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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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docx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及科技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落实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提出的“探索国际化的科研项目合作管理制度,推动科研经费、科研设备和材料跨境使用制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是指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科研主体承担的省科技专项予以立项、由省科技专项安排资助的项目。第三条财政科研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合理配置、专账核算、监督有效的原则。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项目牵头单位按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办法自主管理使用,各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大对项目运转及绩效等监管力度,并接受省财政厅、科技厅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省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跨境拨付工作,负责省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科技计划经费跨境转拨。海南省税务部门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事项提供政策支持和纳税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协调指导相关银行开展科研项目资金国际汇兑。第五条各项目牵头单位应落实监督跨境经费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凡涉及跨境经费拨付的科研项目,均需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与国(境)外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拨付经费金额、科研经费用途、研发任务分工及双方责任等条款,严格控制风险。国(境)外合作外方须提供境外汇款到账确认单,国(境)外合作单位相关项目账务规范、可追溯。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经费滥用等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追究项目牵头单位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第六条国(境)外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第三章经费跨境拨付管理第七条科研经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资金,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依法需要扣缴相关税款的,所缴纳税金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如相关政策变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备案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人应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完成备案后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第八条银行办理对外汇款支持项目牵头单位优先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可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商业银行为其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提供便利化结算服务,在国(境)外合作单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下可使用外汇支付。在商业银行办理对外汇款所需材料指导参考如下: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任务书,组织基本情况表;若首次使用人民币支付,需要提供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及项目牵头单位信息情况表。对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实施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白名单”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审核财政科技专项项目跨境支付需求,并将经审核的与国(境)外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及对应的项目牵头单位纳入“白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指导商业银行为纳入“白名单”的项目单位按合作协议提供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经费跨境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费以及银行管理费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报销。第九条跨境经费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单位原账户下开设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或财务代码),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跨境经费总额原则上上限为5万美元,项目牵头单位跨境拨付给国(境)外合作单位的大额经费(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实行年度“分期拨付”,境外经费由国(境)外合作单位自主管理使用。对境外经费使用监管实行国(境)外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负责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在项目任务书及合作协议中中明确会配合后续国内审计工作。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参照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说明”的栏目内容,认真如实提供经费使用说明。跨境拨付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执行。其中设备费,包括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等开支,由海南省财政资助资金在外方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的50%o由海南省财政资助资金在海外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登记与管理,相关产权及收益由项目牵头单位商国(境)外合作单位确定,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予以约定。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应归项目牵头单位所有,或者依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双方单位共同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原则上优先在海南进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项管理责任,动杰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立项的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