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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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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3)3号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苏大各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更好的继承和发扬吴门医派,加强苏州市中医药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名中医评选制度,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相关流程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7月4日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吴门医派,大力营造吴门医派中医药人才辈出的良好氛围,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省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法律法规要求,在本市开展苏州市名中医(以下简称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遵循择优推荐、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市属及在苏省属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市名中医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同时成立市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工作。第二章推荐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满20年,第一执业注册点在本市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医类别医师(曾在外省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需在本市医疗机构中医临床岗位工作满5年),符合以上推荐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已获得市级以上名中医称号者不参加评选)第五条市名中医推荐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未受过严重警告(记过)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违法行为;(二)热爱中医药事业,秉承大医精诚宗旨,致力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品行端正,医德高尚,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群众口碑;(三)中医理论造诣深厚,临床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学术思想独特,对诊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危重病症疗效显著,理论和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四)三级医院符合推荐对象需具有主任中医师(主任中西医结合医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推荐对象需具有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西医结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中医特色明显,近5年每年门诊诊疗不少于5000人次/年(推拿、康复等特殊专科不少于3000人次/年),且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50%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低于70%;(六)积极传承中医药优秀文化或经典、民间医术和秘方,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至少培养2名学术继承人;(七)致力于中医药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热心为患者服务,临床疗效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对于长期服务基层,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独特,苏州市级及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群众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基层优秀中医,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工作年限的要求。已取得外省市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或对苏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经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推荐,市评选领导小组认定,可直接进入市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第六条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可优先考虑推荐:(一)省级及以上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全国中医药骨干人才、西学中骨干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负责人、市级以上中医药领军人才等;(二)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省级学会常委及以上或市级学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中医药相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1篇文章只能用于1人申报);(四)主编有中医药专业书籍;或有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药专著;(五)传承或自拟秘方、验方、制剂、独到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在临床上推广使用,且有50例以上临床病例验证有良好效果,或被收入国家级优秀中医临床经验汇编;(六)主持或指导完成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七)曾被所在县级市(区)或三级医疗机构等以上部门认定为培养和指导中医学术经验传承指导老师或硕士/博土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并有在培养2名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具有国家级、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资格或国家级、省级西学中师承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第三章推荐和评选第七条申报程序。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通知。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在苏省属单位负责本市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市属、在苏省属单位直接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根据属地原则逐级申报。申报人原则上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人事关系和执业注册机构不是同一个单位的可以以主要执业机构为推荐单位,在民营机构工作的可以以长期工作单位为推荐单位。第八条市名中医申报材料包括:(一)苏州市名中医评选推荐审批表;(二)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量及工作业绩、师承教育、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确切的数据;(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四)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扫描件、复印件);(五)有传承或自拟的中医药秘方、验方、制剂、独特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须提供其名称、组成(内容或处方)、功效、适应症、使用方法、应用体会、临床使用的不少于50例的典型病例医案(并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及收录国家级名医验方汇编的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等;(六)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或关键问题献计献策材料(包括人大、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等意见、建议和被采纳情况的材料复印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推荐程序。市名中医评选坚持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经专家评议、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本地区、本单位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经公示无异议逐级报送市评选办公室。第十条评选程序。市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市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测评打分,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与答辩。市评选办公室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将入选的市名中医建议名单提交市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人选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入选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市评选办公室会同派驻纪检组赴各地、各单位调查核实,提交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裁决。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授予“苏州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证书。第十一条市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市评选办公室组织成立市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实施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市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内外中医行业专家组成,职责是根据本评选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客观评价和综合打分。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市名中医评选资格。第十四条市名中医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到严重警告(记过)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拒绝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的;出现其他不再适宜作为市名中医的情况。经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讨论批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撤销荣誉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苏州市名中医评选每3年进行一次。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苏州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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