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债权分论习题(含答案).docx
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名词解释题:1要约邀请2承诺3要约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使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O(司考)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2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的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O(律考)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3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己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falv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律考)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4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O(律考)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5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的报价出售,要其在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O(律考)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7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该代表行为()。A有效B视为有效C无效D经追认有效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司考)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责任9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OOo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1元。手表成本约1万元。为此,购买者与该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如何处理?O(律考)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D按有效合同处理10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了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O(司考)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一)多项选择题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O(律考)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将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用于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律考)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合同成立且生效C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D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O(律考)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GJ、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而订立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SH公共利益的合同案例分析题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o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IOoO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falv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falv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3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两种以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题中,商场的告示相当于一种格式条款,凡是与商场订约的当事人都可以按照其告示的约定试用家电。由于条款不明确,意味着按照通常的理解,即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可以免费退货。因而在没有约定使用费的情况下,王某无须交付使用费。2答案:B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J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3答案:B甲公司的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甲在广告中表明其愿意受其拘束。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在不到三天的时间将车卖完,应该负有以广告方式通知的义务,其没有通知,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甲的行为使合同不能成立,甲应负缔约过失责任。4答案:D合同签字盖章时成立,一般是于最后一个签字、盖章的人签字、盖章时成立。5答案:D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如果该传真符合要约的要求,相当于要约,乙公司尽管当日回凭“收到传真”,但并没有表明要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因此,不属于承诺行为。6月5日合同没有成立。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甲再次提出要约,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的报价出售,但要求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表明乙的行为还不能算最终的承诺。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乙公司在6月15日,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就拒绝签约的行为违背了其原来承诺过的同意甲公司提供的报价,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对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答案:D本题,尽管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但是,乙在收到货物的时候进行了验收,并且支付货款,那么认为乙同意接受该批货物,该批货物质量合格。7答案:A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8答案:A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GJ、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为丙知悉乙欠甲债务的情况,所以丙、乙之间的行为为相互串通,危害了第三人甲的利益。因此乙、丙之间的合同应无效。9答案:C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为虚假表示,另一方当事人由于相信该表示而发生错误,订立合同。手表厂混淆了金表与镀金表、钻石与人造钻石的概念,使相对人发生错误,属于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故应该按照合同欺诈予以撤销。10答案:C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一)多项选择题答案:BCD根据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B、C、D项是正确的。答案:BC本题中,尽管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合同经公证生效”,但是当事人己经通过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取消了该条件,因此合同己经成立。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对承揽合同有任意解除权。因此,B、C两项是正确的。答案:BCD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GJ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GJ、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SH公共利益;(五)违反falv、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选B、C、D项。案例分析题1(1)甲公司10月1日和乙公司的回兔均属于要约。甲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乙公司回复的邮件,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成立。甲、乙两公司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并且通过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甲、乙两公司间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己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己经接受了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己经成立。(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交付货物的地点作出约定,那么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4)合同于10月9日成立,成立地点为C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因此,本题应以乙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时间,即10月9日为合同成立时间。另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应该以最后签字、盖章的一方,即乙公司董事长当时所在地C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货物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falv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作出约定,当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名词解释题:1从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3不真正义务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条款中,合同中不必须包括的有()。A当事人的姓名B标的C合同履行的方式D借款合同中有关币种的条款2下列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Bfalv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C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D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主要条款(一)多项选择题1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一年后偿还甲本息共2万元,到期乙拒不偿还欠款,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败诉,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此案中,甲的行为表现了合同的()。A执行力B请求力C处分力D保持力2下列各项合同债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的是()。A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B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C甲将汽车卖给乙,同时交付相应的汽车保险文件D甲卖给乙一只纯种信鸽的同时,交付给乙该信鸽的血统证明简答题简述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0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义务可基于:falv直接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产生。2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类: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的附随义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3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是指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因此关于币种的条款是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中应该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falv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不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本题选C。2答案:D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对于某一特定合同而言,并非都是主要条款。同时应该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一)多项选择题1答案:AB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的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本题答案为A、Bo2答案:ABCD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包括:基于falv的明文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简答题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ZY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类: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的附随义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能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名词解释题:1合同解除2延履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区ZF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规定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债务应当如何处理?O(律考)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责任D由ABC三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没有偿还,后甲公司经股东协商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将该分立情况公告。一个月后,丙、丁两个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享有债权,丁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货款,那么()。A丙、丁之间协议有效, B丙、丁之间协议无效, C丙、丁之间协议有效, D丙、丁之间协议有效,乙应向丁交付货款丁无权要求乙交付货款但丁不得向乙要求交付货款乙可以向丁交付货款3下列情形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是()。A合同被解除B混同C标的物被提存D合同被撤销4甲将自己的高压锅借给乙某使用,该高压锅严重老化,安全阀锈死不具备排气功能。甲将锅交给乙时,乙己经了解了这一情况,但图方便就订立了合同。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oA乙不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乙已经了解这一情况了B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合同标的物高压锅存在严重的瑕疵C乙不可以解除合同D以上均非(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司考)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合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O(司考)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款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简答题1简述合同变更的概念、类型和条件。2简述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考研)案例分析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250箱原材料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2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原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B、C三个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2答案:C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C是正确的。3答案:D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其效力自始便未发生,合同没有成立,也就无从谈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D项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4答案:B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借人负有瑕疵担保的义务,本题中甲作为出借方应当负有保证出借物质量的义务,尽管乙明知出借物瑕疵,仍不能免除甲的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D选项A符合修改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B项不属于合同的转让,而是合同的代位履行。另外根据担保法第50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因此,D项是错误的。2答案:ABCD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故综上所述,A、B、C、D均是正确的。简答题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当事人不变,只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我国合同变更类型具有如下类型:(1)基于fak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撤销合同;(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要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第二,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与合同的让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合同变更仅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改变合同主体。第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falv直接规定或裁判,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falv规定,基于falv的直接规定而改变合同,falv效果可以直接发生,不以裁判机关的裁判或当事人的协议为必经程序。除此之外,必须由当事人达成一致,合同变更才能发生效力。第四,合同的变更须遵守falv要求的方式。falv要求合同变更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须遵照falv的要求。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方式的,依当事人约定。2法定解除又称为单方解除,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不可能。主要包括: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迟延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要债务;二是经催告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时,债务人应当规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催告债务人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在许多合同中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falv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falv规定的特殊情况,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遵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第二,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需要对方答复。但是,对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对于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形式,合同法未作规定,操作上以书面形式为宜。第三,falv.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案例分析题(1)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质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乙在收到货物发现品质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甲提出,并且将收到的货物直接用于工业生产,那么这时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其接受了甲的供货,双方就合同标的物质量作出了修改,属于合同的变更,标的物的新质量标准以甲的实际履行为准。(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如果在检查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向甲提出更换,或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给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甲给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会影响到乙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该合同。(3)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当然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falv或SH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更改合同标的物的协议,乙表示完全同意,应该认为他们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有效。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一直是背着丙作出的,所以,没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对甲的保证责任。(4)甲、丁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为,甲将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法上属于债务的移转,根据我国falv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本题中,甲、丁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拒绝丁的履行,同时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履行迟延的falv责任。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名词解释题:1买卖合同2赠与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毁损。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O(律考)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乙分担2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为3年,但期限届满后,乙未向甲收取借款,又过了1年才收取,则乙应该收取甲的本息为O。AlO万元Bll万元C13万元D14万元3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万元的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律考)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B张某应该按照当地民间利率支付利息C张某应该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4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A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B出租人不可以转让给承租人C经出卖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D在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5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提高服务标准的A可以加收票款B旅客不交付加收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C不应当加收票款D应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6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1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啤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和疲劳驾驶,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也没有推辞。在一个拐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律考)A由商店承担责任B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C由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D由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利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O(司考)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8旅客韩某投诉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某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经被他人领走。韩某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对此应该认定()。(律考)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该赔偿韩某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该承担主要损失,韩某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某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某补偿9甲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甲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司考)A王某具有过失,应当负担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10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代理关系。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则以下关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O。A受托人有披露义务B委托人有介入权C第三人有选择权D第三人有变更权1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项论述是正确的?()(司考)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但必须书面形式进行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12下列关于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之间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委托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B授权行为可以事后追认,而委托合同必须事前订立C授权行为是单方fak行为,而委托合同是双方falv行为D授权行为是实践性falv行为,而委托合同是诺成性falv行为1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的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O(律考)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14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地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