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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docx

    • 资源ID:791824       资源大小:19.62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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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docx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一、税费问题1、增值税、消费税(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财税201374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财税201242号)2、企业所得税(1)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会计上的独立核算)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2)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3、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一就地缴纳(1)分支机构无需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分支机构属于总机构的下设机构,其资金来源属于总机构的内部往来款,不属于股东的投资,其资金来源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列支往来款而不是"实收资本",也不存在“资本公积"。因此,分支机构无需申报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2)不申报缴纳"借款合同"税目的印花税。总分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涉及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无需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3)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不申报缴纳"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印花税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虽然在增值税税种作为独立的应税行为,但实则还是内部机构间的调整,并未发生所有权的真正变化,在会计和所得税上都不确认收入及成本,因此,无需就此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纳税人在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财产转移等行为发生时,分别确认了彼此的会计收入及成本,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也应将其剔除,避免缴纳了不应该缴纳的印花税。5、工会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缴纳工会经费的主体应该是"法人主体",而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无需缴纳工会经费。由分支机构发放的工资薪金,计入总机构工资薪金总额,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工会经费。12366:山西税务局答复比较中庸,认为分支机构可单独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6、其他税费:一般就地缴纳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遇上总分机构(1)总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分支机构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一一自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注意的是,如果分支机构没有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机构,则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设置总分机构的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应如何确认?已经按规定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分支机构的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等相关数据应与总机构进行合并确认;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在合并数据时应进行抵消,不要简单地相加,虚增营业收入,影响研发费用占比。综上:分公司的费用总公司可以扣除,分公司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三、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时是否需要抵销彼此之间的交易收入1.会计收入-不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对企业收入定义如下:"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权益的增加及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2、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确认分公司作为非法人主体,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其相应的收入、支出必须合并到总公司进行汇总计算。至于汇总后根据相应的指标将应纳所得税在总、分机构之间的分配,只是为了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Il总、分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所有权的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因此不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3、增值税销售额应确认(除通过审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如果跨越了县(区)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风险: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规范的会计处理会虚增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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