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模版通用版范本.docx
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目录第I章总则第2章财务管控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第3章财务会计管控管理第4章经营计划和预算管控管理第5章资产管控管理5-1货币资金管控管理5-2应收款和预货款支付的管控管理5-3固定资产管控管理5-4无形资产管控管理第6章负债和筹资及担保的管控管理第7章收入与成本的管控管理第8章本次项目投资管控管理第9章利润分配第IO章财务会计报告第IOl章审计监督第102章财务考核第103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I条为加强*(公司或者机构名)财务管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或者机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或者机构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或者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章.第2条除特别说明法,本制度规章所称“公司或者机构”的范围仅指*(公司或者机构名).第3条本制度规章是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规章,在公司或者机构范围内统1执行,各机构部门参照执行.第4条公司或者机构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控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机构部门和公司或者机构监事会以及审计机构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2章财务管控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第5条公司或者机构的财务管控管理工作实行统1管控管理和分级负责任原则,按照本制度规章对公司或者机构范围内财务工作统1管控管理和统1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控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和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控管理职责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6条公司或者机构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要由公司或者机构董事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1)决定公司或者机构的投资计划;(2)批准公司或者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3)批准公司或者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议案;(4)公司或者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5)发行公司或者机构债券;(6)公司或者机构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或者机构形式;(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行为;(8)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9)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表决的关联交易;(IO)法律法规及公司或者机构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7条公司或者机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或者机构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董事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1)决定公司或者机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定公司或者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3)制定公司或者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4)制定公司或者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生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5)拟定公司或者机构重大收购和收购本公司或者机构股份或者公司或者机构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或者机构形象的方案;(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总裁办公会审议的本次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和资产处置和重大协议合同签订和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总裁办公会审议的关联交易;(8)聘请或解聘为公司或者机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和公司或者机构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或者机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IO)法律法规及公司或者机构章程和本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规定需由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8条各机构部门关于财务管控管理的职责权限由机构部门管控管理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或者机构相关制度规章的规定.各机构部门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或者机构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机构部门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或者机构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第9条公司或者机构应设立财务机构部门,配备专职财务有关人员,由财务机构部门负责任人负责任财务机构部门的全面工作.第10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机构部门负责任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的建设与完善,财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和检查与考核;公司或者机构整体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公司或者机构资金筹集和调度;公司或者机构税收事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监督;参与公司或者机构投资与产权管控管理.第101条公司或者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或者机构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任,对本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财务机构部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资料和投资本次项目可行性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第102公司或者机构财务负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包括:(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或者机构制度规章的规定监督和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公司或者机构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或者机构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或者机构按规定处理.(2)负责任组织公司或者机构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或者机构的统1相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控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直接管控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规章和公司或者机构相关制度规章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或者机构规定的相关财务预算和计划和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和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或者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4)负责任公司或者机构资金的筹集和回收和管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或者机构本次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控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5)负责任公司或者机构的资产管控管理,确保公司或者机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或者机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或者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6)参与公司或者机构的经营计划和本次项目投资和重要经济协议合同签订和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或者机构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7)负责任公司或者机构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本次项目的财务筹划,合法降低本次项目的税务成本.(8)具体负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规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规章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9)负责任对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机构部门和财务有关人员的管控管理,定期对财务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有关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IO)管控管理和监督各机构部门的财务管控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公司或者机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01)依据公司或者机构制度规章规定履行与财务管控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第103条财务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有关人员应按财政机构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和人事机构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有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公司或者机构相关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财务机构部门负责任人和主管会计;财务机构部门负责任人及会计有关人员直系亲属不能在公司或者机构担任出纳工作.第104条财务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和调离手续.第3章财务会计管控管理第105条公司或者机构执行统1的会计政策.各机构部门统1招待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及公司或者机构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1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第106条公司或者机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需经公司或者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第107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机构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和本公司或者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控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控管理相关要求由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机构部门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控管理制度规章进行规范.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和及时和完整.第108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做好对各机构部门财务会计的管控管理和指导工作.第109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完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第210条纸质财务会计档案对应的各类电子文档,应作为财务会计档案的组成部份,1并纳入财务会计档案统1管控管理.财务会计档案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的有关内容应保持1致.第2101条公司或者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机构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相关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和准确的帐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任人(会计主管有关人员)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任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任人签名和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各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的有关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合法和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任.第2102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和审计和档案等机构部门应定期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4章经营计划和预算管控管理第2103条公司或者机构实行统1的经营计划管控管理,并实行全面预算管控管理.各机构部门应根据上级批复经营计划制定相应的预算,并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和执行严格控制各机构部门的成本费用开支和增加各项业务收入,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机构部门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2104条公司或者机构各机构部门应制定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和监督的具体相关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规章,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控管理.第2105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1组织和逐级落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机构部门应按照公司或者机构统1的有关内容和格式和时间节点等相关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机构部门从本机构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或者机构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目标相关要求,又符合公司或者机构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机构部门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公司或者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执行.第2106条公司或者机构需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并据此建立内部成本费用控制责任制度规章.公司或者机构应制定成本费用支出的程序和标准,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支出,确保支出经过规定审核与批准程序.第2107条财务预算经管控管理层批准后执行,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和各机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负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第2108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修改变更和经营计划改变和本次项目开发销售进度修改变更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公司或者机构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第2109条公司或者机构各机构部门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具体的成本费用预算,并经各公司或者机构管控管理层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执行.第310条财务机构部门应向公司或者机构相关领导提供编制年度成本费用预算和各期成本费用预算完成情况的财务数据.第5章资产管控管理第3101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依法经营公司或者机构资产,保证公司或者机构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第3102条公司或者机构的资产由其所在机构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控管理机构部门:1和货币资金和应收及预货款支付项和长期肌权投资和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财务机构部门管控管理;2和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使用机构部门负责任管控管理;3和软件本次项目及研发用设备物料由研发机构部门负责任管控管理.各项资产统1由财务机构部门核算,财务机构部门应对资产的管控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控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机构部门职责的,相关机构部门应予以配合.第1节货币资金管控管理第3103条公司或者机构的货币资金实施统1管控管理,以保证公司或者机构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降低财务风险.公司或者机构应树立资金成本观念和资金时间价值观念,通过测算和规划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第3104条公司或者机构应编制收支预算,每年未按照公司或者机构年度经营计划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和资金缺口,解决资金缺口办法均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方案.年度资金收支预算经公司或者机构管控管理层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执行.第3105条公司或者机构应根据资金预算方案来筹集和支出和回收资金,控制应收款和负债的规模和时间,以实现保证经营所需资金和降低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管控管理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滚动调整资金预算.第3106条公司或者机构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支出支出的权限与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与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程序进行资金支付.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或超越权限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的款项,出纳有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有关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务.第3107条未经公司或者机构总裁办公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或者机构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和风险投资活动.第3108条公司或者机构所有的次金支付都必须依据合法和完整和真实的有效协议合同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杜绝不合理的白条或不规范的单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帐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或者机构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3109条财务机构部门应按照公司或者机构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预算和计划和结存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管控管理层报送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第410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加强对现金的管控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所有银行帐户必须由财务机构部门统1管控管理,其他业务机构部门1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公司或者机构开立银行帐户需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4101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机构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和不需用的银行帐户应及时注销.第2节应收款和预货款支付的管控管理第4102条财务机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货款支付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完善相关业务相关流程,确保应收款及预货款支付的安全回收.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第4103条财务机构部门应对应收款项和预货款支付项设立台帐逐笔登记发生时间和欠款单位或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和欠款原因和欠款金额和到期时间和催收负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帐中记录的应收款项除帐面反映的应收款项外,还应包括帐上敞未结转收入,在帐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款项,但根据协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款及其他收入.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和法律和销售和客服等相关机构部门共同催收,在应收款项未收回或妥善处理前应做好对帐和催收工作,保留各种催收和对帐的文件和单据,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或者机构对期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回收.对于期限较长的预货款支付项也应及时清理.第4104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定期召开应收款项专题会议,由财务和法律和销售和客服等相关机构部门参加,定期分析和研究应收款项管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第4105条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或者机构坏帐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公司或者机构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核销坏帐.第4106条公司或者机构工作有关人员因工作调动和辞退和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或者机构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或者机构款项,未办理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第4107条公司或者机构应规范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其他应收款主要核算公司或者机构内部资金往来和因业务需要应收的备用金及因业务需要的其他应收款项.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其他应收款项,应明确责任人并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和法律和业务等相关机构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其他应收款项管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第3节固定资产管控管理第4108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使用和处置和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4109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努力降低存货和固定资产采购和持有和运营的成本与风险,提高利用率.存货和固定资产采购和保管和核算应由相对独立的机构或有关人员办理,明确各自责任和权利,互相监督和制约.第510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制度规章,行政机构部门负责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建和使用和保管和登记等管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或者机构合理使用和保管各项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好无损,数量不缺,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1次维护和清理盘点,提高使用经济效益.第5101条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公司或者机构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控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第5102条对于失去使用价值和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的按正常相关流程清理.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和报废和毁损等)需查明原因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需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执行第5103条财务机构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或者机构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4节无形资产管控管理第5104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当制定无形资产业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取得与质量验收和使用与保全和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相关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5105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和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本次项目,对本次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本次项目,应由董事会进行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5106条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本次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制度规章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本次项目,按规定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协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有关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质量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和建卡和调配等手续.第5107条外购无形资产应当制定请购与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制度规章,明确请购机构部门(或有关人员)和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机构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程序.无形资产采购协议合同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协议合同协议管控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第5108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质量验收制度规章,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相关要求.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工作由使用机构部门及相关机构部门共同实施.对投资者投入和接受捐赠和债务重组和政府补助和公司或者机构合并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其他方法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第5109条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己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本次项目前,公司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协议合同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质量验收手续.第610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及时到相关机构部门办理.第6101条公司或者机构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相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控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控管理相关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规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或者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和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和残值等.摊销方法1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第6102条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使用机构部门和财务机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和分析,预计其给公司或者机构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公司或者机构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第6103条对使用期满和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机构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授权机构部门或有关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和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机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和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和预计出售价值等,按规定程序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进行报废清理.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机构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和己提折旧和预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和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授权机构部门或有关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报经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核或者签字或章后方可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6章负债和筹资及担保的管控管理第5104条公司或者机构妊企事业单位债券和发行信托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第5105条公司或者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据此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和水平及清偿,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并有效控制负债带来的财务风险.第5106条公司或者机构筹措生产经营资金时,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吸收结算资金我和企事业单位积累等多种筹资渠道中,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法方式.严禁向非金融机构或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借款,对外拆借资金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第5107条公司或者机构的担保行为需经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按权限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未经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提供担保.公司或者机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I)公司或者机构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5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71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或者机构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机构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或者机构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机构的担保.第5108条公司或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资金外借给其他单位,如确有需要应经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按权限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第5109条公司或者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如确有需要应落实与担保责任相对等的反担保并经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按权限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第7章收入与成本的管控管理第610条公司或者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公司或者机构有关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第6101条公司或者机构所有收入,包括软件收入,硬件收入,服务外包收入以及各种补贴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和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公司或者机构应就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和按时交纳税金.严禁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偷税和逃税.第6102条公司或者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公司或者机构有关核算的规定,规范使用成本费用核算科目,不得人为任意修改.第6103条公司或者机构不得乱挤乱摊成本,不得以虚假的发票进入成本,不允许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收据或白条进入成本.第6104条公司或者机构应按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公司或者机构核算有关规定统1确定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和分摊方法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第6105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成本.第8章本次项目投资管控管理第6106条公司或者机构实行统1的投资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公司或者机构和下属机构部门对所有对外投资按照各级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权限向董事长和总裁办公会进行立项报批.在本次项目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前应上报本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完整可行的本次项目资金安排等详细资料.经批准的投资本次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预算执行.财务机构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预算,组织筹集相应的资金.第6107条公司或者机构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需与公司或者机构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公司或者机构现有条件相1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符.第6108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机构部门必须参与公司或者机构的投资本次项目立项,对拟新增投资本次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盈利预测提供专业意见.公司或者机构进行接收和兼并和收购和出售等并购活动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或者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国家有关资产管控管理规定执行.第6109条公司或者机构所有对外投资本次项目都要纳入账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账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小金库”.第710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部要加强对己立项投资本次项目的资金和核算管控管理.联同有关机构部门跟踪和管控管理和监督本次项目的实施,及时反映本次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或者机构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利润目标.对投入资金或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本次项目,必须派懂业务和懂管控管理和懂财务的有关人员参与本次项目管控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本次项目的跟踪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和本次项目进展情况的定期上报制度规章.第9章利润分配第7101条公司或者机构的利润分配按公司或者机构法和公司或者机构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实施.公司或者机构财务部应根据公司或者机构实际经营情况和现金收支情况和公司或者机构所有者权益情况向公司或者机构管控管理层提交利润分配草案,经公司或者机构管控管理层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报总裁办公会,经总裁办公会审核或者签字或盖章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7102条公司或者机构按利润分配方案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扩大公司或者机构生产经营和弥补公司或者机构亏损或增加公司或者机构资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第10章财务会计报告第7103条公司或者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章和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就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依据相同的基础和方法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7104条公司或者机构统1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和日常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务会计相关报表和报告的编报工作.第7105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机构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第7106条报送财务报告的同时,应有相关的财务分析,包利润完成情况分析和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和费用支出情况分析等,对存在的问题相关要求同时提出解决办法.第7107条公司或者机构的重大对外投资和重要资产的处置和主要的经营本次项目进展情况及公司或者机构经营环境和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并详细说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第7108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有编制人和财务负责任人和和公司或者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或者机构印章.公司或者机构法定代表人应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报告负最终责任.第7109条公司或者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章规定的会计期间和法定语言文字和币种编制财务报告.实际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和语言文字及币种同规定不1致时,应按规I的会计期间和语言文字及币种调整编报财务报告.第810条公司或者机构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本公司或者机构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或者机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己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处进行解释.第8101条公司或者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本公司或者机构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总裁办公会审议.第8102条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机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或者机构招投标和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某工作有关人员个人不得相关要求公司或者机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相关要求提供的,公司或者机构有权拒绝.第101章审计监督第8103条公司或者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规章,配备内部审计有关人员,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公司或者机构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第8104条内部审计机构以和有关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或者机构的内部审计制度规章,完善各项业务规范,并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规章和业务规范开展工作.第8105条公司或者机构的下列活动和事项必须进行外审计:(一) 投入资本验资;(二)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或者机构清算;(四)公司或者机构并购;(五)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或公司或者机构认为必须进行的外部审计事项.第8106条公司或者机构内部和外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可以相互参考和利用和但不能相互代替.第102章财务考核第8107条公司或者机构对财务有关人员的考核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控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份.第8108条财务考核工作按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权限级别分级组织实施.第8109条公司或者机构财务管控管理中心每年年初组织对上1年财务工作的考核与评审.考核与评审的有关内容和方法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或者机构财务机构部门和人事机构部门另行规定第103章附则第9105条本制度规章由公司或者机构财务部负责任解释.第9106条本制度规章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