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省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docx

    • 资源ID:786016       资源大小:19.58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省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docx

    省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乡镇、街道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网点。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银行、保险等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推行带牌销售,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销售点协助办理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网点名称、地址、以及网上办理等信息,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各登记网点应在登记场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办理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信息公示。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省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内容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登记信息传送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管理系统应能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办理登记业务。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八条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法维权,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三)拼装、改装的;(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第十条外省迁入本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一条对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四章转移登记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以及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六)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七)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一)车辆遗失、灭失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车辆损毁或者不再使用的;(四)车辆迁出本省的;(五)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第二十条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领、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重新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原查封单位通知解封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的,应当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业务。第二十五条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登记上牌网点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第二十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登记上牌网点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查验、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办理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第三十一条已登记备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等违反规定代办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是指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或者单位。(二)身份证明是指:1.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它法定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2.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军人、港X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身份证明为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三)来历证明是指: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交易发票,交易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四)住所地是指:1.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其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住所地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居住地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军人、港X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住所地为能证明身份有效证件记载的地址。(五)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本规定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

    本文(省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