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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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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社发(2023)6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8日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完善贵阳贵安技工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贵安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由贵阳贵安管理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第三条按照贵州省技工院校筹设及设立申请办事指南,技工院校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初审职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复审职责,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7号),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技工院校党的建设的指导。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教育方针,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教育管理,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产业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质量技能人才支撑。第二章党的建设第五条技工院校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第六条技工院校应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深入落实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推动学校健康发展。第七条技工院校应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坚持以学生为本,直接联系、服务、引导学生,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第三章招生管理第九条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贵阳贵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对接重点产业企业需求,评估办学能力,凸显专业特色,确定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并按程序审批后,自主开展招生工作。第十条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按属地原则,经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需通过网站、招生宣传栏等向社会公示。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发布的招生简章应真实合法,准确介绍学校情况、培养方向、就业方向,并报属地及招生地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学籍和毕业管理第十二条技工院校应按照贵州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新生信息,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全日制学籍。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注册学籍,不得挂靠注册学籍。第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在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异动处理,准确反映学生在籍情况。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技工院校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申报毕业。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第十七条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对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等相关信息进行受理和审批,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毕业证书的验印和发放工作。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八条技工院校应以育人为中心、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尊重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注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优秀的职业道德。开展学生政治、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分层级进行管理,制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第二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由学校组织学生的实习,学生开始实习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内容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应如实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相关学费免除、助学补助和奖学金等。第二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开设职业指导和劳动权益保障等课程。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定期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二十六条技工院校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要求,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教师队伍与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建设发展相匹配,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技工院校兼职教师应以专业课教师为主,数量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鼓励技工院校聘任企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课兼职教师。第二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教学工作作为重点考核内容,细化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档案。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激励制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专业培训和教学理论培训。鼓励支持教师晋升职称等级和职业技能等级,技工院校应落实岗位聘任工作并兑现薪酬待遇。第七章教学管理第三十条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遵循技工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突出职业技能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第三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第三十二条技工院校开设的新专业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依据,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须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师资等条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新专业申报。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学年度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并在教学中严格执行。第三十四条技工院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教材,自编教材应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使用。第三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加强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接产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技工院校应每年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各专业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在每年审核招生计划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三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加强教学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加快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提升数字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三十七条技工院校应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第三十八条建立和完善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机制,开展专业技能抽查和第三方人才培养评价。第八章校企合作第三十九条技工院校应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基本办学模式,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合作企业应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第四十条支持技工院校积极对接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企业,加强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鼓励技工院校和企业开设“订单班”“定岗班”培养产业技能人才。第四十一条技工院校可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等工作;聘请企业骨干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第四十二条加强校企合作和就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将毕业生信息与企业需求进行匹配,促进技工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政治安全、生产安全、心理健康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综合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技工院校党组织书记、院(校)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承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责任。对出现的突发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第四十五条技工院校应落实属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住建、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第四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预案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第四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院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十章资助管理第四十九条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制学籍的在校生,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资助政策包括助学金、免学费补助等。第五十条技工院校应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技工院校要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规范资助档案管理,确保学生签字手续、资金发放台账等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国家助学金应统一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第五十一条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院(校)长负责制,技工院校应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章奖惩与监督第五十三条建立技工院校考核评估制度,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技工院校考核评估工作,结果作为办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支持优质技工院校扩大办学规模或提升办学层次,对持续提升办学水平、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考核评估优秀和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任务较好的院校,按规定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增加招生计划或晋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第五十五条技工院校违反技工院校负面行为清单的,由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第五十六条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作出核减招生、暂停招生决定:(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后,拒不整改继续办学的;(二)经考核评估不满足办学条件的;(三)相关职能部门指出存在安全隐患需整改的;(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五十七条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办学或吊销其办学资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弄虚作假,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虚假信息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出存在安全隐患需停止办学的;(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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