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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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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docx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文化权益而安排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戏曲、艺术普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化活动等,及上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如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研究等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相关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章分配办法第七条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以下事项分配。(一)城市书房、文化驿站建设补助。按照浙江省城市书房建设(文化驿站)指南标准新改建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给予15万元建设补助,分两次予以拨付。通过建设申报资格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待建设完成后,达到城市书房(文化驿站)建设认定表相关要求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二)争先创优奖励补助。补助经费核算方法采用积分制,每个积分补助1万元。其中:1各镇(乡)街道及村(社区)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文化类创建项目及荣誉称号的,分别获得3、2、1个积分;2根据海曙区图书馆分馆考核办法,各镇(乡)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分馆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分别获得2、1个积分;3.根据"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服务指数年均得分情况(剔除公共文化场馆数等客观加分因素),每年按不超过“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总数的10%比例评选“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示范圈,若出现服务指数年均得分并列,根据文化圈的运营实际和"浙里文化圈应用情况确定入选示范圈。每个示范圈可获得0.3个积分。(三)特色项目及活动委托。根据年度工作目标,需要委托区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遗馆等执行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及活动的,按照项目等级确定分配金额,全国级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省级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区级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四)其他补助。主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新增任务,对相关重点事项进行适当补助。第四章申报审批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资金申报及拨付:各相关单位将各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经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审议通过后分配下拨。第九条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第十条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章其他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本办法发布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对公共文化服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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