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docx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成立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目标管理和平安潜山建设考核管理,依法取消城区禁限放区域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市监、生态环境、民政、教育、住建、财政、交运、商务、卫健、科经、供销等单位及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第六条梅城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本辖区设置禁止燃放区域警示标志牌。城区各村(社区)、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房屋奠基封顶等事宜,要提前上门宣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七条机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工作。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军事设施保护区;(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山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第九条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一)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车轴寺大桥西桥头沿南外环路(318国道)到利民大桥北桥头,沿潜河到皖山路(含铁路沿线部分区域)经彭岭路、中苏路(含卧龙小区)、莲花路、皖国东路到皖河,沿皖河到车轴寺大桥西桥头范围以内(含以上途经线路)。铁路沿线部分区域包括天柱第一城封闭小区(含七仙女大酒店、天柱山学校)和火车站区域(合九铁路亿龙村涵洞165+648到合九铁路露营地涵洞164+647以南、亿龙村涵洞沿殡仪馆西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东、露营地涵洞沿茶香园小区东侧外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西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或重新确定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四)在非限制燃放期间,只能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第十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二条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O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四)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30MM(l.2寸)以上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诚信自律,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在许可地点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许可证等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七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烟花爆竹禁限放的规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及时报告,致违规燃放发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或物业服务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在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三)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