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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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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docx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1刖百本指南介绍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主要方式、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节,以及探矿、采矿和选矿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本指南所列矿山企业的相关管理信息和矿山开发活动,只考虑了一般矿山企业情形,个别矿种资源的特殊情形可能没有涉及或略有出入。指南中“2.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矿山企业(包括探矿、采矿、选矿企业和探、采、选一体化的矿山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起草单位为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2监察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2. 1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2.2 法规错误!未定义书签。2.3 规章错误!未定义书签。2.4 政策性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2.5 标准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3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 1矿山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矿山开发错误!未定义书签。3.3 矿山环境监察错误!未定义书签。3.4选矿作业错误!未定义书签。3.5尾矿错误!未定义书签。4监察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4.1 监察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4.2 制定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4.3 现场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4.4 调查取证错误!未定义书签。4.5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错误!未定义书签。4.6 依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4.7 监督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4.8 总结归档错误!未定义书签。5监察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5.1产业政策错误!未定义书签。5.2选址错误!未定义书签。5.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4 “三同时”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1设施核对错误!未定义书签。1.1.2 验收时限错误!未定义书签。1.1.3 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5.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6生产现场错误!未定义书签。5.6.1探矿错误!未定义书签。5.6.2采矿错误!未定义书签。5.6.3选矿误!未定义书签。5.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6.5 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4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6其他生态保护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6.1防止地表占压破坏错误!未定义书签。5.6.6.2水土保持错误!未定义书签。5.6.6.3 土地复垦错误!未定义书签。5.6.6.4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错误!未定义书签。5.7环境应急管理误!未定义书签。5.7 .1环境应急预案错误!未定义书签。5.8 .2环境应急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8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8.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6视情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6. 1现场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错误!未定义书签。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附1:矿山环境监察单错误!未定义书签。1.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单错误!未定义书签。6.5 山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2: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3:涉及其他部门的矿山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2监察依据2.1 法律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1.10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1.12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13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2 法规2.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2.2.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2.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2.2.5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2.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10年修订)2.3规章2.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2011年)2.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1年)2.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2.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2.3.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2.3.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2.3.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1999年)2.3.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2004年)2 .3.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3 .3.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2.4 政策性文件2.4.1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2.4.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2.4.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2.4.4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80号)2.4.5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2.4.6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2.4.7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2.4.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2.4.9 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环办(2012)154号)2.5 标准规范2.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5.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2. 5.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3. 5.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 5.7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2.5.8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3术语和定义3.1 矿山本指南所指矿山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煤矿及非煤矿矿山(含金属与非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矿山)。3.2 矿山开发“矿山开发”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含采矿、选矿)、闭坑(闭矿)及有关活动。3.3 矿山环境监察矿山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3.4 选矿作业根据矿石的矿物性质(主要是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共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杂质,以获得冶炼或其他工业所需原料的分选过程。3.5 尾矿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有用成分含量很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或不能再进一步分选。4监察程序4.1监察准备4.1.1收集资料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矿山所在区域功能区划、相关规划;矿山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性质、机构代码、矿山类型、开发方式、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矿山规模、群众投诉等;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批复文件、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和整改情况等。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利用卫星与航空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提高矿山环境监察执法效率。4.1.2设备准备准备现场执法需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4.1.3学习矿山安全防护知识4.2制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监察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和步骤等。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4.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检查应依照事先制定的监察方案进行,其中,“5.6.5.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5.6.5.4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为重点检查内容。4.4调查取证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4.5周边居民调查走访走访矿山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的污染。4.6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移送或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转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4.7监督执行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4.8总结归档编写执法总结报告,对现场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及时分类归档。5监察内容对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对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处于运行生产阶段的矿山企业,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重点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处于闭矿期前期阶段的矿山,按照“综合整治”的原则,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产业政策5.1.1生产规模(1)煤矿单井井型规模:2007年11月23日以后,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30万吨/年。(2)有色金属:2011年6月1日以后,禁止新建、扩建鸨、名目、锡、睇开采、稀土开采、选矿项目。到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矿石处理量50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淘汰1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2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0),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30万吨/年(IOoO吨/日)。铅锌矿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3)黄金:2011年6月1日以后,禁止投资日处理矿石2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禁止投资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禁止投资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淘汰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5.1.2生产工艺和设备(1)煤炭:2007年11月23日以后,禁止投资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淘汰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淘汰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淘汰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淘汰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淘汰6AM、M-2.5PA-3型煤用浮选机;淘汰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淘汰PG-27型真空过滤机;淘汰XT型箱式压滤机;淘汰ZYZ、ZY3型液压支架;淘汰木支架。(2)铅锌:铅锌坑采矿综合能耗要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45千瓦时/吨。5.2选址5.2. 1禁采区(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矿。(5)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6)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采矿。(7)禁止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9)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10)禁止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5.2.2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生杰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5.2.3卫生防护距离检查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5.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5.3.1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5.3.2环评审批手续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煤炭开采项目、黑色金属采选项目、有色金属采选项目、化学矿采选项目、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扩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土砂石开采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土砂石开采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年10月1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当时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进行分类。5.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2009年3月1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当时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执行。5.4“三同时”制度执行5.4.1设施核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相关要求,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图、施工监理意见、单项安装质量验收结果以及“三同时”验收一览表等逐一核对)。5.4.2验收时限是否在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验收;需延长试生产时间的,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且在试生产之日起一年内验收。5.4.3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意见是否落实到位。5.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的地区,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提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5.6生产现场监察内容包括探矿、采矿、选矿、污染防治设施及生态保护等有关情况的现场检查。5. 6.1探矿(1)探矿类型:探矿作业方式一般有钻探、槽探和坑探、爆破式和其他物理探矿等。(2)检查内容:检查钻探和槽探作业点数量、密度与勘探范围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钻探方式探矿的,检查钻探冲击性噪声污染情况,泥浆水外泄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检查坑下废石(含阡石)堆存处置情况;检查坑下废水各因子(含放射性)达标排放情况。了解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情况。钻探方式探矿的,了解局部地表破坏情况。槽探方式探矿的,了解表层士的回填情况、回填不及时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等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地表水的情况。(3)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1.6.2 采矿(1)类型:采矿一般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两种方式。(2)露天开采的检查内容: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物料输送管路建设情况、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露天水力开采矿山的,检查沉淀池建设情况;检查爆破作业环境噪音、震动污染情况。了解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情况(含对地表植被破坏、表土剥离和水土流失、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了解废石堆场(排土场)对地表的占压(含对地表植被、田土的占压)情况;了解废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灾害对下游环境(含人居环境)的冲击与覆盖的环境风险;了解采掘区疏干水排出后整个矿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况和周边植被的变化情况。(3)井下开采的检查内容: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及治理措施。了解井下废石(含阡石)堆场占压地表情况及回填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的情况;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对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影响。(4)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1.6.3 选矿选矿工艺一般分为重选、磁选和浮选。除手选和个别磁选外,基本都是湿式作业。(1)选矿类型:一般分为破碎磨矿作业和选别作业两个工序。(2)破碎磨矿作业的检查内容:检查破碎磨矿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情况及治理措施;检查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及所采取的降噪措施。(3)选别作业的检查内容:检查一类污染物产生情况;如果有一类污染物产生,检查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如车间、生产装置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监控并达标排放;如果没有一类污染物产生,确定废水产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检查是否达标排放;检查尾矿库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4)识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报告的一致性。查看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1.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1)检查内容:场区(特别是选矿废水处理装置区、尾矿库等特殊位置)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生产、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2)识别方法: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5. 6.5污染防治设施6. 6.5.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1)废水来源检查内容:了解废水来源,确定矿山企业废水主要污染因子。辨别方法:矿山企业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溢流水等。选矿废水中的一类污染物要经过车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2)进水水量和水质检查内容:各废水产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与污水处理设施进水量是否一致,同时检查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辨别方法:通过矿山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用水量、污水收集管网布设情况,了解各产生源废水如何收集和输送进入污水处理装置,估算废水产生量;根据污水处理装置进口泵功率,检查装置进口水量,分析矿山企业主要生产废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能;根据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检查进口主要污染因子浓度。(3)处理工艺检查内容:根据处理工艺类型,判定处理工艺与污染物处理需求的匹配性。辨别方法:根据主要建构筑物布置情况,判断其采用哪一种处理工艺,验证与环评报告书的一致性;结合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判断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满足水质处理要求。(4)运行状态检查内容:检查来水颜色等表征特性,判断来水是否为矿山原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泥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辨别方法:检查运行记录、购药和用料情况、用电情况、设施完好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水泵、风机、刮泥机等关键设备的额定功率,根据企业台账,计算其耗电量,判断是否与缴纳电费一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废水负荷波动情况,若有较大出入,则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可能。(5)出水水量及水质检查内容:检查污水处理站出水量及水质的达标排放情况。辨别方法:根据已有监测数据分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水量是否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量七总排口出口水量+循环用水量”的逻辑关系。(6)循环水系统排水处理利用检查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是否循环利用并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是否进行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7)排放口和自动监控检查内容: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检查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现象。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验收情况,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数据,是否能查阅历史数据;根据历史数据显示的浓度曲线,检查日常超标情况和频次;检查是否存在闲置、私改电路、违规设定参数等现象,探头位置是否规范,数据线是否有效连接探头及监控仪器。辨别方法:现场查看、资料检查。5.6.5.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1)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破碎、磨矿产生的粉尘;干滩面积较大尾矿库在起风季节产生的扬尘。(2)检查内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检查堆场(尾矿干滩)的抑尘措施及其效果;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是否密闭;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3)辨别方法:根据堆场四周矿石(废石)散落情况,以及堆场(尾矿干滩)无组织扬尘监测数据,检查煤场抑尘效果。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抑尘设施是否满足防风抑尘需求。根据已有监测数据,检查出口浓度是否做到达标排放。5.6.5.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1)噪声来源:矿山环境噪声主要包括以钻探方式探矿产生的冲击性噪声;采矿场地面高噪装备与爆破噪音;破碎、磨矿产生环境噪声。(2)检查内容:逐一检查主要噪声源位置、个数,以及所采取的隔声降噪措施。(3)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了解矿山周边群众有无噪声扰民的投诉等。5.6.5.4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矿山固体废物来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矿的坑下废石(含奸石)、井下开采产生的井下废石(含阡石);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收集的灰渣,选别作业产生的尾矿等。(1)产生量和处置方式检查内容: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方式;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擅自将危险废物运出场(厂)外。辨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工程概况部分,识别是否有危险废物产生;逐一检查各工序固体废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产生情况,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产生量及处置方式,结合企业台账,判别是否得到综合利用。查看各类危废处理处置方案、外销协议、协议方危废处理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贮存检查内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贮存时间,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存时间是否超过1年,超过1年的是否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危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是否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检查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固体废物,是否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辨别方法:查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进场记录,判断储存时间。现场勘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3)尾矿库检查内容:检查尾矿库中的物质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检查尾矿库选址及尾矿设施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现象;检查尾矿库下游拦截坝或拦截沟的建设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检查尾矿产生企业是否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是否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了解尾矿库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回水系统、防控系统以及设计储存容量和服务期,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垮坝、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5.6.6其他生态保护措施5.6.6.1防止地表占压破坏矿山开发过程中,占压和破坏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钻探方式探矿会造成局部地表破坏;坑探和井下采矿出现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开采,导致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将原生态破坏成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露天开采废石堆场(排土场)和井下废石(含阡石)对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压。5.6.6.2水土保持矿山开发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业表土剥离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时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阡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进行稳定化处理,引起水土流失和滑坡。5.6.6.3土地复垦矿山开发过程中,废石场、废尾矿库、废歼石山等固体废物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复垦时应对土质进行监测并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受污染的土地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禁止直接复垦开发。5. 6.6.4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山开发过程中,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采选固体废物专用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5.7 环境应急管理5.8 .1环境应急预案(1)检查内容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修订。企业是否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有关环保部门备案。企业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2)辨别方法:查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和环境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5.7.2环境应急设施(1)检查内容:是否完善应急设施和措施,配备应急物资与设备。(2)辨别方法:根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逐一核对以上设施、措施、物资及设备。5.8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区域内,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企业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申报手续。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企业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5.8.4 8.4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是否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维护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6视情处理6.1 现场处理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6.2 提出处理处罚速议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根据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1)发现因采矿涉及毁林的,向林业行政部门移送(通报);(2)涉及河道采砂或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通报);(3)发现尾矿库(坝)或其他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通报);(4)因环境违法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通报);发现在未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查处;(5)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6)需断电的向电力部门移送;(7)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部门移送;(8)需对企业关闭、搬迁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指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环境监察工作。环保部门内部协调机制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制定。矿山环境监察单L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单监察机构(盖章):执法人员和执法证号:监察时间: 年 月 日基本信息矿山/矿区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矿产类型采矿规模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矿山开发阶段探矿口基建口建成口矿山性质国有口集体口个人口合资口外商独资口矿山开发方式露天口井下口选矿工艺重选口磁选口浮选口其他口是否产生尾矿是口否口在建项目进度设计口施工口竣工验收口现场监察信息类别内容及判断依据是否合规备注处理处罚5.1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是口否口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5.2选址5.2.1禁采区判断:是否在禁采区范围内采矿。是口否口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5.2.2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是否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并按要求进行控制性开采。是口否口5.2.3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是口否口5.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5.3.1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是口否口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32条处理5.3.2环评审批手续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是口在口5.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5.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是否合规:自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煤炭开采项目、黑色金属采选项目、有色金属采选项目、化学矿采选项目、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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