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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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docx
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与职责2. 1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2.2各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3监测预警3. 1监测3.2预警4应急响应4. 1信息报告4.2先期处置4. 3响应分级4.4 响应程序4.5 指挥协调4.6 处置措施4.7 信息发布4.8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4.9 善后处置5. 2总结评估6支持与保障6. 1队伍保障6.4 物资保障6.5 通信与信息保障6.6 资金保障6.7 技术保障7预案管理7. 1预案编制7.4 预案备案与衔接7.5 预案演练7.6 预案评估与修订8附则8. 1宣传与培训8.2责任与奖惩8. 3实施与监管8.4 预案解释部门8.5 预案实施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各类应急保障任务,提高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及时组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力量完成各类应急保障任务,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恢复道路运输正常运行,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版)(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第9号)(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7)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8)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交应急发(2017)135号)(9)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吉交安监2022)326号)1.3 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殊时期事件、大型社会性公共活动、政府指令性运输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指除常规客运场站以外,还包括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场站)运行中断、严重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1.3.1 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2)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及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3)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上情形,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难以独立处置,需要协调相关省份、相关部门调动运力疏解,提出跨省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1.3.2 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2)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1.3.3 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1.3.4 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1) 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的由。(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下列各类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道路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道路客运及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5)特殊时期:重大传统节假日、重要国际赛事、重要公务活动等期间内出现的突发事件。(6)大型社会性公共活动: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等。(7)环境污染事件。(8)政府指令性运输。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科学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范意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原则具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充分发挥各级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指挥能力。1.6 应急预案体系(1)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本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道路运输需求的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部门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2)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是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本地区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的应急预案,由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公布、实施。(3)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道路运输企业根据省级及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负责编制并实施企业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并报所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2组织体系与职责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级(省交通运输厅)、市(州)级(交通运输局)和县(市、区)级(交通运输局)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1.1.1 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现场工作组。1.1.2 应急指挥部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处置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分管道路运输工作的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厅办公室、厅研究室、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经厅级领导同意后,确定各岗位替补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发生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2)完成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3)根据省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5)负责协调道路运输应急资源、应急队伍的调度指挥;(6)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1.1.3 厅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厅应急指挥办公室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主任,厅办公室、厅研究室、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状态下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相关的信息,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建议;(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的协调通信联络工作;(4)拟定省交通运输厅应对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相关的通知、通告、公告等文件;(5)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6)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1.1.4 应急工作组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车辆调度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1)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厅综合运输服务处、省运输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2)协助厅应急指挥部落实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3)负责统计道路运输行业的受灾情况;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车辆调度组车辆调度组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厅综合运输服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应急客车、货车的调度工作;2)负责汇总、上报客、货应急运输车辆的使用情况;3)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通信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由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厅办公室、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新闻宣传组新闻宣传组由厅研究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省交通宣传中心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1.1.5 专家组厅应急指挥部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1.6 现场工作组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1-3名)组成。当交通运肺部、省政府级一组I建现场工作机构时,厅道路运输突爰事件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河出相应象那鄢人员君加。具体工作职责如下:-(I)传达厅应急指挥部堤求,葡星冬I鞋盘融应急处置工作,及I寸向厅应急指挥部报盘;现场里情况或至研展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设祗据箭貂瞒源%跨市级交粤产输向急队伍、织架构承场工 办的其组图4作。!2.2各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国家、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响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各项应急指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3监测预警3.1监测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收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涉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1)交通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2)气象监测、预警信息;(3)地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警信息(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5)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6)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信息。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1)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单位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3.2预警3.2.1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即一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二级预警(严重预警)、三级预警(较重预警)、四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一级、二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三级、四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预警级别。3.2.2 预警发布(1)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接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亟需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的,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向厅级领导报告,厅级领导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对应级别预警信息,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防范和准备工作。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加强监测,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1)可能发生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一级红色预警;2)可能发生严重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二级橙色预警。(2)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三级、四级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1)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三级黄色预警;2)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由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四级蓝色预警。(3)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事发地点、事发时间、事件影响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预计恢复时间、避险措施或转运方案、发布单位等。3.2.3 防御措施(1)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直相关单位、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2)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应对措施。3)完善值班值守的组织,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道路运输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2)调集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所需车辆、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及场所。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4 预警级别调整及终止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已不满足一级、二级及以下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或撤销时,经厅领导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即可终止预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预警终止程序。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形式省交通运输厅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健全省级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接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相关应急管理信息后,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厅应急指挥办公室、综合保障组及时将应急保障工作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厅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和成员部门。4.1.2 报告内容报送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4.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警启动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上级交通运输部门。4.3 响应分级吉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部门响应,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事故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时,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三级、四级响应。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4.4 响应程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4.4.1 一级、二级响应程序(1)启动条件当接到交通运输厅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信息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自动启动。当接到满足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信息后,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向厅级领导报告,厅级领导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一级、二级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当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要求执行相应应急行动。相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2)启动程序1)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单位部署,或根据属地政府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2)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的,向厅级领导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建议。3)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事发地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4)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3)响应措施一级、二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厅应急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掌握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成立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汇总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将厅应急指挥部指令下达到相关单位。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履行本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应急物资、车队联系人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通信畅通。同时实行例会制,视情实时召开会议,及时掌握、研究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4.2 三级、四级响应程序(1)启动条件当接到满足交通运输厅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信息后,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相应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要求执行相应应急行动。(2)启动程序1)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属地政府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2)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评估确定为较大、一般的,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启动三级或四级响应建议。3)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厅级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事发地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4)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上一级别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5)应急响应启动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布(3)响应措施三级、四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需随时听取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汇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掌握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4.5 指挥协调4.5.1 指挥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4.5.2 现场协调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4.5.3 现场协同联动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厅应急指挥部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4. 6处置措施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有效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进入指挥中心,下达应急运力调度指令。在省人民政府和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下,按照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要求调配相应的应急运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接到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运输企业,应立即通过应急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确认应急储备车辆所在位置、车辆技术状况,就近调度相关应急运力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驾乘人员和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被调用的单位积极配合完成有关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按照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要求调配相应的应急运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当储备运力无法满足运输保障需求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应急运力支援。4.7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4.8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结束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道路运输应急任务完成;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胁人员已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实后,满足结束响应条件时,由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厅级领导提出结束响应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5后期处置4.9 善后处置(1)补助和抚恤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2)征用补偿按照“谁使用、谁补偿”和“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建立补偿制度。被征调单位根据信息统计情况,及时提交调度情况报告,报本级道路运输应急组织机构核定后,作为应急运输补偿、抚恤和赔偿的依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经所征调道路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审核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厅应急指挥办公室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偿。4.10 结评估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结束后,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省运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总结,编写省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厅分管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预测预警的及时和准确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危机公关能力、应急过程中投入的人、财、物规模及达到的应急效果;应急处置中的经验;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建议等。6支持与保障6.1 队伍保障6.1.1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组建原则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6.1.2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组建需求(1)应急运力储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集结地点“六落实(2)应急车辆及技术状况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3)应急保障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和维修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至55岁之间,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协作意识强、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应急保障人员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由应急管理机构配发统一的标志和必要的用品。(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建立应急运力电子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车属单位、车辆型号、座(吨)位数、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等。筛选综合情况良好的运力储备作为一级预警和二级预警应急响应运力储备,其他符合基本要求的运力作为后备运力储备,登记符合基本要求的志愿者运力储备作为机动性运力储备,保证多场景应急事件发生时运力的科学调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每月应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人员变动等情况,对储备运力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补充更新数据。6.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明确动员范围。在道路运输自有应急人员、车辆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6.2 物资保障省交通运输厅依托吉林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以“系统观念、平急结合、覆盖广泛、集约高效”为原则,建立国家区域性和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6.3 通信与信息保障省交通运输厅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6.4 资金保障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每年要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6.5 技术保障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或应用突发事件预警、分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与装备物资资源等数据库,定期更新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等数据资料。在厅启动防御响应或应急响应后,相关数据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安排专职应急值班人员。7预案管理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7.1 预案编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以及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制修订计划。编制修订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事故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2 预案备案与衔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7.3 预案演练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保障演练。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风险评估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应急预案。7.4 预案评估与修订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8附则8.1 宣传与培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道路运输干部、职工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和思想教育,明确责任义务,增强应急意识,营造良好氛围,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动员,自觉行动,高效运转。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8.2 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实施与监管本预案涉及的厅直相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省运输管理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8.4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9附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现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