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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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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docx

    XX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XX市社会信用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9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公开、应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归集以下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承诺信息;(二)重大火灾隐患信息;(三)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六)火灾事故信息;(七)与消防有关刑事处罚信息;(八)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九)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十)消防监督检查等其他依法依规归集的信用信息。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包括:(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年内经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合格且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二)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区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三)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区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四)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信息;(五)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信息;(六)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工作实绩突出,有效避免火灾发生的信息;(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三)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信的信息;(四)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社会单位(场所)的信息;(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的信息;(六)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的信息;(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的信息;()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的信息;(九)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信息;(十)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十一)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故障,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十二)举报人故意捏造火灾隐患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信息;(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八条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信息;(三)社会单位(场所)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经核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五)社会单位(场所)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信息;(六)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信息;(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信息;(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信息;(九)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信息;(十)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十一)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十二)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十三)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十四)经火灾事故调查,对亡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十五)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信息;(十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信息;(十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信息;(十八)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十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三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汇总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XX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XX)网站、XX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市对接融资平台进行公示。第十条对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主体,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集中公布;(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在财政奖补、金融扶持等事项中作为重要参考;(四)将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信息作为授信参考;(五)在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六)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第十一条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并可对其进行信用提醒、提示约谈、警示约谈和行业通报。第十二条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二)市消防救援机构将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社会单位(场所)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提供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可将相关处罚信息作为授信的参考;(三)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符合任职限制要求的依法进行任职限制,已经任职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四)市消防救援机构XX市人社部门禁止注册消防工程师五年内在相关领域从业;(五)市文明办对列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六)市政府资金审批部门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七)市教育部门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在市级专栏集中公布名单;(八)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视情况给予警示约谈,可实行行业退出、暂停执业或者永久禁入等措施;(九)人民银行XX分行、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十)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本地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四章信用管理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将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对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主体,如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一失信行为,则移出守信名单。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一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第十五条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六条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第十八条一般失信主体失信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的,可以向信用中国(XX)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期为5个工作日,经信用中国(XX)网站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修复,信用修复后,免除对失信主体惩戒。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中国(XX)网站、XX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市对接融资平台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守信主体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主体。第十九条申请主动修复的主体应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第二十条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第五章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主体纠正不当行为。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认定的失信、守信主体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向各有关信用平台报送,内容包括失信、守信主体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守信情形和惩戒、激励措施等信息。各有关信用平台建立相应失信、守信主体名单管理系统,并向各实施惩戒、激励的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各实施惩戒、激励的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各有关信用平台。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领域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应密切配合,定期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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