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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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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docx

    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有关论述和对XX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应急管理铁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和XX省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厅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对省管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厅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眼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聚焦主责主业,注重业绩导向和工作实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调动厅机关公务员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二)客观公正、精准科学;(三)分级分类、简便有效;(四)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政治素质、工作实绩、执行能力、作风建设的考核。(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XXXX,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制度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四)绩。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是对厅机关公务员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按照XX省应急管理厅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小结、审核评签、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专项考核是对厅机关公务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治表现、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专项工作灵活安排。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年度为周期,对公务员进行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组织开展。第三章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九条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第十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省委组织部当年核定比例确定。根据不同职务职级层次,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对非省管二级巡视员和正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确定优秀名额。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人事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并组织实施。(二)工作总结。根据考核内容及要求,对照年度工作任务、职位职责及有关要求,总结政治建设、业务工作、作风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处级干部(含四级调研员)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干部撰写个人工作总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三)分组考核。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处室工作进行考核,听取处室人员(非省管二级巡视员、总工参加所在支部考核)述职述廉和工作总结,与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情况,组织民主测评推荐,提出处室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省管二级巡视员、总工、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占处室指标)。(四)大会测评。召开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大会,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对非省管二级巡视员、总工、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组考核推荐优秀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评分统计。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厅领导,厅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全体参加。民主测评综合得分二厅领导测评推荐X30%+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推荐义30%+其他人员民主测评推荐X40%。(五)形成结果。由人事处根据考核测评情况及平时考核等相关情况,提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在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对所有参加考核人员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提交厅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对优秀等次公务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的公示。(六)审核备案。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考核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奖励。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印发,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及时将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公务员年度考核与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专项考察同步进行。第四章年度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坚持考用结合,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一)当年给予嘉奖,在本机关范围内通报表扬;晋升上一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二)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不再给予嘉奖,直接记三等功;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机关干部到事业单位(未纳入参照管理范围)、企业挂职锻炼年度考核优秀的,或者机关干部从事业单位(未纳入参照管理范围)、企业调入机关前年度考核优秀的,不与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累计计算。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并按规定,可以享受健康休养。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一)累计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职级的资格。(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十九条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十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厅机关处室人员配备调整时,应充分吸收并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教育培训,帮助改进提高。第二十二条考核中发现公务员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年度考核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平时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先选优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各类先进表彰的公务员,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累计次数应当在一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参加厅机关年度考核。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表现相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第二十六条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个人事项报告查核不一致的,本年度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十七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第二十八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十九条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第三十条厅机关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三十一条强化综合分析研判。加强对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组织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情况的综合分析研判,与年度考核情况相互补充印证。第三十二条坚持把政治标准贯穿年度考核工作始终,充分运用政治素质考察成果。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应当在政治素质考察结果为优良的考核对象中产生。政治素质考察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政治素质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三十三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公务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按照XX省鼓励改革创XX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正确对待被问责、受处分的公务员,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符合评优条件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四条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相关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第三十五条考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三)不准弄虚作假;(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公务员、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第三十六条厅机关公务员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八条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党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厅领导及人事处、机关党委等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公务员代表组成。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厅机关公务员民主测评表附件厅机关干部民主测评表评价要点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公务员标准,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测评对象考核等次姓名单位及职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备注请在相应档次的方框内划,每项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多划无效,不划视为弃权。评价为优秀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包括非省管二级巡视员、总工)、副处级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干部、处以下干部厅分别不得多于X个(2(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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