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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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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x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公司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行使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各级工会是公司各级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条公司职代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公司的总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公司职代会建设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加强党组(党委)对职代会建设的统一领导,坚持重大事项事前请示,统筹协调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确保职代会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2 .坚持依法依规建设。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确保职工依法有序参与企业管理,持续加强职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让职代会制度更健全、运行程序更规范、作用发挥更有效。3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职代会效率效能,创新拓展职工建言献策的渠道空间,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凝聚职工智慧力量,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4 .坚持协同联动推进。以职代会为牵引,建立与企业管理模式相适应、上下配套、层次清晰、各司其职、独立运行的企业内部多层级职代会制度体系,把民主管理制度融入到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各层级职代会职能作用。第四条公司职代会积极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努力工作。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公司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公司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保证。第五条公司各级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司各级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与重大技术改造、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报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改制等方案;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公司各级职代会还应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安全生产等重要事项报告,以及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在审议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2 .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主要包括:审议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调整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审议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公司各级职代会还应审议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审议公司专项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3 .监督评议权。主要包括: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其中,公司职代会监督评议事项还包括建立和健全完善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公司和各级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4 .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或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选举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5 .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在推进改革改制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全公司或各级企业改革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公司或各级企业职代会履行审议建议权的民主程序,成员企业在此基础上细化方案,提交本级职代会审议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涉及公司或各级企业职工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公司或各级企业职代会严格履行审议通过权的民主程序,提出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表决通过或实施。成员企业按照上级职代会决议细化方案,提交本级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职代会在期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代会统一不得变更或撤销。成员企业应当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七条职工代表是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职工代表结构合理、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是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保证。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签订劳动和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通过民主程序当选为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为保证公司职代会的运作质量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职工代表应政治坚定、代表性强、品行良好、作风过硬、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有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意识,群众基础好。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与群众性。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可以在总部和成员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全体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可设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名额与构成。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得低于30人。职工总人数少于30人的,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职代会职工代表应按分配的名额、构成要求,由所在选举单位按相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成员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公司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企业正职负责人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35%;控股投资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子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其党委领导班组及企业正职负责人,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劳模先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女职工、青年职工等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一条公司工会负责制订职工代表选举的工作方案,报公司党组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级企业,各级企业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公司职代会届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1.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2 .职工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调出、退休(离岗休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3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入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应向公司工会报告,经同意后将其增补为职工代表;调出单位需替补职工代表时,应向公司工会报告,经同意后按民主程序补选职工代表。4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单位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经同意后按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5 .根据需要职代会可设置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享有职工代表同等权力。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代表按照企业民主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所在公司或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职工代表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变动、罢免和补选。公司职代会首次或换届前,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产生程序是否合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职工代表调出企业或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死亡,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选举单位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处分及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补选产生。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五条职代会的筹备。首届职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筹备机构。职代会一般每届35年,具体任期由职代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职代会议题、日程及议案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表决的有关事项,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职工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的企业,在职代会召开形式上可探索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但在涉及重要事项表决时,应集中现场开会,以保障职工真实意愿的表达。第十六条职代会的组织。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公司党组同意后,经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主席团人数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0%。主席团负责主持职代会、听取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主持选举和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重大事项。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推荐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小组)人员名单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职代会的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应组织职工代表召开预备会议,主要程序是:选举大会主席团;听取关于本届(次)职代会筹备情况;审议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决定大会其他事项。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按照预备会议确定的议程进行。职代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修改时,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后的相关工作。职代会民主评议结果应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向上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被评议对象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对象对评议结果有疑问的,可向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做好大会决议、提案的交办落实工作。第十九条健全职代会日常民主管理制度。1.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职代会联席会议负责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等组成,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决议,应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重要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不可由联席会议替代职代会行使职权。2 .临时会议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职代会临时会议应按职代会规范程序进行。3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切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改进。第二十条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劳模先进、退休职工、职工家属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五章组织保障第二十一条认真落实企业党组织对职代会的全面领导责任。自觉把职代会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党委(党组)巡视内容和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领导支持企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和决议,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保障人员编制,指导和督促工会担负好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责,维护好职工群众和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各单位董事会、经理层要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企业民主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对职代会做出的决定决议、职工代表提案应当明晰责任并抓好落实。职代会工作费用应当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三条合理确定职代会与其他会议的有效衔接。职代会应与企业决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做好衔接。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会议应在职代会之后召开,便于落实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职代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职代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六章职代会与工会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工会在本单位职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做好职工代表的资格预审工作。2 .提出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或综合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3 .制定职代会筹备工作方案,提出职代会议程、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4 .组织职工代表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活动。5 .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组织传达职代会精神,宣传和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第二十六条公司各级工会在本单位职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1.动员职工执行职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并监督厂务公开情况。6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并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督查和反馈公布,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7 .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8 .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章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七条公司职代会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性质不同、职责不同,各自依法行使职权,构成新型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公司职代会要支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公司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制订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人事、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有关方案和规章制度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有审议通过权。第二十九条公司职代会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评议的情况应向公司监事会通报。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情况也应向公司职代会通报。公司职代会与公司监事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第三十条职工董事是公司职代会与公司董事会联系的纽带。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民主评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及成员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直属工会及各子公司工会在职代会闭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公司工会。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代会同时召开时,职工代表中的工会会员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及成员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工会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权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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