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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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XXXX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投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确定集团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集团法人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至少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有两名董事。第四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选举产生,若董事长当选为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以及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对经营层提出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和收购)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东合公司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八)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九)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下设办公室做好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集团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集团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下设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投资战略委员会备案;(三)集团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上报;(四)由下设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资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下设办公室与被决策单位可列席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集团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支付。第十七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集团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投资战略发展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