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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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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docx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2023年征求意见稿)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质量。一、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函证业务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的要求实现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由集中处理部门办理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进行清晰公示,并明确这些业务的办理方式和相关联系方式。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指引附1和附2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的项目顺序,明确哪些项目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由集中处理部门以外的部门办理,并公示这些部门的联系方式,避免会计师事务所需向集中处理部门、开户机构重复发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开户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开户机构应及时要求企业就开户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预留印鉴等)提供证明性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询证函扣款方式,鼓励通过线上方式办理扣款,以提升询证函受理效率。跟函情况下,现场办理、领取询证函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通常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示的事务所联系人。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事务所提供经授权加盖专用印章的介绍信和跟函人员身份证件等,以验证其身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函或邮寄银行询证函。中国银行业协会汇总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的更新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集中处理部门地址变更、暂停办理等情形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前予以公示,并同时公示负责临时办理的部门、联系方式及临时办理期间等信息。(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企业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采用银行小程序、函证进度数据对接传输、电子函证平台等方式,及时共享函证业务受理、办理进程,以及经办人、复核人(或自动化处理)等相关信息。(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受理银行询证函所需的企业授权预留签章或电子授权要求,并在官网进行公示。例如,企业公章、预留印鉴,或在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允许的前提下对需要加盖的签章进行具体约定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核验纸质银行询证函上的预留签章或电子银行询证函的企业授权,校验相符后办理回函业务。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加盖的预留印鉴即代表企业同意就询证函进行函证授权并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和核实企业真实意愿方面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应在官网进行明确公示,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跟函人员。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签章,也可以采用符合本指引格式规定的机打询证函,在机打回函上确认签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未成功缴费等原因需与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或拟退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内容应清晰描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的事项,以保证函证工作的效率。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通知中明确询证函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某些具体文件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联系渠道畅通,以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并及时应对。函证具体执行人员通常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公示的联系人,银行询证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可以填写具体执行人员的办公信息。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询证函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中,可以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反馈通知事项状态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电子邮箱。经上述沟通,如需采取退函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说明具体原因。例如:“函证收件人”项目未按XX公示要求填写;因XX特殊原因,暂时需将询证函转寄至开户机构XX支行进行回函处理,联系方式为XX;因XX项目未按规定填写,需重新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退函原因的统计分析,以持续提升函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集约化、数字化回函,在银行内部统一授权、责任落实和确认的基础上,回函中可以由“自动化处理签字”代替经办人与复核人签字。当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处理部门回函显示不符、需由开户机构作进一步解释时,开户机构可以就具体事项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授权后提供说明,并加盖开户机构有效印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函证业务集中程度,明确、统一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例如,XX地区最高一级机构及其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统一使用义X分行或XX集中处理机构印章。询证信息原则上按照“函证收件人”范围进行查询(具体参见二、(一)5)O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函证收件人”填写的范围进行回函。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数字函证应当具备和使用可靠的数字签名,即有效的电子印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并公示查验的官方渠道。(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回函操作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规定执行。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八)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被询证方获取书面回函,并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函证业务需求,及时更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信息,防止因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而被银行退函的风险。(九)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银行询证函,应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二、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本指引附3分别提供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其中,附1和附2分别提供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式二),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附3提供了适用于验资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格式。本指引不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金融市场业务的往来状况进行函证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一一银行间函证程序,单独确定该类业务需询证项目并寄发同业往来询证函。(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通用说明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在必要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进行适当调整,如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中部分信息(例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2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也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及回函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应包含不符的具体项目,涉及的栏位名称,经查询的正确金额、比率或其他栏位信息等);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填写扣款银行账号等相关所需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3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格式二)进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时,应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询证信息通常情况下采用打印方式,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手工填写应当采用不易涂改的签字笔,并规范、清晰填写在询证函回函结论栏框内,填写在其他项目或栏位、直接修改、涂抹等均属于不符合规范的做法。4 .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校验此预留银行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中“函证收件人”所包括的总分支机构范围(即询证函的抬头)进行回函。在实现集约化和数字化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询证函的询证范围进行公示,说明可一并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级。例如:受理来函的函证收件人最高机构层级为银行公示的一级分行或银行全行(境内)范围,该范围内业务可一并查询、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准确填写函证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实际来函内容回函。6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企业全部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回函业务。如果企业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企业的签章资料;如果企业销户后,预留银行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销户企业的相关说明资料,以供办理回函业务。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二)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适用说明1 .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询证函所列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2 .第1-14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交易或余额,而相关项目被列示为“无"应明确回复不符并在回函“结论”处,向注册会计师对不符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进行说明。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1-14项信息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及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应通知注册会计师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针对“备注”栏,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需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a-.,尢。4 .如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存在不符之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填写相关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进一步提供具体的不符信息内容,不应将不符信息内容填写在银行询证函1-14项及附表信息中。同时,当存在不符之处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在银行询证函结论处填写不符之处相关的具体信息,而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写后再次发函。5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格式要求一致的回函,或以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函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应,银行询证函内无需函证项目(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除外。6 .对于询证函“备注”栏、第14项“其他”等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其他证据填写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业务记录进行查询,如果询证函所填写的信息存在与实际业务记录不符的情况,银行应当作为不符事项在“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填写说明。如果相关信息包含在实际业务记录中,但银行认为应当补充,应当在结论相符栏填写并补充说明。7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8 .对于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现场函证(跟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9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银行填列部分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说明1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不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格式要求一致的询证函,或者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复,注册会计师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参照格式一所述方式予以明确)。2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3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为辅助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一验资的规定执行验资业务目的而设计和使用,如用于审验股东实际缴纳企业出资、金融产品投资人入缴投资份额等目的。1 .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用途,银行可以仅针对资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明款项用途”或“XX月XX日XX时后已转出XX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此类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目的。2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3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4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验资需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到账资金的资金验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理由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针对上述特殊情况,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发函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充分沟通,以避免修改后的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关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2中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取数口径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时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提高回函质量。(一)银行存款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包括尚未注销的零余额账户)。1.“银行账号”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保持完全一致。“币种”按照原币币种类型填写,并相应填写原币金额,对于本外币或多币种账户,同一银行账号下,按不同币种区分,分别逐行填列。2 .“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的账户。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列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如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备注”栏注明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临时存款账户等;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的填写可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情况;在同一性质账户中如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应当分别列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开展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项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等存在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以比照定期存款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待函证的账户类型和性质,并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填写。如需进一步对账户性质、产品类型或资金性质进行说明,可在“备注”栏中补充,按照下述第3条执行。3 .“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栏仅适用于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例如,对于定期存款、有固定期限的保证金存款、封闭型的结构性存款等存在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应当填写“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并在“备注”中填写“定期”、“保证金”或“结构性存款”等字样;而对于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开户或存入时未明确起止日期的存款,“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可以填写“不适用”,在“备注”中填写“活期”字样或说明其他具体存款产品种类。4 .“利率”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可以以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应当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议利率等;如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利率浮动型存款等,应逐笔填写函证基准日适用的执行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可以公开查询的利率,也可以填写所对应的经公布的利率项目名称,如活期存款利率填写“活期”;如内容复杂或函证时点间隔期间较长,填写存在困难的,“利率”栏可以填写“参见备注”,并同时在“备注”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司就浮动利率的具体约定内容或条款进行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该项目时,应当就“备注”栏说明信息进行核对。5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应当分别填写被冻结、担保及账户其他使用受限等情况,如相关账户仅部分金额使用受限,应当注明截至函证基准日受限部分金额。其他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因反洗钱或案件触发的控制等外部限制以及由于公司自身行为导致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无法随意支取、使用等情况,主要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控制或限制,如被列入电信网络诈骗名单、账户管理黑名单的账户,或由于其他类似原因受限的账户等。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就账户使用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不由公司自主决定,很可能意味着账户资金无法随意支取和使用,即存在“其他使用限制”。除上述以外其他原因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司正常设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并通过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常规业务操作支取和使用资金,则不属于“其他使用限制”的情况;同时,若冻结事项存在法律法规上的保密要求,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仅就被冻结的事实向注册会计师回复。因特殊情况导致账户资金不由公司自主决定和支配的情形,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在本项目填写,或在“备注”栏填写说明。6 .针对“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项目:资金归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架构,用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账户间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该业务涉及的事项有客户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之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开展该业务的客户一般为采用总分公司结构的统一法人客户和采用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团客户(但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灵活协议安排)。该业务通常按照资金归集方与资金被归集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调拨指令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资金归集和调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归集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正式协议约定为依据。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池业务的业务名称、账户余额、网银内该项业务的展示及生成报表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层级等方面均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和方式。就业务名称而言,一般将此业务称为账户资金归集业务、资金集中业务、现金管理业务、联动账户业务等;就账户余额而言,一般均存在两类账户余额:账户的实际余额和自身余额。账户实际余额即账户在某个时点真实存在的存款余额,包含该时点已经拨入该账户的资金金额,不包含该时点已经拨出该账户的资金金额。账户自身余额,往往也称为应计余额(或可用余额),即根据该项业务协议约定,该账户可以调拨使用的资金余额。此栏如适用,即填写为“是”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账户余额”栏应填写公司账面上截至函证基准日实际存在的余额,即实际余额,已实际划出的资金(如已上存集团归集账户的金额)则不应包括在内。(2)其他与资金池相关的进一步信息,例如已上下归集的金额等,需要时在附表中进一步填写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确认。(3)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归集账户、被归集账户;账号不同的账户应当分别填写附表,即可以按照不同银行账户、账号对不同附表进行区分,如可将银行账号信息分别填写在每个附表的表头以进行区分。7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二)银行借款1 .银行借款是指公司在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结清的、由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垫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贷款和垫款、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和垫款、票据垫款等,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于函证基准日已放款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垫付款项的余额和相关信息。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参见后续第(五)项。银团贷款情况下,“银行借款”可以填写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贷的自身份额部分的金额。参照银团贷款具体协议约定,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向代理行一并询证银团贷款总体信息,非代理行份额部分的金额和信息可以填写在第14项“其他”项目中。2 .如借款人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应当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包括逾期未付行为涉及的起始日期、利息或本金逾期的金额等。3 .“借款账号”可以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司经约定、均可查询到且应可以对应到特定借贷关系的账号或编号,例如“贷款账号”、“借据编号”或“银行结算账号”等,分别逐笔填写。4 .“利率”是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或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利率计算条款。其中,年化利率可以以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利率计算条款可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进行填写,包括固定贷款利率和浮动贷款利率等类型。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可以在“备注”中说明。5 .“借款日期”:按照每一笔借款放款或垫款的起始日期逐笔填写,借款日期可根据银行贷款或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起息日、借据对应日期或垫款支付日期填写。6 .“到期日期”:针对垫款类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适用”或“见备注”,并应在“备注”中对已经违约和银行垫款的事实进行说明。7 .“抵(质)押品/担保人”指保证金存款以外的抵(质)押品/担保情况。保证金存款应填写在第1项“银行存款”项目中,并建议就对应的银行借款进行备注说明。8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三)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1.此项目需函证的注销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填写范围与第1项银行存款项目所涉及的账户范围一致,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的存款账户。注销账户的函证期间通常与询证函正文中表述的审计年度或期间一致。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填写该期间具体日期,需就以前期间确认的情况下,注销账户的起始日期可能早于最近自然年度或期间。2 .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根据已销户事实填写已注销的账户信息。银行账号未注销、仅变更账户类型的情况无需填写。3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四)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1.此项目仅指一般性的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2 .如资金借入方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3 .“银行结算账号”,应填写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的本公司的银行结算账号,如未约定对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可以参照实际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司经约定、均可查询到且应可以对应到特定委托贷款关系的账号,并在“备注”中说明账户类型。银行结算账号如对应多笔委托贷款,应分别逐行填写。4 .“利率”是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可以以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应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5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五)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1.此项目仅指一般性的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2 .如公司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的情况,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3 .“银行结算账号”的填写参照上述第(四)项第3段。4 .“利率”是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可以以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应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5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六)担保1.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1) “担保余额”及“担保到期日”的填写应区分最高额担保或一般担保等情形分别填列,具体担保类型应在“担保方式”栏进行明确。保证金存款应填写在第1项“银行存款”项目中,如采用保证金存款以外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品的类型、数量、权属、评估价值等;如被担保方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对于一般担保,担保债权余额应为主债权余额,担保债权到期日应为主债权到期日;对于最高额担保,担保债权余额应为担保的全部债权余额,担保债权到期日应为担保主债权的到期日。担保合同可能对应多笔主债权,同一主债权下可能存在多笔借据。例如,最高额担保合同可能对应多笔主债权,当多笔主债权到期日不同时,“担保到期日”可以按最晚到期的主债权合同的到期日填写。同一主债权合同也可能存在多笔借据,可以按主债权合同到期日填写。如果一笔主债权涉及多项担保合同,或多笔主债权交叉涉及多项担保合同,多项担保合同协议中通常未就所对应的一笔主债权或交叉对应的多笔主债权金额进行总债权金额的分配,在该情形下,“担保余额”可以填写“见备注”,在备注栏填写和说明所有相关担保合同和债权合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债权余额等。例如,在某组合担保场景下,主债权合同业务提款100万元,保证人A和保证人B分别签署担保合同,对该笔主债权担保20万元和80万元,保证人A和保证人B分别作为被审计单位进行函证时,担保余额项目可以填写“见备注”,同时在备注栏内填写和说明保证人A和保证人B分别签署担保合同,对同一项余额100万元的主债权合同分别担保20万元和80万元,并相应填写各项合同编号信息。在多个保证人签订同一份保证合同、多份保证合同为同一笔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同一份保证合同为多笔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等复杂情景下,保证人之间可能针对保证份额分担、相互求偿等作出单独约定,最终影响保证责任承担,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就具体协议等约定进行核实。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且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担保受益人,该项信息应在本项目中进行填写。(2)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2.贵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如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等)。(1)按照相关法律定义,此项目函证的担保业务类型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等;其中,“担保到期日“信息应根据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的有效期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本身为业务主合同,该类业务的“担保合同编号”应填写对应的业务合同编号,“担保方式”可以根据业务分类进一步填写,比如国际备用信用证,属于保证担保,可以进一步填写为“国际备用信用证”。“被担保人”为本公司,在上述业务中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的委托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对委托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填写业务办理金额,如后续根据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议约定调整了担保金额,应填写调整后的金额。其他相关信息,如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本项业务提供反担保等,可以在“备注”栏填写说明。(2)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七)本公司为出票人且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1.“抵(质)押品”指保证金存款以外的抵(质)押品情况。保证金存款应填写在第1项“银行存款”项目中,并建议就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备注说明。2 .对于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情况及其他类似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反馈并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3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八)本公司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1.“承兑人名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付款行。4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九)本公司为持票人且由贵行托收的商业汇票1.此项目是指截至函证基准日,公司作为持票人且由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托收的、尚未收到款项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公司办理了托收,以及公司通过该银行网银提交了提示付款申请的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纸质和电子商业汇票。对于对方已经拒付和进一步追索的情况,如果基于协议约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终止了与公司之间的托收关系,则不属于本项目填写内容。如果托收关系尚未终止,则应当填写,并可以在第14项“其他”中补充说明追索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承兑人名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付款行。5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本公司为申请人、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信用证金额”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协议中不可撤销的总金额,协议可能约定存在金额基础上的百分比浮动金额。该项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填写完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最高比例、最大金额填列。6 .“未使用金额”为剩余没有被索偿的信用证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未到单金额和已承兑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支付的金额),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索偿。7 .“到期日”可根据信用证业务的有效期填写。8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一)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1.此项目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掉期结售汇、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等,应填写于函证基准日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尚未实际交收的合约。其中,未实际交收包括但不限于已成交未履约、已展期未履约、未平仓等情况。对于函证基准日与交收日期相同且已交收完毕的合约无需填写。2 .按照合约号码和汇率逐笔填写公司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全部尚未履行完毕的结售汇和外汇买卖合约(包括掉期交易尚未履行交割的部分)。一项合约编号交易下,按照合约汇率逐行填写,即一项合约汇率仅填写一行,如一项外汇买卖合约仅涉及人民币与外币或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列示一行即可,如涉及两项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的合约汇率,则填写两行。3 .“类别”对应填写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掉期结售汇、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等业务种类。4 .“未履行的合约买卖金额”建议结合币种描述对应金额。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司卖出100美元,买入700元人民币,在函证基准日该笔合约未交收,则“贵行卖出币种”可填写“美元”,“贵行买入币种”可填写“人民币”,“未履行的合约买卖金额”可填写“USD100/CNY700",“汇率”可以按合约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报价的方式填写,如填写为7.0000o5 .“交收日期”填写该笔合约约定的尚未交割的日期,如为外汇掉期交易,截至函证基准日已经交收的交易无需填写,“交收日期”即为远端交割日期。远期结售汇的非固定期限交易,有最早交割日期和最晚交割日期,对填写询证函时已完成交收的按照实际交收日期填写,未完成的可填写交收期间的起止日期。6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二)本公司存放于贵行托管的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1.此项目主要针对公司作为委托人,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约受托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此项目不包括公司作为管理人或受托人就所管理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及类似情况,如需就该类情况对被托管的账户及相关管理运作信息进行函证,如函证被托管金融产品的银行账户、估值表或投资信息等,可另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确认。2 .此项目主要包括公司对部分证券类、票据类资产,其他产权文件或凭证等进行资产托管的情况,不包括实物保险箱的租赁业务,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文件或凭证,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但已在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并可向其查询的股票、债券等。3 .证券类、票据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未在中央结算机构登记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全球存托凭证、商业汇票等。其他产权文件或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存单、存款证实书、受益凭证、不动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等。注册会计师应尽量列明具体项目的内容,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和填写。4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三)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本项目填写的理财产品为公司认购、申购的已起息、未到期或未赎回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已赎回、已到期,但处于待银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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