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总.docx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内部查阅档案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及时归还。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J,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委托单位。(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工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当奖励。(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第十五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第十六条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第四章工作委派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二)特殊的知识要求;(三) 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四) 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五) 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六) 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七) 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第十八条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第五章督导第十九条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中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或合伙人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第二十条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以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委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第二十二条执业人员对代理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第二十三条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一)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1、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3、对项目的证据意见是否恰当。(二)项目负责中对其他执业人员的复核侧重于:1、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3、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4、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5、底稿归类是否恰当;6、代理结论是否明确。(三)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侧重于:1、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2、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3、各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4、期后、或有关事项是否已关注;5、调整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并已汇总;6、报告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四)所领导对部门经理的复核侧重于:1、约定事项是否实现;2、重要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3、重点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4、重要证据是否充分、适当;5、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6、发表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的表述是否规范。第二十四条复核人员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复核人,并做出相应的记录。第二十五条对外出具的工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主任税务师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付印。第二十六条复印后报告经注册税务师校对、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在发文本上登记份数,报告受理人签收。在报告受理人签收后,当场提醒受理人审阅一下报告有无错漏。第二十七条事务所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于应补充的必要证据责成有关人员限时完成,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方针、程序及具体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第六章咨询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应根据代理工作的需要,在本所缺乏相关业务人才时,考虑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指导:(一) 特定项目的代理;(二) 需要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三) 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法律意见;(四) 其他需专家指导的特殊事项。第二十九条需向专家咨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后,以事务所名义从外部聘请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专家担任业务顾问。第三十条事务所应要求专家就咨询的问题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反映专家所实施的工作程序,所使用的原始资料和选用的假设条件、方法,形成的结论意见。专家出具的报告必须签名或盖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税务代理工作;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会计相关知识或有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税务代理工作;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1、 主任税务师或合伙人确定员工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广告;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4、确定最终人选;5、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主要为参加协会的培训和项目的培训。第六条事务所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且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所长办公会议或所考评小组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应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应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主任税务师(或合伙人)。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2、 主任税务师(或合伙人)由股东会决定;3、 部门经理由主任税务师(或合伙人)决定;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主任税务师(或合伙人)决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如果股东会认为需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任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税务代理业务报告签字权。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所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核、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三)完成所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库现金。(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所长签字后,方可生效。(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七)完成所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五)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六)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七)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八)完成所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所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所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所长签名或盖章。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所长或主管副所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所长。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所长监交。第四章支票管理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所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所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Oo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第二十三条凡100OOO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所长签字。所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所长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第五章现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所长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所长确定。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所长批准后支付现金。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所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所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所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所长审核,财务经理、所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所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所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第七章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