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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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事项名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基本编码44012503700Y(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三、设定依据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1.加工多品种食盐审批(1)加工多品种食盐申请表;(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表;(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由国家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或说明材料;(4)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5)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及凭证;(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的说明材料;(7)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标准(含国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机构和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8)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材料;(9)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1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说明材料;(1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1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记录;(14)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变更(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仅涉及企业法人变更的,需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身份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可从系统中获取);(4)涉及企业增加食盐品种(其他无变化)的,增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种的:应提供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检验报告;(5)涉及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其他无变化)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对新的生产厂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新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检测,全部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注销(1)书面申请;(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或说明材料;(4)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1 5)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及凭证;(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的说明材料;(7)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标准(含国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机构和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8)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说明材料;(9)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1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材料;(1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1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14)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二)许可条件1.加工多品种食盐审批(1)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2)食盐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1)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广东省境内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4)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并保存凭证;(5)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用盐(GB/T5461)标准;(6)食盐生产能力符合国家规定;(7)建立食盐储备制度,食盐储备量符合要求并有详细的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记录;(8)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变更(1)广东省内已获得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2)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盐业发展规划。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注销(1)在广东省境内获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生产企业因未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应申请注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1)广东省内已获得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2)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盐业发展规划。五、办理程序(一)办理权限1 .受理审核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 .审查审核标准: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3 .决定审核标准:复核审查意见。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六、实施主体省市场监管局(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一、事项名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二、基本编码44012503700Y(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三、设定依据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1)食盐定点批发许企业审核申请书;(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5)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具有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6)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外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凭证;(7)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等材料;(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标准的说明材料;(9)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10)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记录;(11)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变更(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他无变化)的,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身份证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昭.八R9(4)仅涉及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可从系统中获取);(5)仅涉及企业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延续(1)食盐定点批发许企业审核申请书;(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5)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具有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6)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外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凭证;(7)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或权证等材料;(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标准的说明材料;(9)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10)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记录;(11)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注销(1)书面申请;(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二)许可条件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1)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3)企业本身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4)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企业购进;(5)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6)建立食盐储备制度,食盐储备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详细的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记录;(7)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变更(1)省内获得食盐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批发企业;(2)批发企业必须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要求。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延续(1)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3)企业本身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4)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企业购进;(5)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6)建立食盐储备制度,食盐储备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详细的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记录、按规定报送食盐批发销售统计报表;(7)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注销(1)在广东省境内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批发企业未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应申请注销食盐批发许可证。五、办理程序(一)办理权限1 .受理审批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 .审查审核标准: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3 决定审核标准:复核审查意见。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六、实施主体省市场监管局(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一、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二、基本编码000131IOlOOY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产业政策符合性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5)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6)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7)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产业政策符合性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5)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6)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7)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4)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4)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5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4)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产业政策符合性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7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产业政策符合性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5)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6)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7)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说明(适用于兼并重组)。8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3)产业政策材料。(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4)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5)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10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4)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5)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二)许可条件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化肥)(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五、办理程序(一)办理权限1 .受理审核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 .审查审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审批标准:复核审查意见。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办理时限4 定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六、实施主体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已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四)食品生产许可裁量基准一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二、基本编码OOO13110200Y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省级权限: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1)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特殊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申请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供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申请涉及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交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4)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6)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8)一年内全项目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检验机构(CMA)出具);申请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CMA)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变更企业名称(含变更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申请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供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变更住所(含变更委托生产企业住所):申请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供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变更生产许可品种(含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申请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供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一年内全项目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检验机构(CMA)出具);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申请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交产品配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变更工艺设备布局: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变更主要设备设施: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3)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特殊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申请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供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申请涉及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交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4)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6)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8)一年内全项目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检验机构(CMA)出具);申请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CMA)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9)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自我声明(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含中山、东莞)(1)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3.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1)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二)许可条件1 .食品生产许可(省级权限: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 .食品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含中山、东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 .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办理程序(一)办理权限1 .食品生产许可(省级权限: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1)受理审核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审核标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审查。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3)决定审核标准:复核审查意见。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 .食品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含中山、东莞)(1)受理审核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审核标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技术审查。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3)决定审核标准:复核审查意见。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 .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1)受理审核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审核标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技术审查。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3)决定审核标准:复核审查意见。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行政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六、实施主体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一、事项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二、基本编码OOOl3110300Y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含中山、东莞):(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许可条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