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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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docx
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弓1(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弓1(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区加快落实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二)工作目标。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属性突出、种类繁多等特点,建立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高效联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研究解决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涉本部门的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的合规整改等专业审核等问题,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设立流程规范化管理,力争在2023年11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完成率100%。二、组织领导成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创局分管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区科创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政数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三、受理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目录清单详见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附件1)。四、审批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科创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专业审核部门依法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2)、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3)、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4)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审批流程参照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附件5)执行。五、设置时限为稳步推进我区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六、工作安排(一)试点启动阶段(2023年7月-8月)。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区科创、文体等部门按职责开展专业审核,试点2-3家条件成熟的机构进行设立审批,发放一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同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8月-11月)。各专业审核职能部门加强试点工作总结,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组织召开本部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政策宣讲会,就机构设置、办证、监管予以指引,加快推进审批工作,确保2023年11底之前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完成率达oo%0七、审批实施环节联合审批流程如下:(1)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网上受理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2)区科创、文体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及办学现场进行专业审核,并在3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专业审核意见报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3)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专业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一)受理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按照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附件6)的要求提交设立申请材料,由区教育局受理申请,审查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二)审查:区科创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培训项目,分别组成评审小组,按职责分工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首先,区科创、文体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广东省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的设立要求、培训场地、安全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管理、培训内容、培训材料等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日常管理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最后,通过区科创、文体部门专业审核的,教育局准予发放许可证,未通过区科创、文体部门专业审核的,教育局不予发放许可证。(三)公告: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区教育局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区科创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四)法人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区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八、证照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九、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资金账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结算)十、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批准,执行所在区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如无相关标准则按广东省非学科类设置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范围内的其他分教点的设立登记,参照深圳市"双减"之前有关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教点的规定执行。一、事项变更培训机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名称变更、类别变更等事项,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形式答复。培训机构凭书面答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服务事项变更,应当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教育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凭书面答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十二、延续办学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换领新证。十三、部门职责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应类别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交区科创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专业审核;向通过联合审核合格的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科创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应类别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负责在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审核环节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要求、培训场地、安全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管理、培训内容、培训材料等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日常管理进行专业审核,并出具书面专业审核意见;国家、省、市对科技类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负责预先专业审批;开通本部门的业务咨询专线,及时做好相关业务的专业答疑和回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应类别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负责在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审核环节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要求、培训场地、安全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管理、培训内容、培训材料等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日常管理进行专业审核,并出具书面专业审核意见;国家、省、市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负责预先专业审批;开通本部门的业务咨询专线,及时做好相关业务的专业答疑和回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非学科培训机构的预核名;颁发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住建局:负责对非学科培训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蛰,出具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意见书;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政数局:对申请人资料受理进窗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市场监管局: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核发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区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深教2023142号)已颁布实施,明确了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相关机构应于2023年12月1日之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继续办学,今后非学科类机构亦列入非法办学的执法查处对象。为更好推进工作的开展,确保目前在营业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知悉此项新规,请各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现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宣传告知。十四、工作要求(一)强化制度保障,落实主体责任。鉴于试点阶段系统不尽完善且无经验借鉴,各部门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实时推送、定期会商"机制,充分做到事前沟通、事中互动、事后反馈,进一步明确责任、厘清边界、打通堵点,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目标。(二)加强宣传引导,施策精准服务。各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开展相关非学科类设立审批各类宣传活动,定期更新发布已获审批的经营者名单,加大审批工作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开通相关业务办理的咨询专线、开设服务专区,实现多渠道咨询,内容一次性告知,"一窗口”服务,流程最优化配置,场景式审批,材料最大化共享,保证审批依法依规、便企高效。(三)规范审批流程,从严审批机构。健全教育部门牵头,科创、民政、文体、市场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联管共治机制,从名称核准、设立申请、专业审核、登记和监管、法人登记、银行托管、备案办结、变更和注销等方面规范审批流程,科学合理规划区域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坚持严格格准入、规范审批的原则,有序从严审批设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防止过度泛滥,无序竞争。(四)加强风险防范,稳妥推进审批。科创、文体等部门要加强前期排查摸底的结果运用,要求机构举办者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办学还是转型退出。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对于拟退出培训或者确实经营困难的,应当积极消耗现有剩余培训课程、实现市场出清。对于明知企业经营难以持续、仍然大肆促销招生甚至出现卷款跑路的,将被视同为严重违法行为,举办者要承担法律责任。1.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通知2 .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3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4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5 .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6 .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清7 .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流程图8 .罗湖区科技、文体部门专业审核意见书(模板)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