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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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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单位,各高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的管理,我厅组织对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9月26日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教育科研项目)的管理,推进有组织的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科研项目在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科研项目面向我省教育系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青年教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开展研究。项目突出创新性,积极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发展,注重对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第三条教育科研项目按学科类别分为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按形式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特设专项。省教育厅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委托的方式组织开展特设专项研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科研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教育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选题指南、审核结题等,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工作。第五条教育科研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包括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和成果验收等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单位、地区)可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第三章申报条件与评审原则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我省教育系统在职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并具有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设专项申请人年龄可适当放宽。项目申请人可以为个人或团队,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同期限报1项。己主持、正在主持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尚处于失信执行期的,不得申请教育科研项目。由于主观过错原因被撤销、终止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2年内不得申请教育科研项目。第九条初级职称的项目申请人需由一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优先支持重点学科、交叉学科和科研创新平台(团队)的年轻学术骨干。第十条教育科研项目立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外交流合作有重大意义的课题;2 .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研究成果可预期实现;3 .成员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且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4 .经推荐单位评审和推荐(委托项目除外),推荐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校)能够提供研究和实践经费及其他条件保障。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对于推荐项目,省教育厅研究审核后批准立项。第十二条教育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推荐单位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成果与结题情况等。第十三条教育科研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等一般事项的,应由推荐单位审核批准;需变更研究范围和内容、申请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终止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应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第十四条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推荐单位报请省教育厅对教育科研项目作出终止或撤销的决定:1 .教育科研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2 .教育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或者工作变动或者健康等原因,明显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育科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的;4 .教育科研项目实施中出现违反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5 .教育科研项目逾期未结题;6 .其他应予以终止或撤销的情形。第十五条教育科研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委托项目执行年限依委托单位要求。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须报推荐单位审核并送省教育厅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终止教育科研项目,限制负责人教育科研项目申请资格等。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第十七条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项目,推荐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校)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教育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推荐单位应及时将教育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及支出情况汇总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撤销或终止的教育科研项目,其专项经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校)收回并统筹使用。第六章项目结题与成果应用第十九条教育科研项目每年结题1次,经推荐单位审核把关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研究,由省教育厅统一公布当年结题名单。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著、论文、软件、专利等,认可以多样化的成果形式结题,内涵必须与项目主题高度相关。申请结题应具备项目负责人实际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完成人署名的研究成果。第二十条教育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等研究成果,由推荐单位审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统一主动报送省教育厅。第二十一条研究项目成果发表时须标注“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O第二十二条正式出版和发表的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委托研究项目成果需有委托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评价结题证明。教育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或评审按国家和省有关成果鉴定以及评审办法进行。第二十三条教育科研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结题:1 .材料、数据弄虚作假;2 .未能完成研究计划,预期成果未能实现;3 .结题成果与项目主题内涵不相关;4 .结题成果产生时间与项目研究周期不符;5 .超过批准的项目执行期限。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应积极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高校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省教育厅对高校有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作为科研平台、团队、项目等立项工作的参考因素。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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