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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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稿)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审批服务及便民化水平,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州)、县(市、区)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 .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可自愿选择按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按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2 .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4 .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告知书见附件2),只须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申请材料的受理。一是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二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行政许可审批。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完结后,应按月将许可情况推送同级相关部门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切实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及书面报告管理工作(七)业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八)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事项。(九)备案审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完毕。予以备案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对备案表所填事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十)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附件5)。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事备案业务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复印件。(十一)变更事项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7)。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从事备案业务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分别向迁入、迁出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并向迁入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复印件(从事备案业务的),向迁出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管辖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住所要求为其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证件编号维持原编号。迁出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十二)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8),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终止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终止备案业务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十三)书面报告审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完毕,并及时出具书面回执(附件6、附件9)或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十四)备案材料、书面报告管理。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月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终止经营活动情况推送同级相关部门,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对备案材料及书面报告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资料分类管理台账。三、按时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十五)年度报告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十六)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月底前,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依法公示本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按要求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十七)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行政处罚等。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十八)年度报告核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四、严格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办理及监管(十九)积极推进便民化服务。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网站上公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备案表、书面报告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并提供免费下载服务。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要按照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认真梳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办理流程,切实优化前台服务流程、后台管理流程和业务控制流程,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办理工作效能。积极推行多种途径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已在窗口申请办理的,不得要求机构补填网上申请。(二十)严格办理时限。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的办理时限,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的市场主体,应通过专门核查或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市(州)、县(市、区)统一设置行政审批局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即日起废止。附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书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承诺书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回执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9.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回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月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名称拟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机构类型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地址)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仅经营电信业务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机构电话邮政编码主要办公设施名称单位数量名称单位数量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年月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书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3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三、许可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提交材料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 .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4 .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承诺方式:书面承诺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XX日内补正相关材料。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3个月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七、公开范围及时限×××o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月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承诺书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作出以下承诺:(一)已经知晓你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书的全部内容;(二)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照要求于XX日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许可事项相关条件;(三)领取许可证后,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或尚不具备许可经营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你局;(四)以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机构名称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机构类型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机构地址机构电话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年月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本公司所设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报你局。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类型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展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分支机构地址分支机构电话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回执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已于年月日收悉。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月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本公司变更原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有关情况报你局。原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现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仅变更法人填写)姓名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本公司终止经营活动事项有关情况报你局。机构名称原开展事项已终止事项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回执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提交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已于年月日收悉。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