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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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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docx

    本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重点项目管理,优化重点项目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激励支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重点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项目),是指自治区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科技创新、扶贫、生态环保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开工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已经开工或当年上半年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是实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重要支撑。(二)重点预备开工项目是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后备和补充。(三)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是已经纳入自治区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着力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是保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第四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主要进行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筛选、计划拟制和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加强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审计、金融、人防、林草、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监管工作。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研究确定当年的自治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自治区重点项目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年度投资目标完成。第十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遴选:(一)能源、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等工业项目;(二)现代服务业项目;(三)铁路、公路、机场、综合交通枢纽、水利、商贸物流、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四)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等社会民生事业项目;(五)科技创新、扶贫攻坚、环保及生态治理项目;(六)现代农业项目;(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它项目。第H一条申报和确定程序:(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申报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在宁企业和区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不得违规增加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林地等手续落实情况。(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印发执行。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第十三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实行月分析调度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各设区的市、宁东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专人专报联系,每月研究提出分析调度报告,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专题报告。第十四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实行协调督办会议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适时召开协调督办会议,召集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相关参建单位,就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和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督办。第十五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实行约谈提醒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推进缓慢、投资计划完成严重滞后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宁东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提醒。第十六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实行调整退出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底,对年内无法开(复)工、进度严重滞后或完成年度计划投资任务差距大的重点项目,责成项目申报单位制定退出调整方案,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自治区重点项目遇到的跨区域、跨行业问题。涉及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自治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人防、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许可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自治区重点项目遇到的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自治区重点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自治区重点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占用自治区建设用地指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以预留部分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并根据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自治区林草局应当依法安排自治区重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项目涉及政府出资的,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安排预算并拨付资金,不得因资金问题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自治区金融部门应当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自治区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点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自治区重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地。第二十三条自治区重点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项目建设秩序。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自治区重点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重点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自治区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第五章激励支持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完成优秀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适当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予以激励支持。第二十六条以奖代补资金通过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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