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基层场站。第三条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第四条所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零泄漏”,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工职责,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I。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委会(或领导小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安委会(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政府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查环境破坏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把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纳入责任制中,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目标责任管理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各单位生产经营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第十四条每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制度的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五条各部门制定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基层场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公司每年初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第十八条对外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九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并满足公司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第二十条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按法规要求国家制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制度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制度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护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第五章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一)预防:从工艺、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第二十六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制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公司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第二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第三十条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第三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或维修检测过程中涉及本身或承包商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放射性物质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在工程项目开发中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双线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三十四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制度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第七章清洁生产第三十五条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运营服务中。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提高资源环境效率。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及上级产业政策的设备。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七条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本单位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当按照制度的程序报告。第三十八条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制度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九条按照污染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八章环境应急第四十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风险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识别:筛选与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二)评估:判断环境因素的环境敏感性,确定重大环境风险;(三)控制:制订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使环境风险尽可能低并可承受;(四)恢复:制订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危害。第四十一条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过程中,重要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管理方案。第四十二条有重要环境因素的所属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环境破坏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第四十三条环境破坏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应当满足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基层场站环境破坏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满足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第四十四条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制度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司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第四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制度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第九章环境信息管理第四十六条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途径。第四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费用从本单位生产成本中列支。第四十八条设置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资源开发及保护、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制度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第十章培训第四十九条加强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三级教育培训教材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知识教材。第五十条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达到任职能力。第十一章违规责任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审核奖惩机制中,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单位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对于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据有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凡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