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七篇.docx
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七篇第1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最近我们身边常出现一些较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有的同学私自离校、动手打人、骂人种种现象,令人担忧同时也催人深思。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我们小学生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在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在做什么事时意见不同、出现矛盾,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奉劝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我们学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第2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各位评委老师,你好!我是*。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国旗冉冉升起,宪法时时尊。首先,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那它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似乎离我们有点远。真的是这样吗?不,绝对不是。宪法就像我们周围的流动空气,无处不在,一旦失去它,我们就很难生存。也许我这么说,你会觉得很虚幻,无法理解。让我给你举个例子。不久前,一名士兵在队伍中弯腰捡起地上的一面小五星红旗。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但是国旗和我要讲的宪法有什么关系呢?士兵的行为如何与宪法有关?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国旗为五星红旗。由此衍生出国旗法。国旗法告诉我们要爱护国旗。然后我们可以理解国旗是宪法在我们生活中的投影之一。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尊重和爱护我们的国旗。爱国旗是维护宪法的具体体现。当我们具象化宪法时,我们就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在今年的亚运会上,著名运动员孙杨勇夺20Om自由泳冠军。领奖时,国旗突然掉落,最后在孙杨的一再要求下,颁奖仪式再次举行。我觉得高高挂起的五星红旗是对孙杨最大的鼓励。国旗是宪法的投影,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孙杨维护宪法的体现,国情怀的体现。但现实中,也有一些人对我们的国旗做出了一些不尊重的行为,因为法律知识存在漏洞。北京一名环卫工人将国旗制成垃圾袋,这一行为受到了大多数网民的谴责,他自己也说他不知道这触及了法律,他只是觉得国旗很新,不想浪费。即使一些旧国旗不能再升起,我们也应该尊重它Q宪法保护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公民的权益,所以我们应该一直保护国旗的投影。而且,作为国家公民,我们应该随时怀着爱国主义的心吗?作为一个爱国主义者,我们应该我们吗?今天我所讲的.国旗可能是宪法中的一小部分,但是有一点我想告诉大家的是,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可以从身边的一些小细节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维护我们的国旗做起,因为宪法无处不在。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第3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按照公司纪委廉洁教育相关安排以及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本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XX、XX、XX严重违纪违法警示案例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作为一名党员,一名XX部的员工,通过本次廉洁教育学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重大意义。一、学习党纪国法,筑牢信仰之基。项目投资部的工作不仅涉及到对投资项目的筛选、立项、决策等,也涉及到部分具体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可谓点多面广,关系复杂。为了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项目投资部人员必须加强对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进行自我修正,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不断提高党性意识,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仰之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二、坚定法规意识,遵章守纪从我做起Q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要求,审慎交友,严守公司机密,时刻牢记“高压线,摸不得“,绝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一切非法利益。既要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加强政治上的学习,不断提升思想上的进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对党的忠诚。同时,要将廉洁教育的心得体会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照镜子、正衣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党员的承诺,自我检查,找差距、明不足,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遵规守纪的老实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自己的力量。第4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摘要】苏格拉底说守法便是正义,但是应当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作出区分,当法律为良法时,守法便是正义;但若是法律为恶法或者法律修改存在滞后性之时,遵守法律不僮无法维护正义,反而可能背道而驰。【关键词】良法恶法正义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苏格拉底在面对希皮阿斯关于正义是什么的提问中,他提出:守法即正义,也就是说,守法的人就是正义,而违法的人就是不义。在谈到这一观点时,他是从人与人制定的契约和神法两个角度来论证的,他认为遵守人与人制定的契约,能获得胜利和他人的信任等多种好处,所以从结果来说,遵守人法是正义的。从神法角度来说,因为这些法律是神制定的,并且不遵守其法律本身就会给人带来惩罚,所以遵守神法也是正义的。对于这一观点,我不能否认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遵守法律一定就是正义吗,我觉得有待商榷。一、当法律为良法时,守法就是正义苏格拉底在文中提出,神所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那么守法也就是正义的。他在文中首先论证什么才是神制定的法律,“其本身就给违犯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J虽然他提及的神法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比如以德报德,孝敬父母等,但我们认为这里他提出的神法应该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法的范畴。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的永恒不变的基本规则,自然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正义,我们遵守作为“良法”的自然法,守法的参照标准没有错,那么按之遵守的行为也就不会有错,所谓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所以当法律为自然法时,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的观点无可厚非。二、当法律为人与人之间制定的契约时,守法与正义无法完全划等号(一)当法律是恶法时,遵守法律只会带来不正义的结果。苏格拉底认为,守法能带来尊敬,胜利,公正的待遇等各种好的结果,但是两千年前苏格拉底被处死,就是一个典型相反的例子,他受到希腊法律的审判,被控传播异说,毒害青年,他坚持遵守法律,不叛逃,最后换来的是牺牲生命的代价。记得冷战时期有一个关于守卫者击毙翻越柏林墙的苏联人的案件,当时法官判定守卫者有罪的理由是,虽然守卫者当时是为了执行命令,但是作为守卫者在明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暴政的统治下,仍然以遵守法律为理由击毙受害人,这是对受害者生命权的侵犯,其行为是不正义的。还包括纳粹时期屠杀犹太人的律法,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关于奴隶制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皆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为代价,导致二战时期无数犹太人葬身于纳粹的枪口之下,无数的奴隶被随意买卖。我们认为,法律的遵守应当是有区别的,遵守恶法会导致对人们无数基本权利被剥夺,无数的正义被埋没,法律作为守法的根据,其制定的好坏决定着守法者的行为是向善还是向恶,若是法律本身就是恶法,那么遵守法律的行为只会导致无数不公正的结果的发生,也就谈不上正义了。(二)法律是利益衡量的产物,在利益的维护上难免会不合理在理想国中,格劳孔认为法律制定的目的是“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J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苏格拉底也通过希皮阿斯的承认,法律实际上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公民之间各方势力在衡量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在自己认为许可的范围之内做出退让,然后制定出法律。但是法律制定出来,难免会存在更加维护一方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遵守的行为就一定不会出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同一条法律在不同情况下遵守,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就如民法中高空抛物的规定,一个人在小区里行走,走到一栋楼下碰巧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那这个时候按照法律规定,若是不能找到侵权者,楼上居民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楼上居民都要承担责任。很多人说这样履行法律是正确的,这样可以避免被砸伤者受到无缘无故的损害,尤其是当受害者生活比较贫困时,不至于因受到伤害无法得到救治。但是反过来考虑呢,楼上的居民又何其的无辜,若是楼上的居民遵守了法律,赔偿了受害者损失,那么对于那些实际上没有造成损害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对于被砸伤的人来说,他得到了救治,属于他的公平得到了,但是对于那些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楼上居民,他们遵守了法律,得到的反而是不公平。(三)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会阻碍正义社会总是发展变化的,陈旧的社会关系会被不断淘汰,新的社会关系会不断产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总是无法跟随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与时俱进,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律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的变化,我们还一直遵守,结果只能导致许多新兴的社会关系被扼杀在摇篮里。许多新兴的产业,在经过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时,相关机关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借口,要进行长时间的审查或直接拒绝通过其审批,且不说可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仅对于这些新兴的被扼杀在摇篮里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Q我们在文中说守法和正义不能划等号,不代表说守法是不正义的,相反,社会需要守法来维护,一个社会的正义和稳定,是靠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来维系的,很多人批判遵守法律也造成了太多的不正义的事情的发生,遵守法律还有何用。并且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希皮阿斯还提出了一个不守法的理由:制定这些法律的人们自身经常废弃或修改法律,那么遵守这些法律也就无关紧要了。我认为我们不能因小失大,也不能因法律会修改就不守法,法律虽会修改,但基于当时的社会水平,定有其科学之处。但是,如果法律没有遵守,社会就会因缺乏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人人自危,正义更加得不到维护。可是守法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法律都要遵守,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但是对于遵守了反而得不到正义的法律,每个人也应当有自己的衡量标准0参考文献: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2苏格拉底.理想国ML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5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学习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首先,充分理解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提高使命感,是学好方法、使用好方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来说第一,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已经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法,写入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依赖行政手段的管理到依赖法律手段的管理,这需要法律素质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来确保”;有法律可靠,有法律必须依赖,执法必须严格,违法必须纠正";方针的执行。第二,素质教育的需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Q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制定了约4万部法律法规和规则,其中80%以上由政府执行,特别是中央以人为中心,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把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管理是时代的要求。第三,自己的建设有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中坚力量,学法用法不好,自己的法制观念不强,不能严格执法,直接影响班级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有利于学生的成长进步,对教师素质的提高也有很大帮助。第四,学生家长有希望。通过多年的法制教育,许多学生家长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要求教师合理管理班级和学生。教师的学习法律不是学习不可学习的,而是学习不可学习的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次,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校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第6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摘要:斯宾诺莎曾对关于人的哲学体系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在其一生的探寻中,有关思想、心灵、自由的话题引起了诸多讨论。思想上的自由是广阔的,是不可阻碍的,它包括你的信仰、理论和你对任何事物的看法。然而思想上的绝对自由并不代表行动上的绝对自由,在法治社会国家成立之后,思想的自由必须以行动的守法作为保障,以维护社会的秩序。本文将从斯宾诺莎的思想观念出发,着重讨论思想自由和行动守法两个问题,最后将思想与行动有机结合,探求其意义。关键词: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斯宾诺莎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23)01-0233-02一、斯宾诺莎思想的起源思想自由这一概念贯穿了西方哲学史,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后,西方思想家在神权的束缚被慢慢打破之后,开始对人之自由展开了讨论,而其中思想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为重要、最不可或缺的自由。文艺复兴后,西方封建国家神权开始瓦解,最早的诸如荷兰、英国等率先开始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统治欧洲长达千余年的封建制度日益衰微,君主被推向断头台,新的信仰被树立,这其中思想家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也是斯宾诺莎作为17世纪最为著名的思想家的时代背景。斯宾诺莎,生于1632年的荷兰,1648年荷兰共和国正式成立,是为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然而,此时荷兰的资产阶级依然面临着挑战,其一是原封建势力的反扑,二是普通劳动阶级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矛盾已经产生。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正是为了解决这两大矛盾,为资产阶级的合法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18世纪席卷全欧洲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二、思想自由及其必然性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一书中对自由作出了解释,他指出:“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J1可以看出,斯宾诺莎对于自由的界定即任何理性的人都具有自由之思想,自由就是由自己所决定的决定。从广义上讲,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自然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之一,是不可被剥夺的,是上天所赋予的,即天赋人权。斯宾诺萨的另一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提到:“我们幸而生于共和国中,人人思想自由,没有拘束,个人都可随心之所安崇奉上帝。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J2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然而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被束缚,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刚刚成功,资产阶级发展的初级阶段,自由之思想可能会受到多方阻力的干扰。这时,思想自由作为自由中最高贵的权利变得不可或缺,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一个人思想自由的权利,哪怕是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斯宾诺莎认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个人的思想自由,而资产阶级形成的政府更应该作为自由的守护者,保障每个自然人的思想自由。”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J3资产阶级通过暴力的革命推翻了旧有的封建统治,并成立了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使得每个人有享受公平公正的权利。这也是新时代民主政府与旧时代暴力政府的区别所在,如果一个人无法享有思想自由的权利,那么现有的政府就是失败的,不合法的,暴力的。所以可以看出,思想自由是必然的。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的行为都是违背时代发展的潮流的,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的个人或组织是终将失败的。因为一旦思想自由被限制了,整个社会便会只坚持一个声音,即便这个声音是正确的,但是却忽略了世界是发展的,所以终将落后于时代,而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一旦落后于时代,便会被时代所抛弃。社会陷入混乱,创造力被遏制,社会风气败坏,反抗情绪上升,最终会从内外两个维度被突破。历史上因此而走向灭亡的国家不在少数,此处不多做赘述。三、行勤守法及其必要性从上文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任何自然人的思想自由都是不可被剥夺的,然而行动的完全自由是可以被限制的,这个即是自由的限度。在斯宾诺莎的理论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不能算作思想自由的内容和要求,自由思想的权利不等于是自由行动的权利。4前文论述到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也是民主政府与旧时代封建政府的区别之一。那么民主政府的另一特征即为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看似与斯宾诺莎的自由观点相矛盾,实则不然。斯宾诺莎强调的是思想自由,而思想的绝对自由和行动的绝对守法并不矛盾。一个理性的人应当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自由的存在。试想一个缺少法律的社会,必将是混乱的,无序的,统治者通过暴力强权获得统治权,人民的自由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思想自由是每个自然人天赋的权利,而行动守法是所有自然人应为天赋的权利所应尽的义务。任何理性人都应该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并去遵守这一准则。法律作为政府颁布的条例,所有公民应该无条件执行,这就需要政府的民主性得到充分的体现。思想自由表明每个自然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而政府则应该积极回应公民的想法,一个优秀的民主政府是开诚布公、广纳各种声音的,而作为相对应的义务,任何给予建议的公民在建议被采纳前都应遵守法律,因为这是保证思想自由的唯一途径。如果一个公民提议去推翻一个民主政府而不去遵守任何法律,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其思想虽然依旧自由,但是他的行为将受到束缚,是破坏民主与社会和谐的捣乱分子。行动守法和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合格的公民享有思想自由的天然权利,必然要行动上遵守法律的天然义务,这是所有民主的前提四、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意义斯宾诺莎的思想因其时代背景已与现代社会有所出入,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理论依据。首先,其思想为荷兰本国的资产阶级的壮大提供了依据,开近代民主思想之先河。同时,斯宾诺莎的思想被后世18世纪的哲学家所广泛采纳并发扬光大。卢梭将其思想采用后,改变了欧洲的革命运动进程,引领了18、19世纪全欧洲范围内的革命浪潮,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哲学基础。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人也对斯宾诺莎的思想予以高度的赞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笛卡尔和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卓越的辩证法代表。在现代社会中,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思想依然有其现实意义。其一是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公民自由表达思想的渠道大大增加,互联网的出现作为一种全新的平台,让更多的人拥有发表自己言论的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此背景下,绝对的思想自由所带来的弊端也在凸显,网络暴力等事件的出现正是对于法律的漠视所造成的。其二是现代政府治理不同于旧时代政府的治理,政府给予了更多渠道给公众以共同处理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公众可以在思想自由但不违法的条件下畅所欲言,帮助政府解决问题。思想自由是公民获得幸福和发展的前提,当今政府的法治发展日益完善,也为行动守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五、结语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是斯宾诺莎观点的核心之一,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时至今日,其思想依旧为民主政府的不断完善提供着理论指导。思想自由是每个人生而为人的权利,今天的公民有更多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的生活,这是斯宾诺莎所处时代所不可想象的。但是同时,思想自由不代表行动的完全自由,完善的法律和现代国家的法治治国理念规定了思想自由的界限。一个享有自由的公民,同时也要承担守法的义务,思想自由使人有独立思考、独立发展、独立追求的能力,而行动守法则为以上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参考文献:1斯宾诺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3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辛向阳,透镜下的政治:斯宾诺莎的自由民主理论J.国外社会科学,2015(3):92-98.第7篇: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法”,古文中写作“浪根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渡,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旖,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潺”,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腐”(Zhi),即解(xi。)鹰,是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也就是说,如果公堂上遇到不好查清的案子的话,就把这个动物请出来,它会用角顶真正的罪犯J治”,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水。出柬莱曲城隔丘山,南入海。从水台馨。直之切K注Il乳,古文。所以说,“治”开始为河流的意思,后来才引申为治理。现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法治指根据国家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维护国家秩序的一种制度。遵纪守法,是每个人都应做到的。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更应该做到法在心中。柳艳兵、易政勇,是宜春三中高三学生。2014年5月31日,柳艳兵、易政勇不顾个人安危在客运班车上与持刀歹徒搏斗,勇救车上群众,自己却身负重伤。这两位同学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不顾自己的安危,及时制止了歹徒的继续行凶,程度地挽救了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避免的更大的伤害,弘扬了社会正能量,这种见义勇为的义举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他们也因此荣获了"2014年江西法治人物特别奖!”正所谓,自古英雄出少年,浴血夺刀好儿郎。正是时刻铭记了法在心中,当沾满鲜血的菜刀扬起时,他们奋不顾身,用伤痕写下人间正义,以热血哺育法治之花,凭双手雕刻一个现代公民的法治风骨。如果你扬法治之帆,你将收获法治之花;相反,如果你漠视法治,你将饱食恶果。2015年10月26日,在吉水县米罗咖啡旁的国道上发生一起车祸!当场死亡一人!消息如此之短,但内容足以震撼每一个吉水人。我们常说,人最宝贵的东西莫过于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生命之树倒塌,这难道还不足以敲响法治的警钟吗?然而类似的交通事故却时常发生。试想,如果人人遵守交通法,做到法在心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的悲剧难道不会减少吗?答案毋庸置疑。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法治面前,我们同样需要时刻保持这种意识!歌德说过,法律和礼貌是两种能够带来安定的力量。在中国,古有周公制礼,韩非说法;今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二法在心中,道德也要常驻心中。我们要做好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的重要手段!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都知道,学校教育对人的身心发展起主导作用!青年一代容易在学校规范自己的法治行为,也容易走上践踏法律之路。因此,学校教育从小学至高中坚持德育和法育相结合的方针显得尤为重要。“国有国法,班有班规”,学校既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又开设思想品德教育课程,主题班会以及各种各种活动来培养学生的德育。引导学生真正做到法在心中,道德在心中。为了更好地引导学校教育的发展,近日,报以全国人大审议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备受关注,其中涉及到考试大纲、命题组织资格、命题方式、考试方式等问题。并且还提到“考试舞弊可判七年虽然考试法只适用国家组织的考试,但是透过考试法,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法治进校园越做越好。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我们应该教育学生不仅在学校要遵纪守法,出了校门也要与法同行。不仅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学法的好公民,而且要时刻铭记法在我心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引学生上下而求索。学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