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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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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docx

    公安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民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第三条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网约房(民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条件和经营要求;(二)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对网约房(民宿)有合法使用权;(四)知晓旅馆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经营:(一)违章建筑或者地下空间;(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五)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建筑。第七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在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民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第八条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网约房(民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登记标识。第九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在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标识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条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应当对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验。对核验通过的,一并发布网约房(民宿)信息和登记标识。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不得发布网约房(民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一)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未提供登记标识;(二)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四)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第十二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三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第十四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严格落实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六条网约房(民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一)经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三)不得利用网约房(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民宿)。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二)对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三)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民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向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五)对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运营者及网约房(民宿)入住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网约房(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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