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XX省安全生产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事故和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也适用本预案。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1.5 事故分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以及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国务院安委会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2.2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市州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协调联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及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小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工作。(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3)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4)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2.4 事发地政府职责事发地政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按照应急救援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落实。2.5 应急队伍职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前往事故现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3预警预防3.1 重要信息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2)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3.2 预警信息发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按照XX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向相关市州政府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3.3 2.1预警级别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3.4 2.2预警内容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受损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3.5 预警信息处置相关市州政府和行业部门接到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险情扩大时,要立即酌情提升预警级别。4事故报告4.1 报告时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区、乡XX监机构、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监局。4.2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5应急响应1.1 1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In级(较大事故)、IV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I级、11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进入I级响应时,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In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W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市州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5)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6)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1.3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1)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动态;(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5)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相关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6)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事故可能或已经波及相邻省区时,要向相邻省区及时通报有关情况;(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1.4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各行业部门按照事故类别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XX当地政府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并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划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1.2 5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应急人员、应急装备赴事故现场执行救援任务,其他应急救援机构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随时待命。6指挥协调6.1 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尽快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伤亡情况,制定施救方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尽一切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减少财产损失。6.2 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次生事故发生。6.3 医疗救护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医疗卫健委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的同时,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其他疫情伤害。6.4 安全警戒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组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为事故救援提供便利条件。6.5 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1.3 6群众疏散事态严重需要组织群众疏散时,现场指挥部要XX当地政府及时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并做好安置,同时要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治安管理工作。6.7 工程抢险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6.8 调集征用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6.9 信息发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伤亡人数、救援进展等情况,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由省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消息。6.10应急结束通过应急处置,当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恢复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恢复生产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7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7.2 调查评估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8保障措施8.1 应急队伍保障国家和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以及省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驻甘部队、武警XX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地方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建全完善本级、本行业、本企业应急抢险队伍。8.2 应急资金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省、市、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启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8.3 应急医疗保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8.4 应急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8.5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8.6 应急通信保障省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8.7 应急装备保障县级以上政府、重点行业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就近调用应急救援装备,为事故救援创造便利条件。8.8 社会动员保障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8.9 技术力量保障省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8.10 项9.1 应急宣传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9.2 应急培训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9.3 应急演练省安监局要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9.4 预案管理省安监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9.5 责任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0附则10.1 术语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0.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10.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