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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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docx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在监测预警、态势分析、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归集、分析、应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监控数据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智能视频监控、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置等数据。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制定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机构)建立智能监控数据归集、交互共享、应用、监督管理风险会商研判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应用智能监控数据,对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车辆、驾押人员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第二章数据归集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监管平台或者系统的数据,应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归集,实现实时交互共享。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XX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依托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以下简称融合平台),分级部署至相应的省、市、县级部门(机构)应用;通过融合平台归集整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运输企业和车辆基础信息、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及处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违法及电子运单、车辆承压罐体登记检测等数据,综合分析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和区域性安全风险,交互共享安全风险分析数据。第八条省公安厅负责建设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分级部署至省、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级应用;制定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动态监管信息报警处置规则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交互共享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数据;接收融合平台有关车辆安全风险分析、省交通运输厅智能监管系统报警及处置信息数据和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和省交通运输厅等)推送的在本省范围内运行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等数据,并依照职责及时处置和向融合平台反馈结果信息。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统)和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分级部署至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四级应用;制定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智能视频监控信息报警处置规则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交互共享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基础信息、本省籍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交通违法及电子运单等数据;接收融合平台有关车辆安全风险分析、省公安厅动态监管和预警及处置等信息数据,并依照职责及时处置和向融合平台反馈结果信息。第十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共享提供道路运输车辆承压罐体登记检测数据,接收应用安全风险分析数据。第十一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X政易”等实现部门之间监控监管、风险分析数据的共享同步。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依法指导保险机构应用智能监控数据,评估分析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全风险,逐步优化道路运输车辆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车辆运行数据实时、有效上传至智能监管系统。第十四条鼓励在XX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经营活动(运输线路起讫点均在XX区域内)累计1个月以上的外省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参照本办法要求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智能视频监控及报警数据实时上传至驻X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控平台。第三章数据应用第十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基于融合平台应用卫星定位报警及处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违法等数据,构建风险分析模型,综合评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的风险等级,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作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押人员的路面查缉和执法。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贝L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对智能监控报警、电子运单数据实时采集、分类处置、分级管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的监管执法。对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应采取约谈、执法、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第十八条融合平台通过“X商通”APP、政务短信平台将运输企业、车辆等风险分级信息,推送至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港口经营、城镇燃气经营、民爆物品、危险废物等危险货物装货人(以下统称“危险货物装货人道路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装货人应使用“X商通”APP及时签收车辆风险预警信息,如实填报反馈预警处置情况。第十九条危险货物装货人在开展危险货物装载业务时,应核查承运人及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等情况,审慎选用红色风险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第二十条保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或融合平台,获取承保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和风险分析评定数据,建立完善保险投保机制,按规定调整保险费率,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管控功能。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地利用智能监控数据,对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应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运行过程开展实时监控和管理,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及时进行干预纠正;并对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违规或不安全驾驶行为的驾押人员视其严重程度开展警示教育或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的,不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提供动态监控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的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并接受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和驾押人员的风险等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等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规则和处置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报警装置,或者已安装但未能在智能监管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并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智能监控数据显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押人员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关智能监控信息数据证实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示教育或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依照职责对相关危险货物装货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督促其加强危险货物源头充装安全条件查验,指导其委托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运输车辆装载危险货物,引导其审慎选用红色风险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鼓励校车、大型工程车等其他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智能监控装置,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XX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H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