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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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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第三条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政区域内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其指导老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行政区域内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己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其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三)与被推荐者申请考核专业相同或相近,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及以上,推荐医师一年内推荐人数不超过4名。第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第九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情况表;(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四)反映确有专长或跟师学习的医案且每年不少于3份;(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从合同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提供跟师学习综述(不少于2000字),跟师学习笔记每年6份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20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其他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第十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一)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中医临床实践活动中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审核合格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二)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统一报送中医药管理局;(三)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由中医药管理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四)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且2年内不能申请考核;发现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或推荐资格,并按本实施细则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五)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一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老师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第十二条考核老师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老师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第十三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一)医术专长陈述:1 .医术渊源、传承脉络、个人学习经历;2 .医术的具体内容及特点;3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4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5 .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辨证论治):(二)现场问答:围绕中医医术专长问答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等;(三)诊疗技能操作:参加考核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包括中医四诊、中医医术专长诊疗技术;(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1 .常用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效、应用和用量等知识;2 .常用中药与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3 .考核中药用药的配伍禁忌知识;4 .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5 .结合其医术专长,考核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组成、功用、主治、配伍和临床加减应用等知识。第十四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一)医术专长陈述:1 .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2 .医术的具体内容及特点;3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4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5 .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辩证论证);(二)现场问答:围绕中医医术专长问答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诊疗技能等;(三)外治技术操作:参加考核人员进行中医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分析及实际操作,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专业专长进行基础、专长技术操作考核;(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1 常用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效、应用和用量等知识;2 .常用中药与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3 .考核中药用药的配伍禁忌知识;4 .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5 .结合其医术专长,考核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组成、功用、主治、配伍和临床加减应用等知识。第十五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考核内服方药,同时考核外治技术;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考核外治技术,同时考核内服方药。考核程序参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考核老师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第十七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老师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第十八条由中医药管理局向社会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经查实存在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考核违规者,取消当年考核成绩,判为不合格。考核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第四章考核组织第二十条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老师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老师库。老师库由中医临床老师和中药老师组成,考核老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二)中医临床老师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三)中药老师应具有丰富的中药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的中药类别药师。第二十三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老师库内抽取老师。考核老师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五章执业注册第二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第二十六条在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在行政区域内执业,执业注册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申请在行政区域内执业,应当向拟执业地点所在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的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第三十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老师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己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须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以上三类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港澳台人员在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第三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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