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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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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docx

    附件1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第一部分减免税申请填制规范一、减免税申请人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无需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种类及代码,由3位数字和1位小写英文字母组成,表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不同享惠主体类型(详见附表1)o三、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类型/代码本栏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填报,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四、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本栏目无需填报。五、受委托人本栏目填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的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本栏目填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本栏目填报其住所地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本栏目填报其办理营业登记地。七、是否已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递交已经递交”、“需要递交暂未递交”和“无需报告”进行填报。按照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货物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以及上年度没有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本栏目填报“无需报告”。八、征免性质/代码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及代码。九、项目信息编号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中列明的项目统一编号。取得其他相关文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主管海关确定,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J5位代表办业务顺序号。取得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内资限上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项目审批部门代码(统一填写为A003),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5位代表顺序号。其他减免税项目的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1位代表征免性质,12-15位代表顺序号。十、注册资本本栏目填写减免税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币制,根据规定无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十一、项目名称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内容。其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简称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取得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技改证明列明的项目内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本栏目填报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和项目业主名单(以下简称享受政策名单)中相应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名称。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名称O其他项目填报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十二、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4位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字母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字母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字母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其中Cl代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C2代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C3代表地方商务部门。(详见附表2)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三、项目性质/代码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性质及代码。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资项目内资商品/N”。(详见附表3)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四、项目批文号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编号。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编号;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文件编号。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的编号。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五、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相关投资项目适用的现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及代码。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六、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境外投资(包括外国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下同)公司或个人名称,有多个境外投资者的,填报投资份额最大的投资者名称,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份额最大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名称。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七、外方国别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境外投资者国别,有多个境外投资者的,填报投资份额最大的投资者国别,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国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份额最大的境外投资者国别,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国别。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八、投资比例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格式为“境内:境外”,如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为25%,本栏目填报75:25,外商独资企业本栏目填报O:IOOo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其他项目无需填报。十九、项目所在地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投资项目实际建设地址。项目存在多个建设地址的,本栏目填写主要地址,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填写其他地址。其他项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二十、立项日期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出具日期;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重大技术装备,本栏目填报享受政策名单所列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具备免税资格的起始时间。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起止期的开始日期。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立项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二十一、开始日期鼓励类投资项目,取得确认书的,本栏目填报确认书的出具日期;取得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的,本栏目填报同立项日期。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的出具日期。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开始日期。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没有明确规定的,填报减免税申请人首次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的日期。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填写该年度或者月份的第一天。二十二、结束日期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填报。重大技术装备,本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截止时间。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填报。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结束日期。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填写该年度或者月份的最后一天。二十三、减免税额度(数量)本栏目填报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货物数量,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进行折算,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对于不需要进行数量额度管理的,不填报本栏目。二十四、投资总额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投资总额及币制。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中列明的自有资金总额及币制。对于不需要进行投资额度管理的项目,本栏目统一填报999999999999美元。二十五、用汇额度(美元)本栏目填报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用汇额度。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中列明的用汇额度。对于不需要进行用汇额度管理的项目,本栏目统一填报999999999999美元。二十六、减免税额度(美元)本栏目填报同用汇额度。二十七、项目信息备注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栏目填报对项目信息相关栏目的补充内容。二十八、申报地海关/代码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出)口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申报地的,可不予填写。二十九、进(出)口岸本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名称。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直属海关内具体口岸海关的,填写直属海关名称。特殊情况填报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三十、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三十一、政策依据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现行政策文号见附表4)o三十二、成交方式本栏目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系统无对应成交方式代码的,本栏目选择与实际成交价格最接近的代码,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实际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三十三、免税物资确认表征免性质为“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本栏目填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编号。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三十四、确认表有效期征免性质为“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本栏目填报确认表有效期。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三十五、免税物资主管单位征免性质为“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本栏目填报项目主管单位名称。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三十六、是否已申报进口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是否已向海关申报进口该货物。根据实际情况填报Y(是)或N(否)。对已申报进口货物填写进口报关单编号。三十七、使用地点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口后保管、使用的场所或地点O三十八、商品编号本栏目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三十九、商品名称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中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境内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四十、规格型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规格型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填报内容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征免性质为“进口维修用航材'的,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四十一、申报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四十二、总价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四十三、币制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四十四、原产国(地区)本栏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进行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对应的原产国(地区)o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四十五、商品信息备注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栏目填报对商品信息栏目的补充内容。特殊情况填报如下:(-)经审核确认的减免税货物是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口的,本栏目填报该批货物是分批进口的某设备的一部分(如零件或部件等)。(二)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的,本栏目填报船名船号及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编号。()由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所依托的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本栏目填报相关享受政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名称。(四)减免税货物结转(转入),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结转”及结转联系函编号。(五)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本栏目填报“放置于医院使用”。(六)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分期纳税的,本栏目注明商品项号+“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享受分期纳税”。(七)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分期纳税的,本栏目注明商品项号+“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享受分期纳税”。(A)因商品信息栏目字符限制无法填写完整内容的,本栏目填报相关栏目名称及完整内容。四十六、联系人及电话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减免税手续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第二部分减免税审核确认填制规范一、担保政策依据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规定可以办理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现行政策文号见附表4,下同)。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的,本栏目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正在办理中的,本栏目填写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本栏目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二、担保批准文件本栏目原则上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对于政策文件或海关执行文件有更具体细化工作制规定的,应填写该文件编号。三、担保审核意见本栏目填写初、复、终审人员对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相关业务的审核意见。如审核通过,本栏目填写“同意”;如审核不通过,本栏目填写不通过的理由。四、批复担保开始时间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准予办理担保的开始日期。五、批复担保结束时间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准予办理担保的截止日期。六、审核确认征免意见某项商品不符合减税或者免税规定的,其对应的征免意见选择“照章征税”。某项商品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本栏目选择“特案”,将照章征税税种的税率选择“照章”,将免税税种的税率调整为tt0,o某项商品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其对应的征免意见选择“全免”。某项进出口货物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如该项商品消费税税率不为0,本栏目选择“特案”,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调整为“0”;如该项商品消费税税率为0,本栏目选择“全免”。七、审核确认意见本栏目填写初、复、终审人员对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相关业务的审核意见。如审核通过,本栏目填写“同意”,对于具体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初审人员应同时注明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审核确认意见;如审核不通过,本栏目填写不通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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