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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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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docx

    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第四条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防御机制,加强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良天气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防御能力。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御责任。第六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防御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公安、应急管理、民政、通信、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电力、煤炭、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不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良天气灾害的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灾害数据库,并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划定不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制定相应防御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种植结构调整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启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型经济开发,以及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不良天气影响。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二章预防与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第十条不良天气灾害根据大风风力等级,暴雨、暴雪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实行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灾害预警,灾害预警级别及防御措施逐级提高。第十一条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灾害防御管理制度,采取灾害防御措施,有效防范灾害风险。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XX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灾害风险预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巡查和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十三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不良天气灾害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通过直播、滚动播放,微信、微博、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不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第十五条学校、医院、商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受不良天气影响的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六条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应急处置宣传动员,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得制造、传播谣言。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文物保护重点单位等,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重点文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不良天气引发灾害。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水利、供排水、供气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等公用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站发布的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做好设备设施维护、险情排查和抢险准备。公路、铁路、民航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和客运班次,疏导滞留旅客,保证运营安全。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及时营救受灾人员,并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社会公众应当关注不良天气动态,维护自身安全,避免到不良天气发生的区域活动。第二十一条大风灾害易发区域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大风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发生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向社会发布禁火令:(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转移危房人员;消防救援机构进行防火消防安全提示;有关单位停止露天大型群众性活动;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游乐项目。(二)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旅游景区(点)停止接待并疏散游客;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做好防范措施,压实地膜线,设施大棚覆盖草帘;林草部门指导果园做好网架设施加固。(三)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煤炭等部门督促危险物品生产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第二十三条暴雨灾害易发区域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XX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第二十四条暴雨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水利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库、河流堤防工程及险要部位进行巡护查险;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关闭,并疏散游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低洼地带的居民区、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组织排查,防止漏雨、水浸等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暴雨强度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或者停工;林草部门督促做好果园清挖排水沟、遮雨等工作。(二)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水利部门及时查险排险,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山洪灾害防御;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旅游景区(点)关闭,并疏散游客;公安部门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林场工作人员暂停户外作业。(三)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水利部门加强巡护查险,做好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公安部门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企业停产。第二十五条暴雪灾害易发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危旧房屋、设施大棚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暴雪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农业、林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公安部门加强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二)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关闭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关闭游览路线,并疏散游客。(三)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单位停止户外作业;应急管理、煤炭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露天矿山、油气井场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旅游景区(点)关闭,并疏散游客。第二十七条不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教育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大风和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课时间或者停课。(二)暴雪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监督职责、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的;(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的;(三)收到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四)未按照规定采取不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制造、传播谣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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