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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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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讲义).docx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学习解读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讲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财库(2023)21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2号)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3号)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第一部分:三项制度的制定背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财政部持续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21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全覆盖。目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主要遵循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2018年印发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试行期间,上述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规范和遵循,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编制制度也显出一些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行相应修订。第一,更好地与新财政总会计制度衔接。财政总会计核算信息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时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关会计数据进行转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后,总会计核算同时使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科目体系,分别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再采用调整转换的方法。第二,更好地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差异。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会计核算基础、报告目标、编制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原制度中未要求详细反映两套报告的数据差异。为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异,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读,需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相关报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与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的主要差异情况。第三,更好地满足新时代财政财务管理的需求。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目标之一是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原制度注重从政府整体角度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全貌,对政府内部不同类型单位的财务状况反映不够充分。这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补充报表,进一步丰富报告内容,构建从整体到局部,分层次、分类别反映财务信息的报表体系,以更好地满足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第二部分:三项制度的修订内容原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由编制办法和三个操作指南组成。此次修订将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合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规定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等。主要考虑,行政区综合财务报告在合并所属各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形成,两类报告体例基本一致,在一个指南中进行规定,有利于各地系统掌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从编制方法看,主要变化是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实施后,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从总会计账提取数据,无需再进行有关调整和抵销。从报告内容看,主要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相关补充报表:一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应付工程款情况表,反映应付工程款规模及变动情况,推动部门和单位加强应付工程款管理,防范债务风险。二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汇总表和收入费用汇总表,总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针对不同单位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便于财政部门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数据。三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和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之间的主要差异。四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财政总会计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掌握各级财政总会计负责核算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信息。第三部分: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保障新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主要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强调部门、单位应认真开展相关对账工作,夯实财务报告抵销合并的数据基础。同时,要求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所需数据和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二是不断夯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完善一体化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模块功能,提升报告编审自动化水平,推动不同环节之间做好业务贯通,加强与其他报告之间的衔接。三是持续加强业务宣传培训。通过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和指导,对此次变化较大的编制规定进行重点讲解,切实提升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第四部分:三项制度的全文学习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第三条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本级政府整体和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政府财政、各部门和其他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本级政府和所辖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第二章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第五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第六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主要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合并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等事项。第七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八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政经济分析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第九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第十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主要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等事项。第十一条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政府当期债务风险情况。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税收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重点费用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预测财政收支缺口,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等变化趋势。第十二条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第三章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第十三条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对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第十六条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第十七条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第十八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编制。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管理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第二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完善基础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单位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本单位与财政之间、与其他单位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第二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生成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政府部门职能,重点分析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第二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第二十五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相关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第二十六条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本级财政总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等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生成综合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第二十八条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对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进行综合性分析。第四章政府财务报告审核第二十九条政府财务报告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一)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二)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抵销调整事项是否合理、准确,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保持一致;(三)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四)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第三十一条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按规定的审核内容逐项审核本单位财务报告;(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第三十三条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等规定,采取人工审核和系统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人工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系统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第五章政府财务报告报送和备案第三十四条政府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按规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第三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将部门财务报告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照审计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照审计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适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章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姿料管理第三十七条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第三十九条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四十条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完善系统建设规范,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布置与培训;(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五)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六)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七)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八)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使用的布置与培训;(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四)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五)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六)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七)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使用的布置与培训;(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四)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五)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告。(六)提供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需数据和资料。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三条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适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四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同时废止。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第三条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三)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第四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第五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包括:(一)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二)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财政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除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外,还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即部门财务报告。第二章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第一节资产负债表项目第六条资产负债表(附1中表1)具体包括如下项目:(一)资产类项目。1 .货币资金,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货币资金余额,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2 .短期投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3 .财政应返还额度,反映政府部门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4 .应收票据,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5 .应收账款净额,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减去己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6 .预付账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预付给商品或者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余额。7 .应收股利,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8 .应收利息,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因债券投资等而应收取的利息。9 .其他应收款净额,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10 .存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存储的存货的实际成本。11 .待摊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1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金额,如事业单位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金额。13 .其他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14 .长期股权投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15 .长期债券投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包含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16 .固定资产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固定资产的原值减累计折旧的余额。17 .工程物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18 .在建工程,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所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19 .无形资产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无形资产的原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无形资产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无形资产的原值减累计摊销的余额。20 .研发支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21 .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己计提的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金额。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减累计折旧(摊销)的余额。22 .政府储备物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23 .文物文化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24 .保障性住房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保障性住房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减累计折旧的余额。25 .长期待摊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己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26 .待处理财产损溢,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或净溢余。27 .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28 .受托代理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二)负债类项目。1 .短期借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短期借款的余额。2 .应交增值税,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3 .其他应交税费,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缴未缴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4 .应缴财政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5 .应付职工薪酬,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6 .应付票据,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付票据的金额。7 .应付账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8 .应付政府补贴款,反映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政府部门期末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余额。9 .应付利息,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事业单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10 .预收账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预先收取但尚未确认收入和实际结算的款项余额。11 其他应付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余额。12 .预提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1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将于1年内(含1年)偿还的非流动负债的余额。14 .其他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合计数。15 .长期借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长期借款的余额,不包含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16 .长期应付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长期应付款的余额,不包含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17 .预计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确认但尚未偿付的预计负债的余额。18 .其他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合计数。19 .受托代理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三)净资产类项目。1 .累计盈余,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以及无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2 .专用基金,反映政府部门期末累计提取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3 .权益法调整,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累积享有的份额。第二节收入费用表项目第七条收入费用表(附1中表2)具体包括如下项目:(一)收入类项目。1 .财政拨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2 .事业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3 .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收到或应收的非财政拨款收入。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收到或应收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5 .经营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6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以及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7 .投资收益,反映政府部门本期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8 .捐赠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9 .利息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0 .租金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11 .其他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一)费用类项目(表2-1)。1 .业务活动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 .单位管理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本期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政府部门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3 .经营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4 .资产处置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经批准处置资产时转销的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处置费用形成的净支出。5 .上缴上级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按照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6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7 .所得税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单位本期计算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8 .其他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发生的除以上费用项目外的其他费用的总额。(三)费用类项目(表2-2)。1 .工资福利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发生的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 .商品和服务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费用金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金额。4 .对企业补助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对各类企业的补助。5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6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对无形资产提取的摊销费用。7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对公共基础设施提取的折旧(摊销)费用。8 .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对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折旧费用。9 .计提专用基金,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10 .资产处置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经批准处置资产时转销的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处置费用形成的净支出。11 .上缴上级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按照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12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13 .所得税费用,反映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政府部门本期计算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14 .其他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发生的除以上费用项目外的其他费用的总额。(四)盈余类项目。本年盈余,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收入扣除本期费用后的净额。第三章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编制第八条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编制单位财务报表。单位按照单位基础信息清单(附5)填写基础信息,并根据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附2)编制财务报表。(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下属单位的单位除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外,应逐级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单位会计报表编制第九条各单位按照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附2),将本单位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类项目金额填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对应的报表项目。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原则上应与上年的年末数相等。收入费用表的上年数原则上应与上年的本年数相等。涉及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以前年度盈余事项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按调整后的数据填列。第二节部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第十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的编制包括汇总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抵销分录、生成合并会计报表三个步骤。(一)汇总单位会计报表。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和各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进行分项加总,得出汇总的会计报表。(二)编制抵销分录。上级单位按照抵销事项清单(附4)对本单位、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确认后予以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和抵销工作底表(附3)o按照重要性原则,设定10万元抵销阈值。对于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事项,年末余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抵销。对于单位和单位之间的收入费用事项,本年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抵销。具备条件的须应抵尽抵,不受阈值限制。1.抵销政府部门内部债权债务事项。对于经确认的内部债权债务事项,要编制抵销分录:借记“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债权债务事项,应按债权债务原值编制抵销分录,同时应抵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应收账款净额一一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净额一一坏账准备”,贷记“累计盈余”(以前年度计提的金额)、“其他费用”(当期补提或冲减的金额)。例:A单位有2个所属单位Al、A2单位。Al单位会计报表“其他应收款”明细信息显示,Al单位应收A2单位款项500万元,A2单位会计报表“其他应付款”明细信息显示,A2单位应付Al单位款项500万元。A单位经与Al、A2两单位确认无误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借:其他应付款Al单位500贷:其他应收款A2单位500例:B单位有2个所属单位BkB2单位。Bl单位会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信息显示,应收B2单位款项100万元,假设该单位按照账龄分析法对此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净额为90万元。B2单位会计报表“应付账款”明细信息显示,应付Bl单位款项100万元。B单位经与BkB2两单位确认无误后,第一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一一Bl单位100贷:应收账款B2单位100借:应收账款净额一一坏账准备10贷:其他费用10第二年,Bl单位对该应收账款补提5万元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净额为85万元。第二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Bl单位100贷:应收账款B2单位100借:应收账款净额一一坏账准备15贷:其他费用5累计盈余10第三年,Bl单位收回该应收账款50万元,冲减8万元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净额为43万元。第三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一一BI单位50贷:应收账款B2单位50借:应收账款净额一一坏账准备7贷:其他费用-8累计盈余152 .抵销政府部门内部收入费用事项。对经确认的内部收入费用事项,应编制抵销分录:(1)“上级补助收入”与“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之间存在抵销关系,抵销分录为:借记“上级补助收入”,贷记“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2)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使用)与“上缴上级费用”之间存在抵销关系,抵销分录为:借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使用),贷记“上缴上级费用”。(3) “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中属于来自本部门内部单位的部分与“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费用)”、“经营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中属于支付给本部门内部单位的部分存在抵销关系,抵销分录为:借记“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费用)”、“经营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对涉及增值税的应税业务,按扣除增值税后的净额抵销。例:A单位有2个所属单位AkA2单位。Al单位会计报表“事业收入”明细信息显示,Al单位收到来自A2单位款项为113万元,A2单位会计报表“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信息显示,A2单位支付给Al单位款项113万元。A单位经与Al、A2两单位确认无误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借:事业收入A2单位113贷: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一一Al单位113例:B单位有2个所属单位BKB2单位,Bl单位收到来自B2单位款项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B2单位支付Bl单位款项113万元,B单位经与BKB2两单位确认无误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分录如下:借:事业收入B2单位100贷: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一一Bl单位1003 .政府部门内部特殊情况抵销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增加政府部门内部特殊情况抵销事项。在各单位充分对账、会计处理正确的前提下,部门合并主体对于按照规定未能进行抵销处理,且不属于规定的不抵销事项,可以直接按照内部业务或事项的金额编制抵销分录:借记有关应付及预收、收入项目,贷记有关应收及预付、费用项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累计盈余。对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净资产总额,应按照所有调整分录汇总计算调整额(收入调增额-收入调减额-费用调增额+费用调减额)。如果调整额为正数,调增“累计盈余”;如果调整额为负数,则调减“累计盈余”。(三)生成合并会计报表。将抵销分录中相关数据填入抵销工作底表(附3),根据抵销工作底表“合计”栏数据,对汇总后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相关项目进行抵销,生成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第三节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第十一条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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