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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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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征.docx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前身是建于1948年的石家庄市立师范学校,后更名为石家庄市师范学校。1984年5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用育红学校校舍建立“河北石家庄幼儿师范学校”,为河北省第一所国办全日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1999年石家庄市师范学校更名为“河北石家庄外国语师范学校”。2006年两校合并成立新的河北石家庄幼儿师范学校。经教育部批准,2011年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质量发展,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幼儿师范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石家庄幼专;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PreschoolTeachersCollege,简称SJZPTC。第三条学校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御园路88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http:/o第四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培养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扎实知识、专业能力、工匠精神、创新意识、信息素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育工作者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七条区域定位:立足石家庄,面向河北省,服务京津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持。第八条发展战略:秉承师范教育特色,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按照“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加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依托京津冀学前教育联盟、河北省托育职业教育集团、河北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学前教育研究中心等,全方位服务京津冀区域发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全面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第九条办学规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8000人左右。第十条办学基本内容:学校办学活动基本内容是教育教学。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以专科教育为主,包括高中起点三年制大专教育、初中起点“3+2联合办学”等。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第十一条办学模式: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产教融合共同体。第十二条专业设置:坚持“以群建系”,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系、语言文学系、音乐系、美术系、应用技术系、继续教育系、基础教学部、马克思主义教学部等教学部门。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专业为辅设置专业。坚持优先发展学前教育专业群、改革发展小学教育专业群、整合发展艺术教育专业群、加快发展应用技术专业群的建设思路。第十三条教科研及服务面向: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支撑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体系。建立完善教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开展科学技术培训和文化服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有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确定。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办学与科技文化交流。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办学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管理,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八条举办者的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审核学校章程,依法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四)考核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五)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三)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教职工;自主调整津贴分配;(五)支持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校企合作、校园合作、校校合作,构建协同育人的良好环境;(六)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二)依法颁发学历、学业证书;(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程序设置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和研究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专业设置方案;(二)审议或审定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和学科资源配置;(三)审议或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四)根据学校委托,评定学校拟引进和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以及学校拟推荐和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五)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六)为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中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七)根据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和裁决学术纠纷;(八)学校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保障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开展工作,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共青团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会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学生日常权益维护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二)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三)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三十三条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工作原则,科学设置党政群团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四条各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三)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四)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各系(部)设立基层党组织,负责各系(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各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部)主任履行职责。各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涉及系(部)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系(部)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第四章教职工、学生与校友第三十五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辅助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六)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第四十条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做出相应处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进修机制。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帮扶。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第四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四十九条交流、进修、培训、借读等没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十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第五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为补充。第五十二条学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接收各类馈赠,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学校教育经费。第五十三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四条学校的土地、房产、设备、图书等财产属国家所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六章学校标识第五十五条学校校训是“崇德善学博爱”。校风是“为人为学为师为范”。教风是“修身治学乐业善教”,学风是“诚朴砺学精修师艺”。第五十六条学校校徽以艺术化的古篆体“幼”为主体构型,体现幼儿教师爱心施教形象幼”字下面是建校年份(1948),外环上下依次为手书的中文校名和长城。图示:104»学校徽章为长方形,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用于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图示:ShijiazhuangPreschoolTeachersCollege第五十七条学校校歌为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第五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6月1日。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三)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提出本章程修订动议,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六十一条执行。第六十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相抵触。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后,以学校名义发布正式文本,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开。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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