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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培养方案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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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培养方案工作条例.docx

    人才培养方案工作条例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分配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管理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一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第三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权限1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调整权在学校。因此学校有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的权利。2 .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各教学单位有制(修)订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利。3 .教务处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统稿、审核、印制工作。4 .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批权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教学校领导)。第四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1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设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 .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3 .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以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的课程体系。4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5 .从本校实际出发,突出各专业特色。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专业要求等内容。第六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1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办学特色等,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并下达制订通知。2 .各教学单位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在广泛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关于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初审。3 .由教学单位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二稿,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4 .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二稿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5 .教务处将送审稿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经主任委员(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最后定稿。6 .定稿后的人才培养方案需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7 .教务处将审定后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汇编成册并印发给有关教学部门执行。第七条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期限(三年),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及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随意变更。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培养方案可以适时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改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1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原人才培养方案时,由相关教学单位及专业教研室提出申请及相应的论证,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送教务处。2 .教务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3 .对有较大变动的,教务处应提交主管副校长,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4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在上报下学期开课计划时,按上述程序申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主管副校长特批。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批执行后,即成为培养相应一届学生的法规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标准、教材、任课教师,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完成的基本教学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相应条件,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正常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一条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各专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经审核后的开课计划,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填入教务管理系统。第十二条教务处将汇总的下一学期教学任务计划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教务处。第十三条每学期末,教务处组织完成下学期的课表编排工作。开学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校历、课程标准安排教学进度,拟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案,并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教研室主任检查。第十五条教务处将于第四周前对任课教师日常教学资料进行抽查,于第九至十一周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期中检查。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随时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督促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条例已于2022年8月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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