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docx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许可。XX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XX市公安局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四)直接受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申请,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分局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XX市公安局;(二)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三)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备案管理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实行综合评估制度。具体的评估工作由XX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组织实施。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住所、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一)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原件和复印件);(二)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格证明是指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类别等,还应符合市政府及XX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相关要求。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住所、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场所;(二)电脑、电话、传真电话、打印、复印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三)与保安员人数相匹配的训练器材、防卫性装备;(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保安员人数相匹配的保安服装、服饰及标志;(五)有与提供保安服务业务量相适应的机动车辆;(六)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车辆;(七)为特殊行业提供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关必备的装备。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组织机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能部门名称、人数;(二)为便于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所设立的大队、中队、小队等机构的设置情况;(三)设置专人负责培训教育的情况,以及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对保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的情况。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职责、保安服务的种类和对象、保安服务负责人和区域管理人、保安服务投诉、应急求助方法,保安员教育管理规定、门卫值班、巡查规定和保安服务奖惩规定等;(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明确执行巡逻、门卫、守护等岗位的责任,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技术服务管理的责任,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治安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保安员执勤、巡查交接班及登记岗位责任;(三)保安员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保安员招录及聘用规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保安员岗前、岗中培训规定,保安员执勤、考勤规定,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保安员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填写XX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四)与本办法第六条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本市公安分局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二)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三)XX投资或者合作的情况;(四)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第十四条XX市公安局对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区域报警)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审核其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填写XX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获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XX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二)工商营业执照;(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保安服务合同;(四)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拟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六)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办公场所、实训场地、装备库房、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第三章办理流程和期限第十七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XX市公安局也可直接受理申请,并通知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局。第十八条所在地公安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所在地公安分局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XX市公安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XX市公安局在收到所在地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XX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见附件4);(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XX市公安局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当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XX市公安局备案。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签发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证明(见附件5)。第二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地公安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XX市公安局。XX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公安分局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XX市公安局。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XX市公安局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并建立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档案。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登记分公司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保安员、公司办公场所、实训场地、装备库房、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等基本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在申请设立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XX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申请单位(全称)所属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请保安服务内容申请报告(简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安分局保安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公安分局审核意见(公章)审批人:年月日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市公安局审批意见(公章)审批人:年月日XX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全称)详细地址所属区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请变更理由(简述)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申请单位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公安分局保安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公安分局审核意见(公章)审批人:年月日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市公安局审批意见(公章)审批人:年月日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申请单位(全称)办公所在地详细地址办公所在地所属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保安员人数保安员持证上岗人数申请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内容申请报告(简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市公安局审批意见(公章)审批人:年月日保安服务许可证X公保服XXXXXXXX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注册资本:批准文号:发证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年月日13(存根联)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保安服务类型:保安服务范围:发证日期:承办人:证书编号: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证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保安服务类型:保安服务范围:备案日期:发证单位:年月日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