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docx
XX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制定省内相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在全省开展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为二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由组织单位和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由组织单位随机抽取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负责实施。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上传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如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标准化建设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的,须向企业所在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组织单位收到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自评报告和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后,通知组织单位组织评审,现场评审组设置组长一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实施,现场评审专家数量应为3至5名。专家中应有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评审专家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现场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经组织单位报定级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XX,但XX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现场评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定级部门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处理,此次评审不通过。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资料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第九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已经应急管理部门定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超期申请复评的,按新申请定级企业进行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六)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七)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及以上等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省级及以上专项督查检查除外)。(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二级及以上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三)可以对不同等级的标准化企业实施差异化奖励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第十三条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专家应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评审组组长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10年。现场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第十五条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工作及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专家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或一年内参与被评审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服务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接受线下办理。第十七条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定级实施细则,并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安全生产标准化之前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名称(盖章)行业专业自评得分自评等级自评日期年月日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口是口否是否申请定级口是口否申请等级口一级口二级口三级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类型三m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本次自评前本企业(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口3口二三级口微企业无如果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业全产准工组要员企安生标化作主成姓名所在部门及职务/职称电话备注组长成员自评总结1 .企业概况。2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本自评年度内)。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4 .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5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申请定级的企业提交)。自评报告填写说明1.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2 .所属行业:主要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3 .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4 .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5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申请一级企业定级还需提供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数据。6 .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7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要求。附件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申请企业行业专业评审性质初评/复评申请等级评审日期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现场评审组情况现场评审组成员姓名单例职务/职称电话备注组长成贝现场评审结果是否达到拟申请等级:口是口否现场评审得分: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字:成员签字:年月日现场评审情况: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及整改完成情况(另附表提供):建议:申请定级企业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