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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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模板、范文.docx
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公司对建设项目指导、服务和监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基建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大中型基建项目是指经国家、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包括授权下级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控股的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投资额5千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小型工程项目是指不需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即可建设的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控股的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境外基建项目暂不约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管理本办法所称控股投资企业是指由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控股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是指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控股为生产经营服务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基建项目,包括为生产经营服务的辅助设施、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文化教育与卫生体育设施、科研与培训设施等新建、购置、改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投产,是指商业运营项目或其他项目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第四条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中,坚持基建即经营的理念,通过指导、审批、备案、服务、检查、考核等方式,公司主导项目公司统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和环保等要素,实现安全可靠、指标先进、运行高效的建设目标。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并履行监管职能。公司是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控股和受托管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初可研、可研、项目核准、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全过程履行控股股东管理与监管责任;并要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集中采购、设计优化、全过程造价控制、现场管理等方面,全面推进基建专业化管理工作。项目公司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执行主体,负责建立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责任制以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负责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标评标工作的具体事宜以及投产前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负责建设期信息和档案管理以及工程达标创优的策划和实施等。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督导,保证项目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公司、项目公司内部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全过程防范风险,认真落实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和公司内部技术标准。建设项目要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必须满足“三同时”的要求,设备和系统的能耗和排放指标应达有关部门的批准值。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部是基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岗位和设计及技术改造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制订基建管理岗位和设计及技术改造管理岗位规范,系统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工作流程。公司应通过项目公司章程明确项目公司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决策权限,督促项目公司完成工程管理制度与公司制度的对接。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如涉及项目公司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程序后,在项目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内的,应通过项目公司董事会予以落实。第八条应按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大中型基建项目基建投资计划。第九条公司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逐步制定完善内部设计导则或标准,以指导项目公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公司要编制板块主要设备及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第十条公司应督促项目公司及时上报大中型基建项目相关信息,要求项目公司于季度后15日内上报其基建项目的季度报告。公司应督促控股投资企业加强小型工程项目的总结、评价工作,并定期向公司上报有关的信息。在每年1月地前,控股投资企业需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小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公司工程建设部需编写本单位及控股投资企业小型项目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部原则上应对大中型基建项目的环评、节能评估、安全预评价、水土保持等专题报告的有关指标、措施、投资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项目公司报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部参与做好大中型基建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在涉及有关工程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目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人力资源配置、招标方案、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时应提出建议。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三条遵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积极应用经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提高设计质量、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对初次应用的新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应结合环保、造价、安全等方面提出专项评估分析报告。第十四条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原则是指导项目公司、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开展初步设计前,工程建设部应督促项目公司、设计单位对国内同行业设计合理、指标先进的建设项目进行调研,选择行业优秀项目作为设计标杆,并优先按照板块内部设计标准或导则,制订初步设计编制原则,以此为依据开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第十五条在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过程中,工程建设部应督促项目公司加强设计联络会的组织管理,强化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全面抓好设计优化工作。工程建设部应派人参加重要设计联络会议,设计联络会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先进行股东审查、后报政府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可研评估单位未出具最终意见;项目投资方案未按规定决策通过,公司不得组织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第十八条公司组织进行股东审查时,公司分管领导应全过程参加审查会议,必要时成立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在听取专家审查意见后决策和协调有关事项。在中投咨询正式出具审查会议纪要后,公司、项目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设计文件及概算的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对审查会议纪要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实质性回应,否则不予收口。第十九条原则上在咨询单位正式出具审查会议纪要后的2-3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预收口/收口工作;对项目核准前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审查预收的,在项目核准后的1-2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收口。在初步设计审查预收口/收口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公司对中投咨询的审查意见和建议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时,公司负责及时协调以达成共识;在形不成共识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中投咨询的意见收口。若建设规模、功能定位、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中投咨询商公司业务发展部后,在审查意见中应明确提出要求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投资方案复议流程的建议。第二十条公司办公会应当对咨询单位出具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收(含预收口)意见进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研究确定项目的概算、工期等事宜。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收口(预收视同收口)意见及政府部门核准/备案文件是公司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未完成收口的项目,公司不下达投资计划、不增配资本金。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预收口/收口意见及公司办公会对审查预收口/收口意见研究形成的纪要。第二十二条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定概算或政府批复概算超出项目投资方案估算10%(含10%)的,或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化,须履行有关投资决策流程。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指定的相应管理制度中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管理权限做出规定,并建立各大中型基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台账。第二十四条涉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设计范围和标准突破设计审查确定的原则,大幅度增加工程投资等,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大中型基建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图纸和概/预算,委托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查,报工程建设部进行审批。需报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也应遵循“先进行股东审查、后报政府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和履行内部程序。第五章招标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招标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和实施。第六章造价控制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应督促指导项目公司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强化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定变更、索赔和支付管理程序,加强合同履约控制,及时化解合同风险。第二十七条当大中型基建项目预计最终总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概算10%以上,公司应督促项目公司启动概算调整程序,大中型基建项目的调整概算由公司办公会审批,需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的报政府部门审批。原则上调整概算应在对大中型基建项目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基本预备费,用于概算外项目、增加规模及建构筑物的超标准装修等;如需使用,须履行公司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选聘全过程跟踪审计中介咨询机构,对境内基建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监督体系,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公司工程建设部要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公司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要素的管理;要督促项目公司依据监理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及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避免因现场监理人员资质、能力、数量等不足造成施工监管不到位。第三十一条在大中型基建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要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质量创优(达标)策划或细则、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策划,以及做好境内大中型基建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的注册、申报工作,并在建设过程中予以落实。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部应制定板块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及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公司应立即上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并接受其指导,同时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对项目公司上报的大中型基建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工程正式开工申请履行审批流程,开工条件和审批流程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未审批的,大中型基建项目不得开展通水、通电及场平等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不得正式开工建设。第三十四条公司应督促项目公司制订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年度形象进度计划,作为项目管理总体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依据。工程建设部要监督、检查里程碑进度和年度形象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五条公司要督促项目公司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要求项目公司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公司应督促项目公司加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水平。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对项目公司文档资料收集、整理、归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八章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指导并督促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在工程投产后一年内完成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审计及报批工作。第三十八条大中型基建项目的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以及单项工程验收、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部应派人参加或主持验收。原则上大中型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投产(试生产)后的一年内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文件:(一)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委员会对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出具的验收文件;(二)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的总结报告;(三)竣工决算报告及跟踪审计单位的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报告或政府批文后及时上报至公司工程建设部。第九章小型工程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符合公司规定的小型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流程;其余工程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立项。(一)控股投资企业的小型工程项目达到100o万元以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核后提交控股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二)需报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公司内部规定的立项手续完成后,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报批。第四十条公司对小型工程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审批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第四十一条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要推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精心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要求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在施工图完成设计后进行。第四十二条小型工程项目实施中应按政府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环节手续,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需政府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针对各类小型工程项目,公司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第四十四条小型工程项目建成验收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资产入账和档案移交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未明确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条款,适用于对所有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