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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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docx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品质宜居地、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优结构,增效能,提水平",加快构建推动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积极提升全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严控廉政风险点'的能力,为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第二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流程,全面加强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能力,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第二章编制流程第四条征集阶段我省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采取集中征集和动态征集相结合方式。(一)集中征集: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集中征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厅官方网站公开向相关组织和单位征集下一年度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二)动态征集:如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推广应用,急需制(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动态征集,由标准定额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报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呈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第五条申报阶段(一)实行公开申报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制(修)订工作。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制(修)订项目建议。(二)严格项目把关1 .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符合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发展实际。项目基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鼓励申报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设计)、行业标准(标准设计)中尚未制定的项目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待编项目。2 .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结合我省气候、地理特点和地方特色等实际,突出我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智能建造、城乡基础设施、城市有机更新、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城镇管理和安全运行、绿色施工、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应用、城乡建设领域“双碳"、工程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制(修)订。发布后在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施后可对全省住建领域产生较明显效益,有利于完善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鉴定评价和实际应用。3规范申请报送。第一主编单位负责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申请表,详见附件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3),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若有两家或三家主编单位,则申请表均需加盖主编单位公章)。将书面申请邮寄至标准定额处,书面申请扫描件及电子版上传至厅指定邮箱。申请书报送前应报经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同意,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牵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分工详见附件4。第六条审老及下达项目计划阶段(一)审核编制单位。应审核申请项目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编制条件。1.主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和标准设计内容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且处于我省先进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2)能够提供专业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等方面的保障,能够做到编制经费专款专用,独立列支。(3)能够组建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和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能够保证编制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4)第一主编单位能够承担标准发布后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等工作。2.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和标准设计内容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2)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3)有专业人员承担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写具体任务。主编单位一般为1家,原则上不超过3家。申请单位原则上由主编单位担任;若项目有第二、第三主编单位,则由第一主编和第二、第三主编单位联合担任申请单位。参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修订项目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申报,若是其他单位申报,应当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任务,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了技术、科研和试验验证等工作且贡献较突出的,可作为参加单位列在参编单位之后。标准参编人员应具备与拟编制标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编制负责人应由主编单位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制定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修订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二)初审。由标准定额处对征集到的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对要件进行审查。(三)专家审查。标准定额处结合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意见建议,提出审查申请项目专家所需专业及人数,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8个部分进行分组,并组织审查。每组专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抽取,如厅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可在全国范围内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报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专家对每个申请项目提出是否同意立项意见建议,简要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每个申请项目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立项方可将该项目纳入拟立项项目。(四)公示。标准定额处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示同意后,在厅官方网站公示20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厅应组织相关方面的代表举行讨论会。公示期满后汇总意见并充分吸收,形成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送审稿),经处务会议研究后相关业务处(室、局)签字并呈厅领导审示。(五)报请厅长办公会审定。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送审稿)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六)下达年度计划。及时拟文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七)组织实施。确定为制(修)订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项目,由标准定额处、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全程协调、管理编制工作,为编制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七条编制准备阶段(一)编制工作大纲。主编单位进一步收集资料,按要求编制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内容一般应包括:编制原则、编制依据、技术背景、主要章节架构、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难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分工等。(二)标准、标准设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厅报送编制大纲、章节设置、人员分工等相关材料。2 .标准定额处牵头会同省造价总站配合主编单位确定会议时间,并派人员参会,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会议由主编单位主持。3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并抄送标准定额处。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会议简况、编制大纲、调研情况、分析论证方案、补充研究方案、编制组成员名单、编制组成员签到表、编制组成员分工和编制的进度计划等。(三)档案管理。编制组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编制过程中的所有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第八条编制阶段编制阶段的工作程序主要为:调查研究、测试验证、专题论证和征求意见等。(一)调查研究。编制组应根据工作大纲安排开展调研活动。调研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应针对调研结果形成专门的报告,为项目编写提供有效的支撑。(二)测试验证。如需开展测试验证时,编制组应当制定具体的测试验证方案,明确统一合理的测试验证方法,当有必要时,应对测试验证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测试验证结果必须有效可靠,能为项目的编写提供数据支撑。(三)专题论证。对标准和标准设计中的重大问题,或对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分歧难以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召开专题论证会。专题论证会应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四)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完成后,编制组应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下,编制组应同步编写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以及现行国家制图标准要求。(五)充分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内审,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负责。征求意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定向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形成初步征求意见稿后,应定向征求不少于30名与编制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有关单位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原则上可以征求省外专家意见建议,但应以内专家为主。2 .研究处理意见。在收集反馈意见后,编制组应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编制组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详见附件5)、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意见处理汇总表(详见附件6)(以下统称"意见处理汇总表")。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重新征求意见。在收回反馈意见后,主编单位应组织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文件。3 .征求意见文件要件式审核。定向征求意见完成后,主编单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准定额处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情况、测试验证的审定资料等,标准定额处会同省造价总站组织对征求意见文件进行要件式审核。4 .公开征求意见。审核通过后,标准定额处将征求意见稿在厅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日,如需向有关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的,由标准定额处牵头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5 .再次研究处理意见。征求意见期满,编制组应再次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编制组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处理意见,并补充完善意见处理汇总表。(六)标准、标准设计相关内容变更、调整程序1 .标准、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变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编单位向标准定额处报送请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经同意后向标准定额处报送请示。(2)标准定额处在收到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变更、调整申请后,应商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研究,形成回复意见。(3)标准定额处将回复意见呈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及时函复主编单位,并抄送省造价总站、厅相关业务处(室、局)。2.标准、标准设计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调整,应在专家审查会上讨论决定。第九条送审阶段送审阶段的工作程序主要为:编写及报送送审文件、初审、召开审查会。(一)编写及报送送审文件。编制组应按程序将标准、标准设计送审报告报送至标准定额处,按照征集的意见修改,并形成送审文件一并报送。送审文件满足下列要求:1 .送审文件主要包括:送审稿及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送审报告和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2 .送审稿排版应将每条条文说明放在相应条文后面,采用不同字体以示区别。3 .送审文件中"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制(修)订任务来源、制(修)订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提请审查的重要内容、与国内相关水平的对比以及对本项目的初步评价,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二)初审。标准定额处对送审文件进行要件式审核。(三)召开审查会。达到审查条件的,由标准定额处组织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会议通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送审报告、编制说明、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资料应由主编单位提前交标准定额处,标准定额处提前将送审文件送达审查专家。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审查会议参加人员:应包括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审查委员会专家、编制组全体成员等。审查会由标准定额处主持召开。2 .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人数: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标准审查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标准设计审查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审查委员会专家产生方式:标准定额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厅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可在全国范围内特邀相关专业专家。审查会议通知应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名单,经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会签、分管厅领导审示同意后组织实施。编制组成员不得参加审查委员会。3 .审查:审查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织对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形成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审查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并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会议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调一致,推荐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设计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通用性标准设计应由审查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4 .标准、标准设计审查会如遇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标准、标准设计审查如遇专家意见重大分歧的处理程序:1)标准、标准设计审查如遇重大分歧时,标准定额处应组织编制组及审查专家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在审查会议上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2)重大分歧经审查会议协商无法解决,由标准定额处报告分管厅领导,并组织编制组及审查专家组、行业内权威专家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3)参加专题会议的人员应逐一对照审查意见分歧点进行研究,共同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由编制组记录,送标准定额处归档。4)经协调处理仍无法解决的,由标准定额处研究并撰写情况说明及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审定。(2)审查遇重大分歧解决后的标准、标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标准设计的报批程序、编写质量等应符合相关要求;2)标准、标准设计的技术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3)标准、标准设计的技术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5审查会会议纪要:应包括审查会议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专家签到表、审查意见汇总等内容。第十条报批阶段报批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编写报批稿、完成报批文件和报送。(一)编写报批稿。审查会议后,主编单位应召开工作会议,由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对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逐条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内容应与审查会议纪要一致。如编制组对技术内容作改动,应附加说明叙述理由。(二)完成报批文件。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报批函、报批报告、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报批表、审查会议纪要(含专家签到表和审查修改意见表)、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电子文档(光盘)。报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等重点内容的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与国内相关水平的对比分析、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报批稿应将条文说明独立成文列于正文后面指定的位置。报批文件应经主编人校核并在编制组内通过。(三)报送。编制组原则上应在审查会议后1个月内向标准定额处报送材料,报批稿应经审查委员会专家签字确认,标准定额处对报批文件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编制组。编制组将符合要求的报批文件及时报送标准定额处。确需延期报送时,应上报情况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审批发布及备案阶段审批发布和备案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批准发布、备案。(一)批准发布。按程序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呈分管厅领导审示后,批准发布。主编单位应将宣贯培训计划与报批稿一并提交,在标准和标准设计施行前完成培训工作。(二)备案。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十二条出版发行阶段在出版发行阶段阶段,编制组应配合出版社做好排版、校对等工作,特别是技术性内容的校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出版并公开发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未经批准发布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出版发行。未经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翻印、复制和发行。第十三条复审阶段标准和标准设计施行后,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等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标准复审周期一般在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属于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建筑节能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通用性标准设计复审期限为5年,推荐性标准设计复审期限为3年。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复审原则上由原第一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进行内部复审,复审完成后应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依据等。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复审报告,及时审核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再版时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需要废止的应公告废止;需要修订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修订计划。第十四条修订阶段(一)标准的修订。按照本规则中制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复审意见为需要修订的,由主编单位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修订计划。标准的修订分为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以组织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内容正式文本及其条文说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厅官方网站上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1标准部分规定已制约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 .标准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3 .标准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4 .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二)标准设计的修订。复审意见为修订的标准设计,根据轻重缓急的需要纳入修订计划,按照本规则中制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第三章解释程序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标准设计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第十七条标准、标准设计解释应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第十八条对涉及标准、标准设计具体技术内容的,由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标准、标准设计解释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第十九条标准、标准设计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第二十条标准、标准设计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第二十一条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书面提请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标准、标准设计解释。办理答复前,应听取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标准、标准设计修订后,原已作出的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定额处牵头全面负责标准、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工作。省造价总站全程参与标准、标准设计制(修)订等工作,做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编制等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指导主编单位做好本行业标准、标准设计的立项、编制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专家库,为标准和标准设计立项、编制、发布等提供技术保障。第二十四条严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树立良好的行风政风,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权力寻租等行为,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始终保持干净忠诚担当的政治本色。参与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审查会的每位专家实行廉洁承诺制。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严防标准、标准设计编制过程中利益交换,杜绝标准、标准设计内容涉及排他性等突出问题。主编单位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单位承诺书。参与审查会的每位专家需提交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审查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7),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鼓励公众参与坚持"开门编标准",加大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立项、专利技术采用等编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标准和标准设计公开征求意见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度。第二十六条加强宣贯培训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相关业务处(室、局)要对本行业相关标准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一般委托主编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类省级行业协会进行宣贯。宣传贯彻和培训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计入继续教育相应的选修课学时。附件:L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申请表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单位承诺书4 .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分工表5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6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意见处理汇总表7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项目名称:标准属性:主编单位:,申请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项目名称主编单位制(修)订被修订标准号专业计划起止时间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包括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拟采用的国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编制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外语水平:联系方式:E-mail:编制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简历:编制大纲及编制人员分工:主编单位简介及与本标准相关的工作介绍参编单位名称:编制工作进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总计:万元其中:编制单位自筹:万元申请补助:万元其它:万元申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E-mail: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20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主编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20年月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20年月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业务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省造价总站主要负责人(签字):标准定额处经办人签字:标准定额处负责人签字:厅领导签字(公章):20年月日说明1 .本表由申清学位填写,一式四份。2 ."编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写。3 .编制组全体人员按主次排序填写基本情况。附件2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申请表项目名称:属性:主编单位:,申请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项目名称标准设计图集属性口通用口推荐制(修)订专业或行业被修订标准设计图集名称及编号计划起止时间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修订项目应说明修订的主要内容):目的、意义、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修订项目应说明修订原因):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拟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外标准、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编制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外语水平:联系方式:E-mail:编制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简历:编制大纲及编制人员分工:主编单位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介绍:参编单位名称: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图集发布后的宣传推广实施计划图集编制及宣传推广经费编制经费预算总计:万元其中:编制单位自筹:万元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其它:万元宣传推广经费:万元申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电话:申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E-mail:主编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20年月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20年月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业务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省造价总站主要负责人(签字):标准定额处经办人签字:标准定额处负责人签字:厅领导签字:(公章)20年月日说明:l,本表由标准设计图集项目的主编单位填写,一式四份,不足可附页。2.编制组全体人员按主次排序填写基本情况。附件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单位承诺书现就工且名理编制项目有关事项承诺如下:一、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符合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发展实际。二、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三、项目内容无排他性等问题。四、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五、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客观、完整。六、与相关企业等不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七、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八、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自律。九、如遇重大事项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如未按本承诺书履行义务,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单位(盖章):年月日注:第一、第二、第三主编单位均需盖章。附件4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分工表序号标准体系类别牵头责任处(室)项目范围1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与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勘设科技处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地基基础设计施工验收和岩土工程测试检测监测等。2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勘设科技处、消防处按职能职责分工。建筑设计、建筑结构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给排水设计、建筑环境与设备设计、建筑工程防灾设计等。3建筑工程施工建管处、质安处、消防处、标准定额处、房管处等按职能职责分工。质量安全、消防、造价、物业管理、住房城乡领域从业人员等.4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勘设科技处绿色施工和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应用、城乡建设领域"双碳”等。5市政工程设计城建管理处、村镇处、勘设科技处、标准定额处、景园处、执法局给排水、燃气、供热、道桥、照明、景观灯光、城市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公园、等按职能职责分工。综合执法监督、造价等。6市容环境卫生工程设计城建管理处、村镇处按职能职责分工。市容景观、环境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其他固废处理、环境卫生设计、环境卫生设备等口7装配式建筑境管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装修、常用部品等。8绿色智能建造建管处、勘设科技处按职能职责分工。绿色建造、BIM技术、智慧社区、智慧城市、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附件5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序号条号提出意见人(单位)修改意见修改理由是否采纳未采纳理由12345678附件6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意见处理汇总表主编单位:标准设计名称:序号条号提出意见人(单位)修改意见修改理由是否采纳未采纳理由12345678附件7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审查专家承诺书本人作为KM且金掩Z编制项目审查专家,对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一、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二、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川建人教发(2019)463号)等有关规定。三、不接受审查项目的主编、参编单位不正当请托。四、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的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不通过刁难、暗示等方式接受和索取编制单位、相关企业礼金、礼品等。如未按本承诺书履行义务,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签字):年月日