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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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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docx

    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第三条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延续考核。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五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初次考核第六条申请人初次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或已任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在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三)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第七条申请人初次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二)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一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的单位,须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三)培训合格证明原件一份。(四)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须出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拟任或已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岗位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有效证明原件一份。(五)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六)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七)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张,1寸2张。第三章延续考核第八条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第九条申请人在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于安全资格证书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考核手续。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延续考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任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在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三)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延续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二)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一份。(申请表上须加盖单位公章)。(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其中有每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时间不低于16学时的培训内容记录和相关培训机构印章。(四)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须出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岗位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有效证明原件一份。(五)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六)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七)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张,1寸2张。第四章考核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人可在考试报名时,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申请人企业所在地的考试报名点,委托考试报名点集中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申请。所有文字申请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第十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安全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五条对取得安全资格许可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可到考试报名点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和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资格证书上的相关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份(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四)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五)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寸1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不变。第十七条涉及安全资格证书中单位类型、资格类型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八条安全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二)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张、1寸1张。(三)证书损坏的,须提交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四)证书丢失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证书丢失书面说明。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补证后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不变。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本市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H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相关考试系统,做好年度考试计划安排,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完善安全资格证书查询体系。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3年。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安全资格证书:(一)持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二)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三)持证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各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XX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安全资格证书上岗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对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材料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第二十八条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I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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