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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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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x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XX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厅及所属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应急厅及所属单位。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应急厅设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编制5人,岗位设处长、副处长、综合管理、会计、出纳各1人;规财处下设“核算中心”,岗位设主任、会计、出纳各1人,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第五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二)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会计任职资格;(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第六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单位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第九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从事会计或出纳工作。第十条会计人员要严守单位会计信息的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三章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第十一条会计业务范围会计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一)原始凭证的审核;(一)记账凭证的编制;(三)会计账簿的登记;(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五)内部审核;(六)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七)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第十二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一)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二)按照完整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三)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四)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会计核算规范第十三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四条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财政预算资金收付。(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四)往来款项的处理。(五)预算收支结余资金的计算。(六)预算收入和费用支出结转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确认、计量和记录,保证各期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二)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止。(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四)会计核算应全面推行电算化。(五)单位应按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可根据业务需要延伸科目级次设置。(六)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七)单位应定期盘存固定资产、物资,固定资产、物资清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存现金要定期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十六条会计凭证处理规范(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二)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外来原始凭证,指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银行收款单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工资结算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凭据、财务转账计算说明以及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在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三)原始凭证填制要求1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相关印章。对于发票,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银行、电信、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填制单位相关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3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相关印章。4 .凡填有大写与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5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6职工出差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据,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报销时,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7 .经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8 .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毁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始凭证的记账联复印件并由开出单位加盖公章,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9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但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10 .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原始凭证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复印无效”戳记。(四)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 .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2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出纳、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3 .记账凭证应当逐月连续编号。(六)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七)记账凭证上“出纳”、“复核”、“会计主管”等处,应由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制单”和“记账”等处,可采用财务软件电子签名。其中制单与复核人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八)复核人员应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记账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重填或更正。(九)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及时,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交复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涉及现金、银行的记账凭证,应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事宜,然后交会计保管。(十)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记账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凭证册数、装订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会计账簿处理规范(一)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如备查簿和卡片等,其内容可由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应按月做好结转工作。(二)会计账簿由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和封底装I丁而成。1.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装订日期。2,启用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3 .目录包括科目名称和所在页次。4 .账页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连续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5 .封底应采用和封面相同质地的纸张。第十八条财务会计报表编制规范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预算报表、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应按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报表体系的具体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高质量编报并及时上报。(一)会计报表包括:封面、会计报表、报表编制情况说明。1 .会计报表封面:编制的会计报表报出前应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2 .会计报表填写:根据正确无误的总分类账和有关明细账数字填制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表内各数字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的数字之间有勾稽关系的,应相互衔接。按填报要求逐项填入,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勾稽清楚、内容完整。3 .编制情况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全面详实说明单位基本情况,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提升管理提供参考。(二)会计报表装订的顺序:1 .会计报表封面;2 .会计报表;3 编制说明;4 .财务分析报告;5 .封底。(三)会计报表修改:已经编制完毕,经审核发现错误的,应及时调整账务重新填制。第五章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范第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第二十条交接人员离岗前应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写出详尽的书面交接报告并签字盖章。交接报告主要包括:(一)工作移交说明:应注明历史沿革、工作流程、软件使用说明及密码、未尽事宜、需注意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软件使用技巧等)以及相关部门联系人及等。(二)移交清册:应注明所移交的公物,银行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软件系统盘、使用手册、密码以及数据盘等磁性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三)工作交接表。第二十一条交接报告一式三份,交、接人各留存一份,第三份交监交人。接管人员应对交接报告中列明的事项逐一核实,并予以签字盖章。监交人在交接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监交手续,并将该报告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存档。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银行存款与账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余额与有关总账账户余额相符。第二十三条移交人员应在离岗前至少一周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带领接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引见相关部门联系人,待接管人员无疑义后方可离岗。第二十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其他人员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可视具体情况适度简化。第六章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会计电算化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应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定期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应加强口令管理,落实保密制度,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流程。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要求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凭证,正确输入数据,录入的凭证经凭证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定期打印整理装订成册,并交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存档、保管。第三十条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以书面形式保存的会计数据,视同会计档案保管。第七章财务印章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规财处”公章由处长指定专人管理。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使用的“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法人章由处长或副处长保管。第三十三条处长、副处长、出纳保管的印章,因出差或其他原因需转交他人代管时,原保管人须将印章交由处长重XX排专人管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第三十四条银行账户印鉴章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银行账户印鉴章。第三十五条除设立银行账户印鉴和办理正常银行支付业务用印鉴章外,其他需要使用印鉴章的事项,需经处长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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