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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通用制度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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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通用制度模板、范文.docx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释义企业年金:指公司(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关要求,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公司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公司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三)平等协商。公司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三)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四)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与公司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处于行业内较低水平。第四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一)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六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公司备案后不加入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公司企业年金细则,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细则。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一)职工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八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公司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的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2 .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 .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 .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5 .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二)职工的义务1 .授权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2 .授权公司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 .授权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 .授权公司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5 .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公司提供变动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及分配企业缴费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公司工资总额实发额的8%,企业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o职工个人月度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职工,按本人试用期满的下个月的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工作及领薪时间未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在职期间的月数确定月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总额剩余部分不计提。第十二条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为公司为其分配的企业缴费的25%。第十三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第十四条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二企业账户余额X(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第十五条公司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一)职工个人原因暂停、恢复和补缴缴费1 .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书面撰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并经公司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2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职工因个人原因长期离岗而停发工资,但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均暂停缴费;3 .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均暂停缴费;4 .因公司改革、机构重组或因员工自身原因待岗的人员,从待岗的下个月起,企业和个人均暂停缴费;5 .因上述原因暂停缴费的,职工恢复缴费后,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职工由于个人原因停止缴费而造成的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减少,进而带来的年金领取水平的降低,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二)公司原因中止、恢复和补缴缴费1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年度,自确认后下月起中止企业缴费,职工同时暂停个人缴费。公司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年度,企业缴费上限调整为5%,职工缴费按同比例调整。因自然灾害、落实供给侧结构改革实施去产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公司战略布局需要以及事业单位改制等非经营性因素出现亏损的企业,报公司认定后可以继续实施企业年金。2 .公司出现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企业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因公司原因暂停缴费的,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公司可恢复缴费,按照中止时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予以补缴,职工个人同时补缴暂停缴费期间个人缴费。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且补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三)补缴范围由于缴费政策变化(含缴费基数调整、缴费比例调整、企业原因中止缴费等情况)需要补缴的,公司补缴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转保留人员补缴期间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职人员补缴个人缴费,退休人员和转保留人员不再补缴个人缴费。对补缴期间已转移的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均不再补缴。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七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八条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一)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二)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三)在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公司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负担。第二十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第五章权益归属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第二十四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负担,其他费用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退休前身故。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职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细则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第八章细则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细则进行变更:(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三)半数以上职工或企业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修改;(四)本细则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第三十三条变更本细则的程序(一)公司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二)新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通知本细则参加职工及受托人。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一)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本细则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细则无法履行的;(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继续实施。第三十五条终止本细则的程序(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细则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终止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因公司年金方案终止,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的母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或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六)通知本细则参加职工及受托人。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公司委托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企业年金,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公司及全体参加细则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细则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二)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三)监督企业年金细则实施情况及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七条本细则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公司及全体参加细则的职工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公司签章,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三十九条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第四十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监察、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细则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四十二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公司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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