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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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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规范.docx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教育矫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方式、责任部门及职责、基本要求、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特别要求十个方面内容,适用于XX省内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矫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055社区矫正术语3术语和定义SF/T0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教育矫正educationaIcorrection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的矫正措施。4工作任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5工作原则因人施教,循序渐进,个别化矫正。6工作方式坚持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7责任部门及职责7.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制定年度教育帮扶计划,明确教育帮扶内容、方式、时间、对象等,并组织实施。7.2 教育帮扶活动可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直接组织,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的方式由相关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8基本要求1.1 教育帮扶场地应设教育培训教室和心理辅导室,宜设宣泄室、图书阅览室和技能培训室。1.2 从事教育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知识。8. 3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矫正工作。9集中教育8.1 人矫教育8.1.1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1个月为入矫期,应开展教育需求评估、社区矫正告知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监管规定教育、权利义务教育等入矫教育。8.1.2 入矫教育宜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时间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8.1.3 处于入矫期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完成入矫教育的学习内容。8.2 日常教育9. 2.1社区矫正机构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教育。9.2.2日常教育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和问题,注重对入矫和解矫教育内容的补充和延伸。9. 2.3社区矫正对象应完成日常教育的学习内容。9.1 解矫教育9. 3.1矫正期满前1个月为解矫期,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预防再犯罪教育等解矫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个人总结、自我鉴定和接收安置帮教。10. 3.2解矫期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完成解矫教育学习内容。9.2 分类教育9.4.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分类教育。9.4.2分类教育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管理等级、生活工作需求等划分类别,安排法律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行为矫正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不同教育内容。9.5未成年集中教育9.5.1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应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9. 5.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开展。9.6教育形式9. 6.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采用面授讲解、远程教育、线上学习、实地参观、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治、道德等方面的集中教育活动。10. 6.2集中教育宜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受委托的司法所可通过远程音视频直播的方式同步开展。11. 6.3集中教育组织实施者应做好教育记录并进行教育效果评估,及时调整集中教育内容和方式。10个别教育11.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差异,对社区矫正对象个性特点进行分析研判。10. 2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罪行、矫正类别及不同矫正阶段,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行为表现,考虑其工作、生活情况,设计差别化教育内容,因人施教。10.3 对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个别教育应结合惩处进行。10.4 对不服从监管、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有报复社会或他人倾向、社会交往异常或家庭发生变故、身患重病、有自杀倾向、发生矛盾纠纷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增加个别教育次数和时间.10.5 应做好个别教育记录,结合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表现,综合分析教育效果,适时调整个别教育内容和方法。11心理矫正11.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11.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专业心理矫正专家库,可吸收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11.3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对存在心理疾病、再犯罪或其它危害社会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采取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心理治疗措施。11.4 心理疾患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应纳入重点对象管控。11.5 心理治疗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的方式,组织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开展。11.6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心理矫正档案。12公益活动12.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引导和利用社会组织、社会资源等开发公益活动项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项目库,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计划。12.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技能水平、个人特长、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等情况安排活动。12.3 公益活动可集中组织,也可分散进行,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供公益活动清单,社区矫正对象自行认领参与.12.4 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与其他公益活动。12. 5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应由组织单位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记录表(见附录B)。13. 6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参加公益活动:a)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b)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c)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参加的;d)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e)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13特别要求13.1 因年迈或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社区矫正对象可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书面申请减免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并提供证明材料。13.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酌情决定是否减免,明确减免事项、频次和期限。到期后仍需减免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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