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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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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docx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科技、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湿地的动态监测,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水资源、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工作。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监测、评估或者预警信息等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擅自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十三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第十四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生态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持湿地资源的原貌、地貌。畜禽、水产养殖应当合理控制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科学投饵和设置网箱、围网养殖,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开展修复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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