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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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docx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84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现将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等信息。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第六条本市区级以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第七条鼓励家电维修相关协会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行业宣传,促进行业价格自律;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督促相关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服务或者产品。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并保存有关价格资料,以备查证。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有偿提供修理辅料、零配件或者销售其他产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漏标。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产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自行增加标示的其他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同时提供清洗等有偿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由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及其维修人员,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出售相关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查询。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或者加急服务、夜间服务、高空作业服务等相关特殊服务,依法单独收费或者加收费用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收费。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第十五条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或者销售相关产品时,可采取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产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可以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存在辅料或者零配件费用的,还应当列明相关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保存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收取上门费用或者特殊服务费用的相关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八条家电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价格资料。家电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网点应当主动收集、索取有关家电维修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第十九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通过价格比较、折价、减价、提供赠品等方式进行价格促销时,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的要求。第二十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5)2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