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docx
XX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快速、高效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XX自治区安全生产办法煤矿安全规程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煤矿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社会参与、多方合成,专兼结合、科学施救的原则。1.5 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地质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2 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事故救援,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煤矿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煤矿企业相关的水文地质信息,提供事故煤矿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事故救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必要时,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保障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督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开展煤矿事故伤病员救治和相关人员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调派自治区医疗资源力量指导援助。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调集相关资源,组织煤矿事故救援,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按照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指导、协调、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地质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地质勘探队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W善后处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2.3 工作机构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事故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救援方案;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决策部署。2.4 专家组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建议,参与审查论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2.5 现场指挥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2.6 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风险防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3.2 监测预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监督检蛰、煤矿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经研判认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3.3 信息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应急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3.4 先期处置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煤矿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属地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根据指挥部指令,自治区专业矿山救护队进入战备状态,视情组织力量进行增援。4应急响应4.1 事故分级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1)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2 分级响应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一般级别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4.3 响应启动自治区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IV级、In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4.3.1IV级响应发生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且需要持续救援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视情决定启动自治区IV级响应,及时连线调度,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指导协调相关工作。4.3.2I11级响应发生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决定启动自治区In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指导市指挥部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3)视情协调增派救援队伍和专家力量,协调应急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装备。(4)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支持工作。(5)密切关注事故变化,随时掌握救援处置进展情况。4.3.3II级响应发生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自治区I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2)迅速成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信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4)加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5)根据煤矿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8)及时、统一发布救援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工作。(9)按照国家工作组实施方案,落实相应工作措施。(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4.3.4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自治区I级响应。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II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4.4 响应措施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事故煤矿立即撤出井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开展自救。(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4)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持。(5)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井下有关情况。(6)组织专家和企业相关人员科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7)以人为本,科学组织抢险救援,防止引发次生事故。4.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事故以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4.6 应急结束当事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响应的决定。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5.2 保险赔付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银保监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煤矿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5.3 调窗平估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蛰,提出防范措施。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事故发生、抢险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6保障措施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自治区专业矿山救护队按照指挥部调度指令参加救援工作。6.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各级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相关单位按照调度指令全力保障事故处置装备物资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6.3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4 其他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指挥部指令及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7预案演练7.1 预案演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跨部门、多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7.2 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自治区应急厅等有关单位应组织煤矿监管干部、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事故的意识和能力。7.3 责任与奖惩对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7.4 预案管理自治区应急厅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8附则8.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8.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