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征.docx
附件1海南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省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就诊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惩戒涉医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安全秩序,推动平安海南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含)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作原则】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统筹解决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医投诉举报、医疗纠纷及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第六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医疗机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第七条【网信部门职责】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医网络舆情的监测,依法查处恶意制作、复制、传播涉医谣言及其他涉医不良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第八条【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社会救助,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及时甄别和确认患者身份。属于特困人员或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的患者在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所属的救助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接回或帮助患者离院。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做好医疗机构内遗体的存放和处置管理工作。第九条【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落实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所辖区域内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完善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十条【物防、技防系统建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物防、技防系统设施建设,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控制能力。第十一条【警务室】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标准化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民警应当组织指导所辖区域医疗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第十二条【安检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人员携带禁止、限制类物品进入。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二级以上医院(含)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规范要求在主要出入口实施安检并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其他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安检工作。在医疗机构实施安全检查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及安全检查专业技能。开展安检工作应当为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婴幼儿、残疾人等群体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女性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保安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数量配备保安人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或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保安人员管理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指挥进入医疗机构的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公共秩序;(三)在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四)及时制止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妨碍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投诉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管理机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有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第十六条【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行为】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妨碍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行为:(一)在医疗场所大声喧哗、聚众闹事;(二)威胁、恐吓、谩骂、侮辱、恶意尾随、故意伤害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人身自由;(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四)患者死亡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医疗机构遗体管理规定非法停放、处理、运输遗体的行为;(五)在医疗机构内和门前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的;(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七)根据诊疗规范已达到出院标准,经医疗机构通知,拒不出院;(八)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在医疗机构内违法违规发布广告、以及医托、药托在医疗机构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九)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第十七条【高风险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风险人员预警提醒机制,遇有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安排安保工作人员陪诊,必要时医务人员可以暂停诊疗,或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八条【免责条款与见义勇为条款】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第十九条【就诊人员的权益】就诊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印服务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公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控录像查阅、封存、保管制度。就诊人员基于自身利益要求查阅或封存监控录像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但监控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其他公民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的情形除外。第二十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省化解纠纷条例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对于发生致人严重伤害、死亡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同采取预防处理措施。医疗纠纷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据医患双方申请或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可以委派人民调解员到医疗机构现场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第二十二条【媒体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各类账号在平台发布、转载涉医信息的真实性,落实互联网账号实名制,制定不实信息的筛选识别及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怠于履责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有关组织或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卫健、公安等部门人员怠于履责的法律责任】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网信、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舆情传播的法律责任】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恶意传播涉医谣言及其他涉医不良信息,因此造成恶劣影响,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八条【就诊人员解释】本规定所称就诊人员,是指进入医疗机构的患者及其家属。其他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1日起施行。附件2海南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拟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政法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医院逐步构建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有效提升了医院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了医院秩序总体的持续稳定,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但是,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当前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突出,暴露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目前,医院安保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维护医疗秩序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我委结合本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法治保障。二、立法目的通过地方立法保障医疗机构安全秩序,是穷尽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必然选项,能够有效解决三个问题。(一)能够解决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推动不足的问题。规范性文件虽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是存在行政机关执行效果不足的问题。经过人大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更有权威性、约束力,有利于各单位执行落实。(二)能够解决上位政策与地方实际不能有效结合的问题。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往往从国家层面对医疗秩序维护进行基本规范和方向指引,无法针对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地方立法可从灵活性、及时性层面,弥补上位政策在实际执行方面的缺陷,针对各地不同情况细化明确,充分提升执行效率和可操作性。(三)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有关单位联动配合不足的问题。医疗秩序维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医疗机构、卫健部门自身加强管理,还需要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刚性不足,导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将医疗秩序管理工作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能够有力增强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明确职责范围,解决医疗秩序管理工作中协同部门存在的推诿和不作为现象。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立法必要性1.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机构秩序是医疗卫生事业长期发展的需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 .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维护持续稳定的医疗机构安全秩序,有利于保护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的人身安全,让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治病救人工作,让患者安心就医,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3 .是发挥全社会联动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医患关系紧张引发医疗纠纷和暴力伤医的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环境,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医疗秩序管理缺位导致的。通过专项立法形式明确相关单位管理机制,更有利于操作执行,发挥全社会联动合力。(二)立法可行性1.立法渊源丰富。本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依据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德作为立法支撑。2.紧密联系实际。本委通过对省内外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对全国各地出台的医疗秩序管理规定进行对比研究,征求了社会治安、法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家意见,紧密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性。四、起草依据我委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总结梳理,对全国各地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现状进行了对比研究,重点研究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等省市已经出台的具体规章及其实施效果,理清了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重点,以及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医疗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点和难点。组织社会治安、法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家起草了草案。起草依据如下:(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二)行政法规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8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9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10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三)部门规章1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13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14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四)地方性法规16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17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18 .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19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20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2012修订)(五)地方政府规章21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2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六)规范性文件23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4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5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26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27 .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28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29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30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31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32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3 .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34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35 .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36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37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38 .关于本市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39 .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40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41 .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42 .海南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试行)、海南省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试行)43 .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4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我省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的意见45 .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方案46 .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五、主要内容本规定的起草思路是以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责任主体作为主线,规范各责任主体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就诊人员及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追究责任。草案共分为六章、二十八条,按照“总则-管理职责-预防措施-处理措施-罚则-附则”的顺序进行。(一)理顺各管理主体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医疗机构在管理医疗安全秩序时应当履行的职责。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医疗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与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流程、智慧安防建设、安全防范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协同医疗机构进行警医联动具体事项;医疗机构负责投入安防设施建设与风险防控培训,并在安保工作中实施相关安防政策。(二)明确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治理机构内部安全秩序时,自行建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在入口进行安检,安保人员及各项设备配备指标要求,安保人员进行日常巡逻或随诊,做好人防、技防、物防的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对机构内部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保人员具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完善涉医案事件纠纷解决机制等。(三)规范应对风险的处理措施明确建立医疗机构风险处理机制,对就诊人员与陪诊人员作禁止性行为规范的同时,明确保安人员的职责范围,必要时应当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新闻媒体应及时对事件进行通报,避免因不良宣传影响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及名誉。(四)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扰乱医疗安全秩序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也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通过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秩序事件的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因失职而导致出现安全事件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六、立法的创新点(一)建立警医联动机制本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要建立警医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警医联动机制的建设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要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时掌握各类涉医安全信息,明确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各类涉医安全信息;二是探索制定适合海南实际的警务室标准,并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三是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医突发事件;四是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涉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二)明确保安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调研反馈情况,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由于无执法权,其职责范围缺乏立法依据,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为解决该问题,本规定对保安人员的职责范围进行明确要求,防止保安人员行为过限。(三)明确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九类行为本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规定,结合调研反馈情况,总结了九类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保安人员应及时制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现场。对于酗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属于高风险就诊人员,医疗机构应安排保安人员陪诊,必要时医务人员可以暂停诊疗,或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四)明确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对于医疗机构入口安检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操作价值,但由于现阶段本省未发布明确依据,导致医疗机构在入口安检时存在操作障碍。本规定明确了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具体内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医院安全防范要求(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