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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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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docx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自治区安全生产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除外。第三条严格落实尾矿库政府领导包保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具体实施原则,建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第四条尾矿库管理单位为尾矿库闭库销号责任主体。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五条尾矿库闭库后,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第二章闭库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一)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二)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三)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四)没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五)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或部分回采,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六)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七)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八)其它应当实施闭库的尾矿库。第七条尾矿库闭库可以采取正常闭库、回采闭库和简易闭库等方式实施闭库。回采闭库适用于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或部分回采,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简易闭库适用于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含本数)且总坝高低于10米(含本数)的小型尾矿库或者堆存尾矿(砂)低于周边地形的凹塘型尾矿库,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六)、(七)项条件之一的尾矿库。第八条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按照“谁负责审批建库安全设施设计,谁负责审批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无生产经营单位、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由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符合简易闭库条件的,其闭库方案由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正常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闭库前应当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工程勘察、安全现状评价,编制闭库设计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尾矿库闭库施工。(三)按照批准的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闭库工程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XX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四)尾矿库闭库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回采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回采闭库前应当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工程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尾矿回采闭库设计和回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勘察、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尾矿回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回采闭库施工。严禁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且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回采闭库。(三)按照审查批准的回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尾矿回采闭库施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XX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四)尾矿库闭库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简易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简易闭库条件的尾矿库,由其管理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闭库方案,报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闭库施工。(二)闭库工程完成后,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参与闭库方案审查的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闭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尾矿库闭库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XX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有关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闭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现场监督核查。第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周边情况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区、重要设施等情况。(二)尾矿库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尾矿库类型、占地面积、设计总坝高、设计总库容、设计总坡比。2 .初期坝主要技术参数: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内外坡比、坝高。3 .子坝主要技术参数: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内外坡比、子坝坝高。4 .尾矿库现状:实际总坝高、实际总库容、实际总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5 .防洪排水形式、排渗形式等。6 .其他。(三)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四)闭库安全设施设计(闭库方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五)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第十四条尾矿库应当在符合闭库条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审查批准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XX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XX期限后仍不能按时闭库的,重新履行闭库手续。第三章销号第十五条尾矿库闭库涉及土地复垦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向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由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第十六条尾矿库闭库涉及林草植被恢复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履行恢复植被义务,向所在地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验收,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出具意见。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涉及水土保持、防洪和河道管理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向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由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第十八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措施,由所在地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尾矿库闭库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意见。第十九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完成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销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闭库销号申请。(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三)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及竣工图。(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应急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核查意见。(五)涉及土地复垦的,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六)涉及林草植被恢复的,所在地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出具的意见。(七)涉及水土保持、防洪和河道管理的,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八)所在地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意见。(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条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闭库销号申请后,经审查尾矿库管理单位提交的闭库销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请旗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销号,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闭库销号批复,并公开发布尾矿库闭库销号公告。第二十一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公告后,相关部门从尾矿库名单中清除该尾矿库,从尾矿库包保责任名单中解除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尾矿库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闭库销号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销号主体责任,对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按照规定闭库销号。对不主动实施闭库、不严格履行闭库程序、不落实整改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及时查处有关举报事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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