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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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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基(2023)2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9月15日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每年依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福建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使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并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六条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选用工作方案,组织安排选用会议,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教材选用版本。省属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上采用所在设区市选定的教材版本。第七条设区市应当组织成立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地区教材的选用工作,组织学习教材选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教材选用评审标准,安排实施选用工作程序,研究解决选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票确定选用结果。第八条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在组织开展教材选用工作前,各设区市须将选用工作方案和教材选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材初选工作,初选工作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确定。学科组形成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每个学科组由同学段、同学科的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l2o第十条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熟悉本地区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学情况,经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民主推荐,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择优聘任。主任委员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课程教材、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研究水平。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设区市应在辖区内遴选符合条件的在职优秀教师和教研人员,认真考察候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分学科、学段编制学科组成员候选名单。在教材选用工作前,设区市应依据候选名单,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学科组成员。各学科组组长作为选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及候选名单必须全过程严格保密。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及候选名单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一条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十二条在教材选用工作前,各设区市应向社会公告教材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材出版单位提供样书,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教材选用工作应参照命题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全封闭入闱方式集中管理,确保选用过程公平、公正和保密。第十三条学科组的初选工作应按照“个人研读、小组讨论、独立打分、排定顺序”程序进行。学科组每位成员应独立研读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本学段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经学科组集体研讨、比较、分析后,由各成员根据教材选用评审标准,独立评定所有版本选用分数。学科组依据各成员评分情况确定各版本选用分数及排序,形成本学科组的初选意见。学科组初选排序总表及初选意见须有本学科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十四条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选用教材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未能通过的学科组选用意见,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重新选用。各设区市应将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记录及选用结果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第十五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在选用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第十六条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省部分地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省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需选用。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学校编写的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第十七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教材选用后,应委托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同一县(市、区)同一学段同一学科不得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版本教材,应于国家义务教育新教材使用时同步调整到位。第十九条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第二十条经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要更换教材版本的,应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更换版本书面申请。更换教材版本申报程序为: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版本理由;县域内1/3的学校对同学段、同学科教材提出更换版本申请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向设区市提出更换申请报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广泛征求辖区内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设区市若调整已选用目录内教材的使用范围,须进行综合评估,经教材选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落实到位。第二十一条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应当及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程序组织选用委员会重新选用教材:(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第二十二条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中小学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材选用的监督作用。第二十四条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一)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五)选用目录以外教材的;(六)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当次教材在本省的选用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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