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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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选用和审查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作用,促进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勘察设计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施工图审查,以及专家参与上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审查专家,是指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及本省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措施等,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工作经验,熟悉本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并纳入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名单的,可在本省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审核勘察设计质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审查专家从全省各岩土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长期在本省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专家对其审查的工程项目的审查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选用专家,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上报反馈。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选用专家,对专家审查质量、审查行为及继续教育进行管理,并对专家工作情况上报反馈。第五条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推荐及监督检查、反馈等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价,动态公布专家库名单增减情况。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报管理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相关技术评审活动中能够恪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三)熟知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技术公告、技术措施,熟悉我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具备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程勘察、设计实践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现场踏勘、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审查工作;(六)近三年每年度均参加过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通用规范、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培训学习或继续教育;(七)近一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第七条专家条件按照工作经历、主要业绩、职称及执业注册资格等划分为三类:(一)一类专家人员:1.从事审查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不受限制。2.具备条件:(I)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2)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或10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即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以及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10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称。(二)二类专家人员:1.从事审查范围: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审查。2.具备条件:(1)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2)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即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以及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称或10年以上工程师职称。(三)三类专家人员:1.从事审查范围: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审查。2.具备条件:(I)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2)主持过不少于5项小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即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以及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3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称或8年以上工程师职称。第八条专家申报及审核程序:(一)本人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退休或无聘用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或地区推荐: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各个专业(岩土工程、建筑、总图、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空调、道路、桥梁、隧道、动力燃气、水利水电、园林景观、装饰装修等)专家人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归属关系向所属市(州)、开发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各市(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到本部门的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三)集中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开发区推荐、各单位上报及个人申报的专家人选进行统一审核。(四)网上公示:通过集中审核的专家名单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审定公布:专家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第三章专家聘用及监督管理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用相应专业专家开展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另行聘请非专家库专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本单位专家选用聘用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专家信息录入“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只能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因审查工作需要须聘请非专家库成员的,应参照本办法专家条件进行选用,并将专家选用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条省外专家的选用一般按照专家小组或专家个人形式,由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专家小组原则上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组建并管理,按照审查项目要求配齐专业和人员数量,由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与专家小组进行工作对接。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选用专家时应注重专家人才梯队建设,使老、中、青合理搭配,合理调配、使用和培养专家人才。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用、如实记录专家选用、到位情况及专家审查意见、建议等信息,并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档案管理和专家信息收集及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各方面的评价和意见,对表现良好、符合条件的专家及时进行专家类别升级调整,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专家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及干涉;(二)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行业或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活动;(四)工作经历、职称、执业注册资格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可提出申请升级专家类别、扩大审查范围;(五)申请退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第十五条专家义务:(一)应当按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审查工作中知晓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三)不得索取或接受与被审查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等物品,漏报、瞒报有关审查意见;(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审查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审查服务及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六)禁止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用章及其他证章。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6个月至2年:(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拒不接受勘察设计审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任务达到三次以上的;(二)未按审查阶段要求或要点进行审查的,或擅自降低评审标准、弄虚作假、提出明显有失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以及因以上原因提出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审查前后及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索取、收受财物,或存在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四)不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审查与本人、近亲属或与所属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五)在审查过程中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私自修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内容、并隐瞒不报的;(六)授意或允许他人在审查意见上代替签字的;授意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登录信息化系统并开展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使用其他审查专家账号登录信息化系统并开展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七)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中,错审、漏审强制性标准条文累计3条以上的;(八)一年中所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错审、漏审强制性标准条文累计10条以上的;(九)作为所在单位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因负责的勘察设计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七条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名单的,不得参与任何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免于事前审查小型项目论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移出专家库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申请入库。重新申请条件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小型项目论证意见的、在虚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不再列入专家库。第十八条专家因本人身体条件或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参与勘察设计审查相关活动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单位或聘用机构同意后,或由所在单位或聘用机构提出申请、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出专家库名单。第十九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相关技术咨询、评奖等有偿服务活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大型”“中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划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青建设2017)182号)自本办法生效时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