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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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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docx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动基层落细落实防灾减灾责任,提升综合减灾整体能力,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第三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省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统筹部署和推进本级创建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村、社区开展日常减灾工作,承担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第五条在省减灾委员会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指导开展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市、县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应成立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指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机构职能不完备的功能区,市减灾委应协调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加强对其的监督指导。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具备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第四章申报和命名程序第七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材料、现场核查和命名授牌。第八条县级减灾委员会根据本地综合减灾工作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明确本年度创建计划,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创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向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第九条县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市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基础上,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年度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省减灾委员会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各地上报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第十二条公示期满,经XX省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XXXX年度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XX省减灾委员会”。第十三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创建单位在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进行材料填报。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县、乡各级应积极发挥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示范效应,引领带动其他社区开展综合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已创建成功单位的自评或抽查评估结果应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否则视为未达标。已创建成功的单位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自评,自评情况应及时在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填报。第十五条县级减灾委员会应建立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管理维护机制,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第十六条市级减灾委员会要对已命名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加强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评估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未达标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由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当地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第十七条省级减灾委员会适时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第十八条被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未达标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撤销其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同时是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一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第十九条市、县级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要建立完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长效保障机制,推动将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推动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创建成功或抽查评估合格的XX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XX省综合建示范社区创建成功的单位方可被推荐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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