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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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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docx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电竞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文旅、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三)有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四)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从业人员名录;(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经营场所房屋属于自建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相关材料;(七)利用住宅申请开办旅馆,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九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变更布局设施,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备案;旅馆停业、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本旅馆的治安安全防范。旅馆经营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H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安全检查、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法制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旅馆应当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二条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不能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册,于八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十四条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室、监控室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定时对旅馆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第十五条旅馆应当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制定专项保管制度。对住宿人员寄存的财物,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事项,旅馆应当立即协查并反馈结果。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住宿登记管理以及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前台登记人员经培训后上岗。第十八条旅馆应当制定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第十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以及境外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的;(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三)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制止。第二十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接待未成人入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二)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并记录备查;(三)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四)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五)发现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未成年人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可疑情形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明知违法犯罪人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五)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证件、人证不符的人提供住宿服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住宿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查验、登记相关信息;(二)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房间提供他人住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实际住宿人办理住宿登记;(三)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带入旅馆;(四)禁止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住宿。第二十三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住宿人员信息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依法对旅馆进行治安、网络安全、禁毒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三)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旅馆的刑事、治安案件;(四)指导、协助旅馆开展治安安全和住宿实名查验、登记培训;(五)开展宣传,促进住宿人员主动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旅馆进行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检查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形式记录,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旅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应当规范文明、公平公正,并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无明确案件线索或者可疑情况,不得进入旅馆房间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收缴其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旅馆开业后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旅馆申请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三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住宿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XX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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